青島企業主陷巨額擔保債務 指法院判決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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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8年12月22日訊】(大紀元記者李新安採訪報導)青島兩名企業法人給熟人在空白合同上簽名,不料一年後借款人跑路,法院一紙判決,使擔保人陷入巨額擔保債務。擔保人質疑該合同無效。但代理此案的律師被干預,曝光此案的記者被打壓,他們表示,「簡直太黑了」。

日前,青島市民楊女士和李先生告訴大紀元記者,他們2015年給人簽下擔保貸款10萬元的空白合同,結果一年後竟變成425萬元。貸款到期前的2016年8月份,借款人王某跑路。現在他們被法院逼迫償還擔保債務。

楊女士是一家安裝公司的法人。她說,「借款人王某拿著一張紙上我們公司去簽的字。我們認為去銀行貸款肯定要有簽字、雙錄像,辦事員根本都不認識我們。我們擔保人互相也都不認識。」

楊女士說,他們沒有被銀行告之風險和貸款數額。「天上掉大禍,無語了真是。」她說,「如果咱上銀行去簽的,這個錢砸鍋賣鐵、賣血也得還,關鍵這種情況冤死了。上銀行光明正大的貸款,告知我們多少錢,你能不能承擔?……他們就是找人當替罪羊。」

她表示,當初王某找她的時候,只說要貸款10萬。她認為銀行不可能貸給王某更多的錢,所以就相信了。

她說,「我們也認為銀行也不可能貸款給他(王某)那麼多錢,都知道他是花10萬塊租下來的工廠,又分租出去,工廠不是他的(後來才知道他跟銀行說工廠都是他的),他名下什麼都沒有,就一套房子還貸了好幾次款,銀行就放貸給他這麼些錢。」

貸款一年後,2016年8月的一天,她突然接到青島市農商銀行的一條催款短信,短信上顯示她擔保了兩筆貸款分別是160萬元和265萬元(共計425萬元)。

楊女士說,她第一次幫王某在空白合同上簽過字後,過了幾天王某又來找她,說上次的合同作廢了,需要重新再簽字,因此產生了上述兩筆款子。

和楊女士有同樣遭遇還有經營工藝品廠的李先生,他們都是來青島發展的外地人。「銀行貸款簽的是空白合同,是借款人自己操作的,工作人員也沒有來。額度我也不知道,銀行的門朝哪我也不知道。」李先生說。

此外,楊女士所在公司的股東朱先生,已被法院鑑定出《保證合同》中其簽字均非本人簽字。「股東被人冒充簽的字,人家股東根本不知情。而且提供的身分證也是過期的一代身分證。」李先生說。


二審判決書認定擔任人之一朱某簽名均非本人所為。(網路截圖)

「我的股東都沒有簽字,鑑定出是假的,他(法院)還是認定這個合同是對的,反正是『小腿擰不過大腿』」楊女士說,「我父親得了肺癌,也是一聽這事著急的,我也是都有毛病了。真要命了。」

「我也不懂法,也沒上過多少學。如果是我們上銀行,知情這個事,你一輩子必須還,犯了錯你就得承受,我們確實是被騙了,真的是要命了。銀行讓這個(借款)人跑了。」她說。

銀行違規放貸 法院袒護銀行

據介紹,青島市城陽區法院一審開庭三次,草草判決。有一次傳票通知在第6審判庭,他們和代理人去了遲遲不見原告及審判員,經多方打聽實際是在13審判庭,等他們到庭已快審完了,只有法院和銀行的人在那裡。他們把所有的材料遞上去了,關於銀行貸款管理規定和貸款發放等情況,代理人一提出被打斷。說了幾句話,就開完庭了。

楊女士說,「在法庭上錄的口供,銀行說是銀行的辦公人員和王廣文合著空白合同上我們公司簽的,但是確實不是。出事以後,我們去銀行找他們(有錄音),他們說是領導安排的,讓王廣文自己拿著東西去找我們簽的。他們自己人都那麼說。」

舉報信。(受訪人提供)

朱先生、楊女士、李先生曾向法院提出申請,該案涉及刑事犯罪,申請移送相關部門。但法院以民事糾紛判決。

擔保人一方認為,銀行行長和貸款人合夥詐騙,擔保合同上的簽字印章是套印的。他們要求鑑定貸款合同的公章,但法院一直不讓他們看原合同,也不讓鑑定合同。

銀行經辦人系原青島農商銀行上馬支行行長侯某,被指出事後已調離原崗。大紀元記者撥打侯某手機,但對方稱打錯了,不是侯某本人。據估測侯某已更換手機號碼。

二審時,李先生一方聘請了律師,但律師被指受到壓力,並沒有替他們辯護。李先生表示,「請的律師一開始說得很好,向著我們說話,後期直接跟銀行、法院一個口徑了。」

他們還找到媒體求助,曝光此案。「我們找的是《齊魯晚報》,從下午3點多到第二天早上8點,齊魯晚報頭條,一天多就關掉了。」李先生說,「我們打算去複印的時候,已經來不及了。他們就關掉了,就打不開了。」

李先生表示,據說青島市農商銀行正在上市,他們好像是找了市政府、宣傳部的,直接出面干預媒體,要求媒體刪網。媒體的記者受到壓力,不敢繼續報導。

二審之後,法院強制執行,把他們的房子、車、銀行卡全封掉了。

坊間傳言,青島市農商銀行管理混亂,自2015年開始多次要求上市,一直沒有成功。青島市因為開峰會期間欠下大筆資金,故支持青島市農商銀行上市發行募集資金。

律師分析:可認定無效合同

大紀元記者通過多位律師了解到,做為有正常的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空白合同上簽字是要承擔法律後果的;銀行和借款人也有可能合起伙來矇騙擔保人,各種可能都存在,站在一個公平的立場上,那麼就要舉證。

多位律師指出, 二審是終審,有理由可以申請再審、申訴、抗訴。只要公章不真實涉嫌合同不成立,可認定為無效合同,需要對合同的真偽進行鑑定。此外,跑路是認定詐騙的要件之一,跑路一般會被認定為詐騙。

據介紹,今年最高法院出台了關於「套路貸」的規定,主要是針對民間借貸的,像這類手續不完善、明顯不符合常理的貸款,能夠被認定為無效。如果不是正規銀行,而是普通的民間借貸的話,就有可能追究刑事責任。

還有律師表示,如果涉及到銀行被騙,經辦人要承擔責任的,所以銀行一般也不願報案。特別是像這種有人背黑鍋,銀行何必去報警呢?「老百姓維權太難了。」

責任編輯:高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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