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公安廳內退官員涉非法吸儲近8億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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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8年04月17日訊】由湖南省公安廳內退幹部熊言偉接手經營的典當行,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7.7億餘元(人民幣,下同)和集資詐騙 2,756萬餘元。目前熊言偉等人已被判刑。有陸媒披露,該案的受害者包括退休的湖南省公安廳廳處級幹部達40多人。

幾十名公安廳退休官員被騙

中國裁判文書網3月2日公布的長沙市中級法院二審刑事裁定書顯示,長沙市盾光典當有限責任公司(簡稱盾光公司)法定代表人熊言偉、總經理劉正良均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已分別獲刑18年、19年;盾光公司被判處罰金100萬元。2015年3月,熊言偉、劉正良被逮捕。

2017年1月,澎湃新聞曾披露,本案部分受害者為湖南省公安廳退休幹部,其中處級幹部有38名、廳級有7名。

一名處級退休幹部說,盾光公司負責人的身分太具有偽裝性和欺騙性了,「我們是被自己的同事騙了」。另一名退休幹部說,熊言偉是廳領導眼裡的紅人、能人,他曾被派到張家界任建市後的第一任公安局副局長。

據報導,涉案典當行1998年到2001年屬於湖南省公安廳管轄的職業據點,2002年轉為民營股份制企業。2001年,熊言偉提前退休,接手經營盾光公司。而擔任盾光公司總經理的劉正良曾宣稱是「長沙市政協機關勞動服務公司經濟貿易部部長」。

曾接受受害人法律諮詢的律師申勇表示,盾光公司長期以來以銀行經營模式賺取利息差額,最後由於借貸出的大量資金無法收回,資金鏈斷裂。多名受害者也表示,這就是一家「地下銀行」,「連老總也被人稱為行長」。

二審裁定維持原判

一審法院長沙市芙蓉區法院曾指,盾光公司成立於1998年3月30日,股東為湖南鑫華之緣實業有限公司、湖南博偉新材料有限公司、劉正良、熊言偉;註冊資本525萬元,但實際僅有劉正良出資100萬元。熊言偉為法定代表人,劉正良為實際出資股東、總經理。

法院還指,2002年2月以來,熊言偉夥同劉正良以經營盾光公司從事典當放款為名,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以高息為誘餌,採取口口相傳、口頭推介的方式,約定年利率12%-48%不等的回報、計複利的方式向社會不特定人員集資,開具蓋有盾光公司公章的收據或借據;並以年利率24%、30%、60%不等、計複利的方式將集資款出借給多人投資房地產項目或用於公司經營,賺取利息差額。至2014年12月,因貸出的大量資金無法收回,盾光公司資金鏈斷裂,導致集資參與人的大量集資款無法支付。

經湖南大信司法鑑定所鑑定,2002年2月至2014年12月期間,盾光公司吸收公眾存款的本金及息轉本合計總金額77,532萬餘元。

另外,2011年起,盾光公司帳面利潤由盈利轉為虧損,2011年度至2014年度累計利潤虧損額達7,361萬餘元。2012年10月,公司停止了對外放貸。

然而,2012年1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熊言偉、劉正良卻對外宣稱所吸收的存款用於放貸賺息、投資實體項目營利,以月息1%-5%不等的利息,騙取信任,以盾光公司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出具借據獲取資金,並將資金用於歸還、支付此前所吸收的公眾存款的本息。

湖南大信司法鑑定所鑑定,盾光公司2012年11月至2014年12月期間向79名新客戶,吸收集資款8,198萬餘元,已歸還5441萬餘元,尚欠2756萬餘元。

2017年7月19日,芙蓉區法院認為,熊言偉、劉正良及盾光公司均犯了「非法吸存、集資詐騙罪」,並做出了上述判決。此後,劉正良、熊言偉不服,提出上訴。但2018年2月7日,長沙市中級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莊正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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