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陸需繳全球所得稅 台灣人恐雙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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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8年08月27日訊】(大紀元記者周慧心、特約記者常春採訪報導)在中國大陸的外國人,如果屬於稅法定義居民,將可能需在大陸繳納全球所得稅。由於台灣稅法要求大陸所得需要在台灣繳稅,在大陸工作的台灣人,可能會被雙重課稅。

中共《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8月底將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召開的會議二審。根據草案第一條,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沒有住所但在納稅年度內,在大陸居住超過183天的人,即符合稅收居民的定義,其從中國境內和境外獲得的所得,需在大陸繳納個人所得稅。

漢邦管理顧問公司總經理李仁祥對大紀元記者表示,這個草案一旦被通過,對在大陸的台灣人會有很大影響。

他介紹說,依照今年修正的個人所得稅法的草案,定義稅收居民有兩種情形:第一是在大陸有固定居所;第二是一年內在大陸居住超過183天。

「我覺得關鍵不在於第一條,真正擔心的是第二條。」他說:「要在大陸居住超過183天,就會為全球所得課稅,這個是所有港、澳、台的人都應該要擔心的。之前的舊稅法規定,海外所得要在大陸課稅,要在大陸居住滿一年。」

什麼叫居住滿一年?只要你一年內連續不在中國住三十天,或者斷斷續續不在中國住九十天,那麼就不算居住滿一年,全球所得就不用在大陸繳稅。

舊稅法。(數據來源Deloitte,大紀元製圖)

可是新的規定變很嚴格,就是說只要一年內居住超過183天,個人的全球所得就要在大陸繳稅。換句話說,如果你想要全球所得不在大陸繳稅,你就要跟老闆請半年的假,那是做不到的。

稅法修正草案。(數據來源Deloitte,大紀元製圖)

李仁祥表示,把一年內居住183天的人歸納為稅法居民是符合國際慣例的。「當作你成為稅法上的居民,中國就要行使管轄權,你在海外賺的錢,就說你在台灣賺的錢,要在大陸繳稅。」

但是台灣有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台灣人到大陸地區賺的錢要並從台灣地區的所得,在台灣繳稅。「所以台灣的稅法是說,台灣人在大陸賺錢,要回台灣繳稅。但大陸的稅法說,只要我認定你是居民,那麼你在台灣賺的錢要回大陸繳稅。那我到底要在哪裡繳稅?」

按道理,個人只要在一邊繳稅,但是現在兩邊都要徵稅。他解釋說,為了避免雙重徵稅,美國跟中國之間有一個徵稅協定,當兩國出現徵稅矛盾時,兩國的稅務機關會互相協調,決定其在某一邊繳稅。

「問題是台灣跟大陸的徵稅協定沒有生效,所以就變成沒有協調機制。讓老百姓無所適從。這部分是針對台灣的所得。」

他說:「如果是台灣以外的,比如台灣人在香港的所得,對台灣來講,這是海外所得,不在台灣繳稅,但他要在中國繳稅。這也是很大的影響,以前這些稅都不用繳的,現在變成要在中國繳。」

中國大陸將於9月1日起開放台灣民眾申辦大陸的居住證,李仁祥提醒說,申領居住證者將成為稅法居民,未來可能需要在大陸繳納全球個人所得稅,所以他建議有大額境外所得的台灣民眾暫緩申辦居住證。

其它國家對海外所得是否徵稅

記者從網絡搜索發現,每個國家對於稅法居民海外所得部分的徵稅各有不同。

日本對於非永住者的海外所得,屬於國外支付,沒有匯回日本的不予徵稅。根據JETRO(Japan External Trade Organization):「非永久居民的課稅範圍與居民的課稅範圍相同,然而對於其源於國外的收入,只要不是在日本國內支付,或不是匯款至日本的部分,就不必在日本徵稅。但若國外支付的工資是基於日本國內的工作,該工資也屬於源自國內的所得,也要與日本支付的工資合計後,實施所得稅的課稅。」

美國需要申報海外所得,並繳稅。根據IRS網站:「如果您是美國公民,綠卡持有者,或是稅法定義的居民,國稅局提醒您在全球的收入(美國境內與境外)均需在您的稅表上申報並繳納所得稅,無論您是否收到這些收入的W-2工資(年結)表,1099表,或國外發的所得憑單。」

在英國,據英國邦利資料:如果是未在英國定居的英國居民,海外年收入少於2,000 英鎊,而且該收入沒有存入個人的英國帳戶,則不需要為海外收入交稅;如果海外收入多於每年2,000英鎊,則需要申報這一海外收入;如果該海外收入在收入所在國被徵過稅,則可申請稅務減免。#

責任編輯:林詩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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