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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正在立法 警察執勤只能找死

王駿

大家不要以為本文的題目,「加州正在立法 警察執勤只能找死」是在開玩笑,因為加州一項限制警察用槍的法案AB 392,已經通過公共安全委員會的審議, 不久就會在全議會投票進入立法程序。

上週二,以「人类生命的神聖性」為題的議案,規定警察在執法時要儘量避免使用致命武器,只有在所有可能的和平手段用盡以後,在證明自己有生命危險時才可以用槍。這個法律議案在由8名議員組成的公共安全委員會中的兩名共和黨議員的強烈反對下過關。在委員會審議時,表示強烈反對的是加州首府的副警長羅伯森。 半年前的9月17日下午1點,羅伯森與搭檔警員馬克得到911警報後出警,一到現場,他們就遭到歹徒的襲擊。羅伯森自己手臂中槍,而馬克不幸中槍殉職,讓羅伯森遺憾終生的是,馬克是背後捱了黑槍,當時他正面面對歹徒, 如果及時拔槍自衛,倒下的不會是他。馬克是羅伯森一起出警多年、有4年半警齡、警察局裡大家都稱頌的好同伴。「當時只猶豫了不到千分之一秒,但是悲劇發生了。」羅伯森每每提起此事都會痛不欲生,但是, 現在加州反而將要立法, 把這種猶豫和遺憾成為永久的加州法律,執法的警察必須先放棄用槍,警察們在千鈞一髮的時候, 必須在喊話、使用完了所有可以想到的和平的手段後,才可以用槍來對付持槍的歹徒。

有個朋友聽到這個加州議案的第一反應是, 面對時刻不猶豫準備行凶的人, 你被政府立法命令,必須用盡和平手段後才可以自衛, 那以後能夠合法開槍的只能是躺在地上的死警察了。「這是邪惡。那警察執勤不是只能去找死嗎?!」

看過美國西部電影的人都知道, 拔槍的反應時間只有毫秒,瞬間就可以決出倒下的是誰。當歹徒手裡有槍或者兜裡有槍時, 你再和平地喊話,也擋不住扳機和子彈的速度。屆時你要問問對方會不會開槍,可能你話音未落,沒等你所有的和平手段都用上,就已經中槍倒地了。

事實上,當一個歹徒拿槍對準你時, 你是無法判別他會不會開槍,或者證明那把槍中有無讓人致命的子彈, 按照加州的法律提案, 那個警察無論如何做都是絕對的輸家, 如果他成功拔槍自衛就會違法,不然就只能選擇成為活靶子;此時其他的警察才可能動手,但他們還是會與你遇到同樣的窘境;因為如果歹徒開槍後逃到另外一個地方,你還得使用所有的和平手段,可能還有其他警察陪你中槍上路,也不知道他槍中是不是有子彈的致命武器了。

一旦這樣的立法成功, 就像禁止守法居民有槍自衛一樣,無法無天的歹徒在面對警察時就如入無人之境,可以百戰百勝,完勝無懸念,而及時自衛的警察,都會因為違法被判謀殺罪,脫下警服坐牢。而無數守法的優秀好警察,都將只能成為加州下一次推翻這個惡法的統計數字而已。

加州立法重罪變輕罪,免除殺人犯的死刑,不斷提高青少年嫌犯可以被判刑的年齡, 不斷限制警察的權利,過分嚴懲和苛刻重罰警察的執法行為, 無不都是這種讓正常居民和受害人寒心, 讓罪犯歡心,「讓善者痛、惡者快」的做法。

目前, 在加州偷槍不構成重罪, 與偷一杯咖啡一樣,警察執法難度越來越大,限制越來越多,難怪加州治安越來越差,其主要的一個原因就是許多這樣的立法,多年來, 法律一個個出台,都是打擊執法,捆住執法人員和執法機構的手腳,包庇和縱容罪犯。這樣下去, 加州終將會成為良民的地獄、罪犯們的樂園。不過, 加州的立法議員們都是大家一張張選票選出來的,所以, 加州人也沒人可怨, 只能說是自食其果了。◇

(此文發表於1233F期舊金山灣區新聞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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