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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火案纏訟10年 辜仲諒更一審判刑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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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8年09月12日訊】(大紀元記者陳懿勝台灣台北報導)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辜仲諒被控涉及紅火案,高院12日宣判,合議庭認定辜仲諒涉及金控法共同背信罪,但辜在偵查中自白犯罪、繳交犯罪所得,也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減刑規定,改判3年6月,全案仍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中信金涉插旗兆豐金,擔任中信金控副董事長兼副執行長的辜仲諒與中信金財務長張明田等3位主管,利用空頭公司「紅火公司」間接操縱兆豐金股價,獲取不法利益3047萬4717美元(約新台幣10億元)。

台北地院2010年依銀行法的背信等罪,判辜仲諒9年徒刑,高等法院2013年加重改判辜9年8月徒刑,但最高法院認為,全案仍有包括「中信銀賣出結構債是否有經過董事會決議」等多項疑點,發回高院更一審審理至今。

高院更ㄧ審認為,辜仲諒涉及金控法共同背信罪,而非原審認定的銀行法,且辜在偵查中自白犯罪、繳交犯罪所得,也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減刑規定,改判3年6月。

對此,辜仲諒表示深感遺憾,並稱中信金及銀行都是體制非常健全的公司,紅火案相關結構債買賣交易,不用自己決行,且結構債的交易細節都是事後同仁報到才得知;辜仲諒委任律師葉建廷表示,紅火公司贖回結構債的獲利,沒有一毛錢進入辜仲諒的個人口袋,將繼續上訴爭取清白。

責任編輯:英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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