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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法院海外資金專法三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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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9年07月04日訊】(大紀元記者張原彰台北報導)立法院3日三讀通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台商從海外匯回資金第一年稅率8%、第二年10%,其中70%以上用於直接或間接實質投資,稅率可再享減半優惠,也就是降為4%、5%。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營運長會計師張芷表示,對於台商有四大特別注意要件。

張芷表示,境外資金匯回必須經過兩階段審查部分,台商境外資金回台必須將有兩階段審查,第一階段是台商須先跟國稅局申請,國稅局先進行初審,確認台商身分及相關受理銀行等資格審查,第二階段審查是資金要匯入銀行帳戶時,國稅局將會同受理銀行透過洗錢防制機制進行調查,所以境外資金匯回仍要經過雙重審查。

張芷表示,資金匯回時效性上,台商境外資金回台經國稅局初審後「二年內」,需將資金匯入專戶。

張芷表示,另外,資金控管及動用嚴格控管,匯回資金明確限制不可進行不動產買賣,其中 70%以上可用於直接或間接實質投資,稅率都可享減半優惠,其中資金5%可自由運用,另25%可存入信託專戶或證券全權委託專戶,從事金融投資,但排除REIZ。匯回資金如果沒有立刻投資的規劃,並訂有所謂資金匯回後須放在專戶控管5年,且第6年起由央行控管下,分年提領1/3分三年分批提領,避免在短期間內換成新台幣致造成匯率重大影響。

張芷表示,再來是實質投資之申請期限,70%以上可用於直接或間接實質投資,稅率可再享減半優惠,即降為4%、5%部分,專法規定實質投資須在一年內提出投資計畫申請並由經濟部核准,其中直接投資需在兩年內完成;若是藉由創投或私募股權基金進行投資,則該基金必須投資重要產業達一定比率,且投資時間必須滿 4 年,在規定期間內完成實質投資,才可向國稅局申請退回 50% 的稅款,但如果未依規定提領運用資金,例如用來挪為他用或購買不動產,則需按稅率補繳 20% 的稅款差額。

張芷表示,此次專法確實提供了台商一條資金回家之路,並鼓勵了台商回台投資之意願,但因各台商之資金運用情況不同,建議應注意以上適用要件,瞭解資金整體運用及被限制之狀況,作整體審慎評估。

責任編輯:呂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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