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有義律師專欄

離婚後獲批准的10年婚姻綠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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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8年03月19日訊】這周我參加了一個客戶的面談,他在2015年基於與美國公民結婚獲得了他的臨時綠卡。這次面試是決定他的永久綠卡(十年)申請。在結婚不到2年的情況下,通過與美國公民結婚獲得綠卡的人獲得都是2年有效期的臨時綠卡,在2年有效期臨時綠卡到期之前,必須申請10年有效期的永久綠卡。

如果這對夫婦兩年後還是處於結婚狀態,並且居住在一起,這通常是很容易的。但很不幸的是,很多婚姻並沒有持續那麼長。在這個特殊的案例中,我的客戶在收到綠卡一年後,和他的前妻分居並離了婚。
在2017年初,我的客戶在他2年綠卡到期之前不久找到了我,他幾乎沒有證據證明他和前妻住在一起。我知道這可能是個問題,但如果我能得到他前妻的詳細的、有簽署的聲明,我們就有機會贏。我看到過很多律師在這種情況下,沒有前妻或前夫的申明,也沒有大量有力的書面證據,這些案件很容易就會被拒絕。

我的客戶與前妻沒有共有的租約或房屋貸款。他們只在短時間內使用了一個聯合銀行帳戶,而他只是存了很少的錢在帳戶。因為信用不好,他們也沒有車(他前妻的父親用他自己的名字給他們買了一輛車)。他們也沒有手機帳單可以顯示給對方打電話或發短信。

我和我的客戶為他的前妻所做的陳述非常詳細。它解釋了他們所擁有的所有文件以及為什麼他們沒有其他文件來證明他們曾經住在一起。如果沒有解釋為什麼他們不能提交其他證據,移民局肯定會否認這個案子。
在面談中,移民官問了很多關於這段關係的問題,但是我的客戶做的很好,他的證詞與我們提交的冗長的陳述是一致的。我們有最後一個證據,我認為是真的幫助說服了移民官。我們收到了一封來自教會的信,信中說,我的客戶和他的前妻在一起生活並在那一年裡經常參加教會。

在面試結束時,移民官告訴我的客戶他正在批准這個案子。我很驚訝,因為通常情況下,他們說他們必須審查文件,不能做出決定,但是移民官已決定批准這個案子。我的客戶哭著說他太高興了。
所以,在這種情況下,任何人的教訓是,與你的前配偶保持良好的關係真的很有幫助。如果我的客戶對他的前妻刻薄,打她,或者欺騙她,和另一個女人在一起,她就不可能得到她簽字的聲明書,他們的牧師也可能拒絕給我們寫信。

做一個好人並不總能幫助你在移民問題上取得成功,但這確實有幫助。我認為同樣的規律也適用於一般的生活。

另外,下面是中國大陸親屬申請2018年4月份的排期和可以遞交文件日期表,
1st: 公民申請未婚成年子女;
2A: 綠卡持有人申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2B: 綠卡持有人申請未婚成年子女;
3rd: 公民申請已婚成年子女;
4th: 公民申請兄弟姐妹。

親屬 排期 可以遞件日期
 1st  04/08/2011  01/01/2012
 2A  05/01/2016  09/22/2017
 2B 04/08/2011  09/01/2011
 3rd 01/08/2006  09/01/2006
 4th  09/05/2004  03/08/2005

 

彭有義律師:

電話: (215) 545-4035

電郵: yimin688@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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