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冪被冒名商業宣傳 獲判影視公司賠5.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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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9年02月21日訊】(大紀元記者佟亦加綜合報導)2017年,大陸女星楊冪主演的電視劇《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播出後收視爆棚。廣東深圳一家以「十里桃花」冠名的影視公司,之後在其微信公眾號中稱,楊冪將出演該公司投資的新戲,並在文中配發了楊冪的照片,結果被楊冪告上法院。20日,記者從法院裁判文書網的文件中發現,楊冪獲判該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公證費共計52.萬元(人民幣,下同)。

據北京晚報報導,記者從法院裁判文書網看到,楊冪在起訴書中稱,2018年4月,「十里桃花」影視公司未經她允許,在該公司的微信公眾號中使用她的肖像,進行演員招募和企業招商,並對外謊稱「楊冪將出演由十里桃花影視公司投資出品的電視連續劇《我和我的七個半女友》」,「該劇的攝製團隊大部分來自電視劇《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原班人馬」。與此同時,該公司的相關負責人,還在微信朋友圈發布上述虛假宣傳信息。

楊冪在起訴書中表示,「十里桃花」影視公司在未取得她授權的情況下,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含有她肖像和姓名的照片、劇照等作為廣告物,招募演員,進行商業宣傳,並發布她參演「十里桃花」影視公司出品的電視劇等虛假信息,以此誤導公眾、吸引商業投資,並從中獲得巨額非法利益。

北京西城法院的判決書說,「十里桃花」影視公司未經楊冪同意,使用楊冪的照片、劇照等進行商業宣傳,侵犯了楊冪的肖像權。為此,法院首先判決,被告將該公司微信公眾號中使用楊冪肖像的照片、劇照、圖片予以刪除,並在微信公眾號上連續七天刊登公告,向楊冪賠禮道歉。

對於楊冪提出的被告必須賠償經濟損失2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以及為調查取證而支出的公證費2,000元,法院根據原告的過錯程度和侵權行為造成的影響等情況,判決「十里桃花」影視公司賠償楊冪賠5.2萬元,含5萬元經濟損失和2,000元公證費。

去年12月20日,陸媒《第一財經週刊》發布了「2018年最具商業價值榜TOP 100」。在這份榜單中,楊冪較前一年的排名上升兩位,登上榜首。特別是在范冰冰去年因偷稅漏稅被當局處罰後,楊冪成為更多商家合作及不良商家侵權的對象。

責任編輯: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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