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清:為什麼大陸人權律師那麼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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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9年01月19日訊】導語:在中國大陸,律師為什麼那麼無助?大陸的律師協會——中共政府機構的延伸部分、中共各級司法部門以及中共的憲法是壓在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頭上的三座大山。中國的法律職責就是維護中共及其特權階層的利益,絕不是維護普通百姓的利益。因此,維護中共利益的任何人或組織都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為維護普通百姓言論自由、信仰自由及私人財產等權利的人權律師,就是把自己置於了中共的猛烈炮火之下,所以他們才那麼無助!

維護中共利益的任何人或組織都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

原南師大俄語系主任張玉華博士的丈夫馬振宇因被南京警方懷疑給國家領導人郵寄有關法輪功的信而被非法抓捕和判刑。

張博士先後為丈夫聘請了藺其磊、謝陽和魏得豐律師。藺律年檢沒被通過,不能代理馬振宇辯護律師;謝律不能得到律師事務所的執業證明,無法介入案件;魏律只能獨自前往蘇州監獄會見馬振宇。

魏律遞上張玉華的委託書,獄方說,蘇州監獄沒有關於張玉華是馬振宇親屬的信息記錄,張玉華委託書無效;魏律拿出有張玉華簽名的結婚證複印件,獄警又說,只有結婚證原件才有效。

魏律對獄警表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他所持有的材料完全有資格會見。獄警回答,他們只按照司法部的規定辦事。於是魏律在網上找出司法部規定給獄警,獄警看明白了。根據司法部規定,律師憑藉所帶的材料也完全有資格會見,獄警不敢做主,說要去請示領導。

代表監獄的獄政科科長出面了,他強硬的告訴魏律,根據蘇州監獄的規定,只有旅居美國的張玉華到蘇州監獄,當著監獄警察的面簽寫委託書,才能給律師辦理會見馬振宇的手續,他還補充說,不會給律師有關監獄這一規定的文字材料。蘇州監獄的這項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司法部規定卻相差十萬八千里。

無奈之下,魏律前往江蘇省司法廳和江蘇省監獄管理局控告蘇州監獄的違法行為。司法廳收到魏律的投訴材料後,再也不接魏律打過去的電話;監獄管理局管理局收到投訴材料後,給予的答覆一直是「還在走程序」。

蘇州監獄為什麼敢凌駕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司法部規定之上?因為他們知道,律師投訴、控告都沒用。負責受理控告及投訴的監獄管理局、司法廳律師管理處的功能是監督、懲罰律師和律師事務所,而不是監督、懲罰與黨保持一致的監獄。

魏律到蘇州監獄會見馬振宇以及投訴的過程只能說明一點,維護中共利益的任何人或組織都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

人權律師難闖律師事務所這一關

律師要介入案件,首先需要的是律師事務所開具的職業證明。然而對於是否開具職業證明律師事務所沒有決定權。

在中國大陸,任何看似民間協會或行會的組織都是、也必須是中共政府機構的延伸,都行使、也必須行使中共對本行業或會員進行監視和管控的職能。

律師事務所要想維持正常營業,就必須服從律師協會及各級政府部門的律師管理機構,具體貫徹執行中共的方針路線和政策,必須把有不符合黨要求行為的律師反映給律師協會或包括司法部門在內的政府有關管理機構。此外,律師事務所還要按照律師協會及各級律師管理機構的要求,輕則不能(也不敢)給律師開具執業證明,重則解聘律師。不這樣做的律師事務所無法生存。湖南網維律師事務所遵從湖南政法委主要領導的指示,拒絕給謝陽律師開具執業證明,謝律師也只能「望委託書興嘆」。因此,當被中共各級組織卡住喉嚨的律師事務所不敢給律師開具執業證明,律師就不能執業。律師事務所也就成為律師難闖的一個關。

壓在律師及律師事務所頭上的第一座大山——律師協會

正常社會的行業協會,都是維護本行業人士的利益、為本行業人士負責,而不是為政府負責,維護政府的利益。大陸的律師協會維護、也只能維護中共政府的利益。

以法國為例,法國政府要上調燃油稅,觸及到普通百姓的利益。普通百姓開始進行抗議示威活動,即「黃背心運動」。警察為此加班加點,維護秩序。法國的警察工會要求政府給警察發放獎金補助、增加工資等等,要求政府以此向警察表示感謝。法國政府沒有及時回應,於是警察工會號召警察進行「怠工式罷工」。法國政府再也不敢怠慢,立即與警察工會負責人會晤,簽訂協議,答應警察工會提出的要求。

法國的警察工會為什麼能維護警察的利益?因為那是警察的組織,不是政府的機關;法國工會為什麼敢維護警察的利益?因為在資本主義社會,沒有哪個政黨或個人能夠凌駕於法律之上。因此,資本主義社會的民選政府必須服務於民,尊重民眾做人的權利。政府沒有權利解聘、吊銷執照和抓人及判刑,更不敢使用武力鎮壓抗議的民眾。否則,等待這個政府的就是下台。

而中國大陸的行會、協會或民間團體本質上都是中共官僚機構的延伸,任何一個行會、協會都不會、也不敢維護其會員的利益。中國的各級律師協會也不例外,因為大陸律師法把律師協會交給了中共各級政府的司法部門管控。

中國大陸律師法總則第四條規定,司法行政部門依照律師法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很顯然,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協會都由司法部門管控。

律師法第二章「律師執業許可」第五條規定,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具備的第一個條件就是: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律師法第五章第四十六條對律師協會的職責也做了規定:律師協會應當履行的職責就包括「制定行業規範和懲戒規則」及「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實施獎勵和懲戒」等。而且律師法特彆強調:「律師協會制定的行業規範和懲戒規則,不得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相牴觸。」

在律師法的制約下,律師協會顯然不可能成為維護律師利益的協會,它只能是維護中共領導下的政府利益的協會,它不可能(也不敢)為律師講話。中國律協的功能只能是幫助黨監督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只要有律師或律師事務所出現不擁護黨及不符合黨要求的言行,律師協會必須根據制定的獎懲規定進行懲罰。所以,大陸的律師協會就成為壓在律師頭上的第一座大山。

壓在律師及律師事務所頭上的第二座山——各級司法部門及各級政府律師管理機構

既然律師法規定,司法行政部門依照律師法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那麼這些具體部門的最頂頭上司——司法部又有什麼規定呢?

