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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久了還有權投票嗎?加拿大大法官這樣判

加拿大聯邦首席大法官瓦格奈(Richard Wagner)說,投票是加拿大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加通社)

加拿大聯邦首席大法官瓦格奈(Richard Wagner)說,投票是加拿大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加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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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9年01月12日訊】加拿大最高法院星期五(1月11日)下達的一項判決,給予所有旅居海外的加拿大公民在聯邦選舉中投票的權利,無論他們已離開加拿大多少年。

加廣中文網消息,CBC記者Kathleen Harris報導說,加拿大自由黨政府提交並在上個月獲得眾議院通過的76號法案實際上已經保障了海外加拿大公民的投票權,但是最高法院的這項判決將使未來的政府不能重新制定限制這項權利的法律。

大法官們以5票支持、2票反對的投票結果通過了這項判決。由首席大法官瓦格奈(Richard Wagner)執筆的判決書說,投票是加拿大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投票權是我們的民主制度的核心原則。對這項權利的任何限制都必須經過仔細審核,只有在具備值得信服的理由的情況下才可能被接受。

加拿大聯邦政府1993年通過的一項法案規定加拿大公民在國外居住五年以上就喪失了聯邦選舉投票權。2011年大選時,兩名長居美國的加拿大人被禁止投票,引起了法律訴訟。

海外加拿大公民權益團體認為,投票權受到加拿大人權憲章保護,是加拿大民主制度的核心和加拿大國籍的定義性特徵。剝奪海外加拿大人的投票權相當於把他們視為二等公民。

上個月眾議院通過的76號法案是對加拿大選舉法進行的修改。按照新法,旅居其他國家的加拿大公民只要證明自己的身分和過去的加拿大地址就有權在聯邦選舉中投票。他們在哪個選區投票取決於他們過去在加拿大居住時的地址。

責任編輯: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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