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調薪權力難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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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4月29日訊】在公務員薪酬決策及管理安排上,相對於顧問研究的五個英聯邦國家,港府可說是「大權獨攬」,可決定屬下一名行政主任或其他員工的薪酬水平及政策。但各國「開放」與「自由」的政策背後,可能會產生部門員工出現「同工不同酬」的矛盾,而工人沒有「集體談判權」的香港,又可以由哪個代表員方與職方協商薪酬水平﹖

據明報4月29日報導﹐「公務員薪酬政策及制度檢討專責小組」聘請的顧問形容,如何進一步下放薪酬決策及管理職能,是現今公務員薪酬改革方面的一個關鍵而長遠的課題。

五國之中,澳洲、新西蘭和英國可謂改革「較激」的三國,在相當程度上已放棄了以往全國統一議訂薪金的安排。取而代之根據由政府統一制訂的準則和指引,把大部分薪酬職能下放予個別機構和部門。例如新西蘭容許每個部門在財政範圍內,自行決定公務員職銜、職業類別及薪酬等級。

新加坡和加拿大則相對較「保守」,只給予個別部門和機構一定程度的自主和靈活性,處理員工的薪酬安排,但仍保留著一些較為集權化的制度。

顧問分析,權力下放的好處,在於讓個別部門和機構,可按其實際環境,釐訂薪酬制度、聘請員工人數,甚至是自行訂定員工的薪酬水平,提高部門資源調動的靈活性、簡化安排也可降低行政成本。

不過,有檢討專責小組成員指出,外國能夠「放權」予轄下部門,主要在於這些國家大部分的公務員均有「集體談判權」,即由工會或公務員委託的組織,與政府商討公務員的薪金水平。反觀香港,公務員根本沒有集體談判權,將來應由誰跟政府協商部門員工的薪酬呢﹖

顧問並提到下放職能引發的一些問題﹕

■出現同工不同酬情況。以英國為例,由於政府將議薪權力轉授給各部門及單位,迄今該國已出現約一百七十個協商單位,每個單位均可自由協商適合本身情況的薪酬制度、水平及職系。最近就發現類近職位的公務員,存在一成或以上的薪金差距,引起員工的矛盾﹔

■公務員隊伍的整體凝聚力受到衝擊﹔

■英國及澳洲在合併那些薪酬安排截然不同的部門時,遇到一定困難。

不過,五國不約而同地繼續由中央統一管理大部分或全體高級公務員的薪酬事宜,以及整體人力資源管理。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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