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心:淺談西方民主制度中的傳媒自由(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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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9年07月31日訊】美國新聞出版自由在20世紀日益擴大的一個重要方面可體現在,最高法院通過60、70、80年代中的幾件很有意義的案例所形成的「公眾人物別論」(「public figure doctrine」)。這一別論所基於的原則是,一個普通人— 不知名或其名字並非家喻戶曉的人,在不受媒體指摘這點上得到的保護,比公眾人物得到的保護要多。一名公眾人物必須承受媒體不實的批評,除非他/她能證明媒體發表那一言論是出於惡意。在這裡,「惡意」的定義有兩個,一是媒體在已知信息不屬實的情況下仍然發表,二是媒體不顧忌所發言辭是否屬實,沒有進行查實便發表。自「公眾人物別論」被提出後,有關誹謗訴訟案的焦點大多都轉為,聲稱自己受到誹謗或誣衊的個人是否確實被法院定為公眾人物。某人一旦被確定為公眾人物,要證明他/她受到誹謗是極其困難的。

在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中,一批希望對民權運動領袖馬丁‧路德‧金提供幫助的人出資刊登了一則廣告,廣告中提到,馬丁‧路德‧金在南方各地,包括阿拉巴馬州的蒙哥馬利市,曾受到地方執法官員的騷擾。蒙哥馬利市公安局長L.B.沙利文(L. B. Sullivan)就此起訴《紐約時報》,指責它破壞其名譽,理由是該廣告中有某些言過其實的說法以及事實性的出入,有可能導致公眾對他的非議。最高法院的裁決是,《紐約時報》廣告的出入非惡意的錯誤,沙利文作為公眾人物,不能從《紐約時報》索取賠償。二十多年之後,又有一樁涉及著名保守派牧師Jerry Falwell的誹謗案被提交最高法院審理。起案原因是,Falwell被當作一份性暴露雜誌刊登的「滑稽嘲弄廣告」的對象。廣告中有關Falwell的「事實」全屬憑空捏造。Falwell申訴稱其名譽受因此受到損害。但是,最高法院判決該雜誌勝訴,根據是,新聞出版自由給予漫畫家和畫公眾人物諷刺像的人很大的自由度。

除紐時案外,過去近半個世紀以來,美國最重大的一樁涉及新聞自由的案件,也許就是「五角大樓文件」案(The Pentagon Papers)。從美國政府同美國最著名的報紙《紐約時報》之間的這場糾紛中,對前面討論過的許多有關《第一條修正案》的重大問題略見一斑;而且這個案子還牽涉到近年一個最富爭議性的政治話題:美國在越南戰爭中的行為。

這場糾紛始於1967年。當時的國防部長Robert McNamara設立了一個專門工作小組,編寫1945至1967年間美國對越政策的歷史。小組由國防部和其他政府機關人員以及若干合同工作者組成。報告中沒有對任何人的採訪,全部研究都是依靠已有文件而進行。最後於1969年脫稿的報告長達7000多頁,被人稱為「五角大樓文件」。這份文件只印了15份,因為它只是為供國防部和其他政府機關內部使用。

報告編寫人員之一Daniel Ellsberg,是從事國防問題研究的「智庫」蘭德公司(Rand Corporation)的工作人員。Ellsberg看到的「五角大樓文件」中的內容使他對美國在越南實行的政策產生懷疑。Ellsberg無法說服國會議員將這份報告公之於眾,於是暗中複製了報告,將其轉給《紐約時報》和《華盛頓郵報》的記者。「五角大樓文件」中幾乎沒有祕密的情報,但是,有若干章節對於美國在捲入東南亞軍事衝突之前和之後採取的對越政策是否明智提出質疑。

1971年6月,在《紐約時報》兩次連載「五角大樓文件」的部分內容後,尼克松政府要求法院下令,禁止繼續刊載。紐約的一位聯邦法官下了這一限制令,要求待該案全面聽證後再作定奪。這是美國歷史上第一次法院事先制止報紙發表某一具體文章。這是實行預先限制(prior restraint)的典型例子。官司後來打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駁回了司法部提出的舉行祕密聽證的要求,使該案在1971年6月26日舉行公開辯論。辯論4天後最高法院六位法官的多數派寫出一項簡短的共同決議,主要內容是,任何要求預先制止出版的申訴,都在憲法上負有重大的舉證之責,在此案中,尼克松政府未能做到這點;多數法官並不相信把「五角大樓文件」中的內容公開化會對國家安全造成「直接的、即時的、不可彌補的損害」。該案最後以「五角大樓文件」最終被《紐約時報》、《華盛頓郵報》和全國各地其他報紙刊登而告終。

責任編輯:高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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