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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匯回資金 遺產稅、贈與稅避不了

會計師指出,境外匯回的資金如構成贈與稅課稅要件,則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贈與稅。圖為示意照。 (A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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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9年04月12日訊】(大紀元記者郭曜榮台灣台北報導)行政院11日審查通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送交立法院審議。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提醒,海外資金透過專法匯回,涉及遺產、贈與稅時,仍將依法課稅。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洪連盛說明,草案適用對象包括個人及營利事業。因此,營利利事業自其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境外轉投資事業獲配投資收益且匯回者,得適用特別稅率。

適用稅率方面,施行日起算一年內存入外匯存款專戶時,稅率為8%、第二年存入則為10%;若投資產業,可申請退回先前繳納稅款的50%,意即稅率有機會變成4%、5%;至於投資產業的產業項目等細項內容,則授權由經濟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至於未來立法院是否調整稅率則有待觀察。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副總經理鄭策允提醒,因本條例是就匯回資金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所得稅法》規定課稅,故如該資金涉及遺產、贈與稅時,仍將依遺贈與稅法規定課稅。

舉例來說,父親選擇依本條例規定課稅,將其境外資金匯回,但其中部分資金存入以其子名義開立的專戶,如構成贈與稅課稅要件,則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責任編輯:昱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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