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檢法違法辦案 殘疾人喬向陽遭冤判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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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9年04月28日訊】河南新鄭市龍湖鎮沙窩李村殘疾人、法輪功學員喬向陽,2018年9月17日,被新鄭市公安非法抓捕;同年12月29日,一審被冤判八年。喬向陽上訴,鄭州市中級法院非法維持原判。

以下是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一、二審對喬向陽所犯下的違法行為。

公安辦案違法

據明慧網報導,喬向陽的妻子說,2018年9月17日下午,十幾人闖入他們家,沒有出示執法工作證,大多數人不穿警服,不佩戴警號,沒有出示有公安機關開具的蒐查證。這夥人進入家中強行蒐查,對劫走的物品不開具清單。丈夫被劫持走,她當時嚇得不知所措。

公安人員違反了以下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2018年)的第22條、第2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7條至第39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40條、第142條。

取證違法

據喬向陽的妻子說,2018年9月18日,時任新鄭市國保大隊長樊紅彬到她家中逼迫她承認被蒐去的法輪功物品是喬向陽自己做的,並威脅說:「你承認了,政府會『寬大處理』,因為你丈夫是殘疾人。你要是不承認,天天傳喚你。」喬向陽的妻子說:「我天天上班,不知道。」樊紅彬氣勢洶洶地扭頭就走了。

之後,因有樊紅斌撐腰,喬向陽所在龍湖派出所的警察連日來不停地非法傳喚其妻。警察李祥威脅她說:「你要配合我們辦案,你丈夫是殘疾人,有啥困難都給你解決,還可輕判。你要不配合,天天去敲你家的門。」

喬向陽的妻子是一個不識字的農村婦女,無奈之下,只好違心地「配合」了警察。龍湖派出所又把喬向陽的弟弟也傳喚來,威脅他錄了口供。

警察在辦案中弄虛作假、逼供、騙供、誘供,違反了《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第6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52條和第56條。

對喬向陽違法辦案的原新鄭市國保大隊長樊紅彬,在不到兩年內非法抓捕數名法輪功學員,非法關押82歲的法輪功學員趙留柱3個月。2019年1月14日,樊紅彬自己開警車,撞到路邊水泥電線桿上身亡。他的弟弟於2018年1月20日半夜,得急病暴亡。樊紅彬的父親失去了僅有的兩個兒子。

檢察院批捕違法

新鄭市檢察院在審查結案前,沒有聆訊案件證人,公安機關辦案時是否有刑訊逼供、誘供騙供等不合法行為,就結案批捕,違反了檢察院《河南省檢察機關檢察官履職監督辦法(試行)》相關規定。

一審審判違法

法院一審在以下幾個方面均違法。

證據:新鄭市法院對公安機關採取威脅利誘、哄騙手段拿到的喬向陽妻子及其弟弟所做的證言,也沒有核查證實,違反了最高法院《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規程》第26條。

庭審程序:喬向陽被庭審時,作為本案證人的喬向陽的妻子和弟弟到達法庭門口,請求進入法庭,院方拒絕他們進入,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207條、第56條,和最高法院《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規程》第2條。

庭審公訴人、審判長都不具備庭審資質。從一審判決書不難看出,七年以上刑期為重大案件,應有刑庭庭長或副庭長擔任審判長。在新鄭市法院刑事庭提供的法官一覽表上查閱,沒有審判長高魁的名字,只查到他是研究室副主任。公訴人、書記員都是代理的,沒有審判員。對這麼一個重大的刑事案件,這些不合格的法官是不具備庭審資質的。

使用法律錯誤:喬向陽獲刑的罪名是《刑法》300條「利用x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

喬向陽修煉的法輪功是教人向善的佛法,不是「×教」,因此喬向陽利用x教組織罪名不能成立。判決書中根本沒有明確獨臂的殘疾人喬向陽使國家哪一條法律不能實施。因此破壞法律事實罪名屬於子虛烏有。

另外,喬向陽擁有法輪功書籍及資料是合法的。根據國務院新聞出版署柳斌傑署長2011年3月1日簽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令第50號》,新聞出版總署廢止第五批規範性文件的決定第99、100項之規定,擁有、出版、印刷法輪功書籍及出版物已完全合法。因此喬向陽即使擁有書籍及法輪功出版物不構成任何犯罪。

庭審過程中,辯護律師認為,喬向陽只擁有法輪功出版物不構成犯罪,應判無罪。審判長拒絕律師建議,枉法判決。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12條、第200條、第201條和第207條。

二審審判違法

喬向陽拒絕承認指控罪名,依法向鄭州市中級法院上訴,希望公正判決。

鄭州中院曾任刑一庭長、2016年任速裁庭庭長的王哲,明白速裁案件是指三年以下的民事案件和一般的刑事案件,七年以上的屬於嚴重案件,根本不適用速裁審判。

上訴的二審案件,當事人一定有重大冤情才上訴的,二審法院的職責首先是聆訊證人,調查其證言是否在刑訊逼供、騙供誘供下被非法收集的,然後才是核查物品。

在基層法院公安辦案人員索取證言違法、庭審程序違法、審批人員資質不合格、錯用法律、量刑不採納律師意見等逐項都違法的情況下,不組成合議庭嚴肅審判,作為速裁庭長的王哲沒有盡到主審法官的職責。

此外,新鄭市政法委、「610」插手干預了此案,使法院檢察院不能獨立行使檢察權、審判權,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18修正)》第131條 、第136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5條之規定。

喬向陽家人不服中級法院的維持原判的決定,準備依法向殘聯、河南省高級法院申訴。#

文字整理:李潔思,責任編輯:高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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