司法部的「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總則第二條明確規定,律師應當把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作為從業的基本要求。換言之,不擁護中共領導的,就是不擁護社會主義法治,這樣的律師就沒資格在中共統治的大地上執業。

在正常社會,律師自己決定介入或不介入什麼案件,沒有誰規定律師應該介入或不應該介入什麼案件。而在中國大陸,律師執業除了要接受司法部門的監督外,還要接受司法部門的「指導」。司法部門「指導」律師向東,律師就要向東;反之亦然。否則,你就是不符合司法部門的要求,各級司法部門都會對律師或律師事務所進行處罰,輕則不給律師或律師事務所通過年檢,重則握有處理律師執業執照的司法部門乾脆吊銷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的執業證或營業證。湖南省長沙市司法局對曾武和胡林政律師進行的所謂行政處罰就是很好的說明。

長沙市司法局因為辯護詞2018年11月對曾武、胡林政律師分別做出 「停止執業六個月」的行政處罰決定。

曾律師在為一位法輪功學員辯護庭審中發表了「沒有法律規定法輪功是邪教、張某信仰法輪功符合憲法第36條規定的宗教自由」 的辯護意見;胡律師在庭審中發表了「沒有證據證明法輪功是邪教,張某信仰法輪功屬於憲法第36條規定的宗教自由範圍及限制法輪功信仰的是違法行為」的辯護意見。

湖南省長沙市司法局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明確寫道:曾武、胡林政「在庭審過程中否定邪教組織性質,嚴重擾亂法庭秩序」。

中共的法律條文,包括打壓法輪功之後制定的法律條文,都沒提到「法輪功」三個字。曾、胡二位律師 「以事實為依據,以中共現行法律條文為準繩」,否定在中共現行法律條文中都找不到依據把法輪功劃入邪教範圍的符合中共憲法、法律條文的辯護,因為不符合中共的違法定性,長沙市司法局就認為曾、胡二位律師的辯護是擾亂法庭秩序的違法行為。

維權律師藺其磊先生經常代理法輪功和其它維權案件。他的瑞凱律師事務所在被司法部門勒令整改之前,他作為辯護律師缺席對維權人士秦永敏案宣判的庭審。在庭審之前藺律師接到北京市司法局和朝陽區司法局的兩個電話,要求他出席開庭領判決書。

按照正常程序,法院通知律師出庭。司法部門是行政機關,行政機關通知律師出庭,顯然是在傳達命令,實質就是威脅,是中共權力機構發出的最後通牒。藺律師沒服從司法局的命令,缺席宣判庭審,於是他就接到了司法部門的勒令,於是藺律師本人及其律師事務所就沒被通過年檢。

無論是律師,還是律師事務所,被警告後如果還不與司法部門配合,輕則司法部門直接出面吊銷律師的「律師執業執照」,如709律師謝燕益、廣東省的劉正清等律師,使他們無以維持生計;重則公安機關出動,把律師和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全都抓捕,搗毀你的律師事務所,如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幾乎所有律師,從主任周世峰先生到律師、甚至律師助理以及與該律師事務所有關的律師全被抓捕。

可見,大陸的各級司法部門及各級政府律師管理機構不是幫助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解決問題的機構,而是壓制律師及律師事務所的一座大山。

中共的憲法遮天蔽日,是壓在人權律師身上最沉重的大山

中國律師法第二章「律師執業許可」第五條規定,申請律師執業者,應當具備的第一個條件就是: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那麼中國的憲法又是個什麼東西呢?

中國憲法第一章總綱第一條稱,「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根據維基百科的描述,社會主義是資本主義的對立面。」社會主義理論是以馬列主義包括毛理論為基礎的理論。」簡言之,社會主義制度就是建立在馬列毛思想基礎上的社會制度,而維護這個制度的領導者就是共產黨,在中國當然就是中國共產黨。所以只要是有不符合中共要求言行的人或組織,都是在破壞社會主義制度。中國的憲法就是為維護社會主義而產生的。所以必須 「擁護」再加「熱愛」帶領維護社會主義的黨。那麼順理成章,司法部的「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總則第二條明確規定,律師應當把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作為律師從業的基本要求。

由此得出如下結論:中國的憲法說白了就是中共的憲法,不符合了中共要求的一切言行全都屬於違反憲法;

實施不符合中共要求言行的人全都是「違法犯罪分子」。對這部分人無論採取什麼違反中國現行法律條文的手段都是合法的。

中國的法律職責就是維護中共及其特權階層的利益,絕不是維護普通百姓的利益。因此,為維護普通百姓言論自由、信仰自由及私人財產等權利的人權律師,就是把自己置於了中共的猛烈炮火之下。

壓在律師及律師事務所頭上的山一座比一座大,一座比一座沉重。中共的憲法是壓在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最沉重的大山。如果宣布取締中國所有私人律師事務所能起到維護對中共權力的作用,中共會在一夜之間毫不猶豫的宣布取締中國所有私人律師事務所!

綜上所述,面對中共的權力機關人權律師那麼無助就不足為奇了。

責任編輯:高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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