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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案未過不得公布 台立委要求修改監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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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8年04月18日訊】(大紀元記者陳懿勝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19日邀請監察院報告本會期立法計畫,針對「彈劾案在外經移付懲戒機關前,不得對外宣洩 」部分,立委黃國昌認為,監察法立法至今70年沒有修訂過,法條陳腐老舊,若監察院不修改施行細則,就讓立法院來做。

黃國昌表示,監察法從1948年立法,「監察院人員對於彈劾案,在外經移付懲戒機關前,不得對外宣洩 」,至今70年沒有修訂過,法條陳腐老舊,甚至不知立法目的。公家機關、人員是否應接受彈劾,在社會上多半是公開的事情,但在監察院卻是「在黑暗中進行」,監察院彈劾案不成立的理由應該要公布讓社會知道。

黃國昌也指出,從監察院角度,監委行使職權與法律有所違背、矛盾時,監察院以「不予置評」回應,5年來監察院的立法計畫宛若是「一片空白」,若監察院不修改施行細則,就是立法院來做。

傅孟融則說,依據監察法第13條與第26條規定,監察院人員對未移付懲戒機關的彈劾案不得對外宣洩,調查人員對案件內容也不得對外宣洩規定;監察法可以進行檢討,若有修法必要,將盡速提出修正草案。◇

責任編輯:宇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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