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煉法輪功受益經歷 七旬退伍軍人遭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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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9年03月17日訊】瀋陽市康平縣70歲的殘疾退伍軍人閆守禮,講述自己修煉法輪功受益的經歷,被枉判一年半、被勒索罰款5,000元。閆守禮老人已經上訴。

閆守禮老人是一名退伍軍人,退伍後在一次事故中一條腿骨折,留下殘疾,走路很不方便。當時拄拐走路都很困難,很長一段時間靠家屬打工維持生活,一度對生活失去了信心。

當他有幸修煉法輪功後,腿傷痊癒,扔掉了拐杖。在法輪功「真、善、忍」原則的指導下,他變得心胸寬廣、樂於助人。他總想把自己因修煉受益的實情,分享給他人。

2018年11月12日,閆守禮在德克士快餐店門前,向一位同樣腿有殘疾的路人講述自己修煉法輪功腿傷痊癒的情況時,被過路人李慶勇聽到,李謊稱自己是警察,將閆守禮劫持到鎮北派出所。

鎮北派出所所長常向民、于洪旭、楊帆等警察在康平縣公安局副局長戴國慶的指使下,扭曲事實,謊稱閆守禮向李慶勇宣傳法輪功真相,被李慶勇扭送到派出所,以此為所謂「證據」非法拘留閆守禮。

康平縣法院盛紅娟等人,還不顧事實,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莫須有罪名製造冤案,枉判閆守禮一年半,並處罰金5,000元。

中共用《刑法》300條第一條款的所謂「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給法輪功學員定罪,然而公安部2005年認定的14種邪教裡面沒有法輪功。在最高法2017年2月1日專門出台的一個關於組織利用邪教的解釋中,也根本沒有提到法輪功。

破壞法律實施是指,頒布的法律或行政法規的整部或部分不能在實際的社會生活中應用、貫徹或實行。一位殘疾人吿訴他人如何治癒疾病,事實上,沒有破壞任何法律,沒有給社會造成任何不良影響,相反其行為是善舉,且符合以下憲法。

中共《憲法》第36條: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中共《憲法》第35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文字整理:李潔思,責任編輯:高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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