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改逃犯條例 陳文敏吁加入保障人權條文

陳文敏昨日出席一個論壇時,提出修訂《逃犯條例》時加入保障人權的條文。(蔡雯文/大紀元)
人氣: 122
【字號】    
   標籤: tags: , , ,

【大紀元2019年05月06日訊】(大紀元記者周建鵬香港報導)「公民實踐培育基金」5日舉行《逃犯條例》修訂論壇,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提出加入保障人權的條文,包括移交的區需簽署《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等。

「公民實踐培育基金」舉行《逃犯條例》修訂論壇,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由黨榮譽主席田北俊、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及記協主席楊健興擔任講者。(蔡雯文/大紀元)

陳文敏建議如果要求移交的地區沒有簽署和實施《公約》便不可以移交,如果與香港《人權法》有衝突也不可移交。他指英國及紐西蘭法院亦有類似條文。中國雖然已簽署《公約》,一直未有實施(ratify),台灣並非《公約》正式締約方,但在2009年透過本地立法自行落實。

他強調有13萬人上街反對修例,政府需要釋除市民疑慮,政府若真的擔心台灣殺人案公義,便應先處理殺人案,而非倉卒修改《逃犯條例》。

陳文敏又說,1996年立法局當時的法案委員會主席有明確詢問,「不適用於中國其它地方」一句是否應保留,當時的立法局認為因港人有憂慮,有必要保留。

同場的自由黨榮譽主席田北俊同樣指,當初是經過深思熟慮,刻意不將大陸納入《逃犯條例》的適用範圍,並非政府現時說的漏洞。

他形容商界覺得修例是「你擺了把這樣的刀在我頭上,雖然覺得我可能沒有做過這樣的東西。」商界看到方案詳情時,才發現有多項經濟罪行都和自己有關,例如第13和15條,即偽造文件和賄賂。又指原本第46條,即現在的37條,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犯本附表所述的罪行等情況都屬於引渡範圍。「你想一下,我是一個商界,我哪裏那麼『醒』,去想這些數?當然是請了個會計師,或者我合約當然找個律師幫我搞的。我律師是不是教唆我?還是幫我忙?一定拉我的律師的。全部煽動可能做這樣的……甚至於協助,就算我秘書幫我做那份文件,他是不是算協助我?」

田北俊表示商界十分關注條例的部份罪行,又呼籲林鄭謙卑一點處理修訂。(蔡雯文/大紀元)

田北俊並指,2003年七一有50萬人上街,當中其實有不同的訴求,單一議題有13萬人上街,他從政多年都未見過。他以政府兩次收回「三隧分流」為例,呼籲特首林鄭月娥能謙卑一點處理今次的修訂。◇

責任編輯:陳玟綺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