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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足使水汙染行為」擴大管制107/7/1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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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8年04月27日訊】(大紀元記者李擷瓔嘉義報導)保護水資源人人有責,水汙染防治法第三十條明定,在水汙染管制區內,不得有該條第一項各款所列行為,其中第五款規定不得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足使水汙染的行為。依據該規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於91年1月2日公告「禁止足使水汙染行為」,並於91年7月5日修正。

因應近來屢發生非屬本法公告的事業,將未經處理的有色廢水、高濃度有機廢水或飼養鴨、鵝的畜牧業將未經收集的動物毛髮、殘餘飼料直接排入河川水體,造成水體汙染,影響水體用途及民眾觀感。故環保署於106年12月29日公告修正「禁止足使水汙染行為」,將前述汙染水體的行為,增列為應禁止足使水汙染的行為如下:

一、非屬水汙染防治法公告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經主管機關認定排放廢(汙)水於地面水體或沿岸規定距離,影響水體品質:(一)從事製香、印刷、染色或其他有色廢(汙)水製程。(二)從事化學品調製或桶槽清洗。

二、未達本法公告事業管制規模的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經主管機關認定排放廢(汙)水於地面水體或沿岸規定距離,影響水體品質:(一)從事食品製造、發酵、屠宰製程。(二)從事飼養鴨或鵝,未採行收集去除廢水中動物毛髮及飼養後殘餘飼料的措施。

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局長張志誠表示,本次修正公告將自107年7月1日起生效,違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該局將藉由辦理法規宣導說明會提醒業者法規修正的內容,透過持續宣導、輔導及監督讓業者確實遵守規定,避免因不熟悉法令而觸法受罰。

有關水汙染防治法及相關法令,可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網站查詢,如仍有任何疑問,歡迎洽詢該局水及土壤保護科(電話:05-2251775轉802)。◇

責任編輯:昱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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