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直接通匯上路 匯款時間減半手續費少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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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直接通匯上路 匯款時間減半手續費少兩成

【大紀元2月15日訊】配合台灣加入WTO兩岸經貿政策調整,修正後「台灣地區銀行辦理大陸地區進出口外匯業務準則」與「台灣地區金融機構辦理大陸地區匯款準則」今(十五)日實施,賦予兩岸直接通匯法源依據,即日起銀行可向財政部與中央銀行提出申請兩岸直接通匯,獲准後即可開辦。包括第一銀行、華南銀行、彰化銀行、台灣企銀、上海銀行均表達高度意願,預料將在第一時間內提出申請。

  據中時電子報報導,行庫主管表示,兩岸直接通匯起跑後,民眾匯款對岸手續費約可節省二至三成,且匯款時間可縮短一半。因為目前採取經過第三地銀行的匯款方式,乃間接匯款,作業時間需三個營業日以上,匯款手續費則約五百元至六百元;待銀行獲准開辦直接通匯後,匯款時間可縮減至兩天以內,手續費則可降為四百元左右。

  中央銀行官員指出,日前財政部與央行已修訂相關辦法,賦予兩岸直接通匯法源依據,並於十五日實施,亦即當日起國內外匯指定銀行(DBU )便可向財政部與央行申請與大陸地區DBU直接通匯,獲准後便可進行兩岸直接通匯,惟匯款幣別限新台幣與人民幣以外的第三貨幣。  此外,央行官員強調,目前直接通匯僅限於修正後的「台灣地區銀行辦理大陸地區進出口外匯業務準則」與「台灣地區金融機構辦理大陸地區匯款準則」中所允許的匯款項目,並不包括直接投資、有價證券投資或未經法令許可事項為目的的匯入款。

  按照修訂後的兩項準則規定,本地外匯指定銀行獲准開辦兩岸直接通匯後,可受理對大陸地區匯款項目,包括:一、個人接濟或捐贈親友匯款;二、辦理「大陸出口、台灣押匯」廠商之再匯款,其匯款金額不得大於押匯金額;三、進口大陸地區物品所涉及之匯款;四、金融保險機構經核准赴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的辦公費用匯款。

  五、大陸地區人民合法繼承或領受台灣地區人民遺產、保險死亡給付、撫卹(慰)金、餘額退伍金及其衍生孳息匯款;六、廠商向大陸地區子公司借入本金之還本付息;七、定居大陸地區就養榮民就養給付之匯款;八、其他經有關主管機關洽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許可之匯出款,但每筆金額未達新台幣五十萬元之匯款,不在此限。

  上述項目中,第二、三項屬於商品貿易所需匯款,第六項則已開放循環利用,其餘項目則仍受現行管理外匯條例匯款額度限制,亦即公司每年結匯金額不得超過五千萬美元,個人不得超過五百萬美元。
(http://www.dajiyuan.com)

2/15/2002 11:42:1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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