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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資違法來台投資 最高重罰2500萬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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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8年09月27日訊】(大紀元記者郭曜榮台北報導)大同公司台灣炒股案爆出有陸資在幕後操盤,北檢上月底起訴掌握該公司股權7%的市場派台商鄭文逸。陸委會27日提案修法,將陸資未經許可來台投資的罰鍰,由現行新台幣12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修正為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若在限期內未改正,主管機關將按次連續處罰,並可以要求撤資。

北檢起訴書指出,鄭文逸與上海龍峰集團創辦人任國龍共謀,找股市作手鄒興華,利用資金繞道香港聯手炒作大同股價,並透過56個證券帳戶拉抬大同股價及成交量,再逢高將股票賣出,不法獲利逾11億1,400萬元,依《證券交易法》操縱股價罪嫌起訴。

行政院院會27日通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3條之1修正草案,參照兩岸條例第86條,台灣民眾違法赴陸投資或技術合作罰鍰的規定,將陸資未經許可來台投資的罰鍰,修正為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由主管機關依違法情節輕重及比例原則處以罰鍰。

另對於陸資來台時占比低於30%的認定門檻,但在後續交易時導致占比上升卻未申報的情況,這次修法中也將應申報未申報、違規轉投資、應辦理審定未辦理等罰鍰,從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修正為5萬以上250萬元以下。

此外,原先陸資投資事業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檢查,並沒有裁罰的規定;修法通過後得處以5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的罰鍰。

不過,有媒體質疑陸資違法來台投資的罰鍰雖調高至2,500萬,但與業者獲利相比太少,擔心處罰的效益低落。對此,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補充,假如業者獲利超過2,500萬,依照《行政罰法》規定,業者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可於所得利益的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限制。

民進黨立委高志鵬日前則質疑,罰鍰上限提高後,仍無法有效制裁背後的陸資,因《公司法》修正並未揭露最終受益人。陸委會副主委李麗珍回應,將與經濟部投審會討論如何強化陸資查核的執行面;她坦言,很多陸資採取掩飾、冒名或借名來台投資,目前確實有看到個案發生,將列為下階段修法方向。◇#

責任編輯:尚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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