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不起訴 法輪功學員魏豔華獲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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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8年05月01日訊】遼寧省鐵嶺市法輪功學員魏豔華於4月3日被綁架,檢察院以證據不足不予起訴。4月28日,公安局通知家屬接人,魏豔華已回家。

明慧網報導,魏豔華於4月3日上午10點左右,在公交車上給人講述法輪功真相時,被在車上的便衣警察錄像。便衣還給公安局用手機微信發信息,對她進行舉報。警察趕來後,將她綁架並非法扣留。

當天下午,十多個警察到魏豔華家非法抄家,把她孩子的電腦筆記本劫走。孩子到銅鐘分局去要,他們說等鑑定完後再還。

魏豔華被非法關押在鐵西拘留所,被拘留十五天。在此期間,魏豔華的女兒多次去銅鐘分局找分管此案的警察朱廣寧,說明媽媽按照「真、善、忍」做好人, 沒有犯罪,應該回家。

4月16日早晨,也就是魏豔華被非法拘留的第十四天(週一是接見日),魏豔華的女兒去拘留所見媽媽,被告知其母已被刑拘,被轉到看守所了。

4月19日,律師在看守所約見魏豔華,等了很久,警察才將她攙扶著出來。當時魏豔華行走困難,說話也無力氣。孩子聽說後,四處奔波去救媽媽。國保說讓她找分局,分局說讓找看守所,各機構都在推諉。家裡還有80多歲年邁的奶奶需要孩子照顧。

4月23日,鐵嶺市銅鐘分局警察將構陷魏豔華的案卷移送至銀州區檢察院。檢察院以證據不足不予起訴。4月28日,公安局通知家屬接人,魏豔華回家。

據不完全統計,2017年1月至12月20日,由於檢察院批捕、撤訴或退案等原因,大陸至少75名法輪功學員被釋放。

中共《憲法》第36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中共《憲法》第35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法輪功書籍出版禁令早已解除。2011年3月1日,《新聞出版總署廢止第五批規範性文件的決定》中第99項、第100項明確廢止以下兩個1999年發布的文件:(1)關於重申有關法輪功出版物處理意見的通知;(2)關於查禁印刷法輪功類非法出版物,進一步加強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

因此,信仰法輪功,印製、散發、擁有法輪大法書籍和資料,以及給人們講述法輪功真相都是合法的。#

文字整理:李潔思,責任編輯:高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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