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克文律師談法律(二十六) — 衡量離婚瞻養費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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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4月6日訊】不管有爭議或無爭議離婚﹐客戶經常向其律師訊問法庭是以什麼標準來判決離婚瞻養費的。要像回答數學題目那樣的精確﹐任何一位律師在初次咨詢時﹐都會有困難﹐因為有很多因素需要考慮。

筆者記得當年考律師執照時﹐補習班的老師在同一問題給考生答案時﹐只要記得寫“以維持被支付一方在婚後生活的生活水準”﹐其他的就可以借題發揮﹐湊合一篇短文就可。這個簡要的答案真是千真萬確﹐後來執案後才知道﹐這不是補習班老師的先知﹐而是有先例判決的。本文就介紹新州最高法院最近又確立了這一準則。

本案的被告是一位太太﹐在下層法庭否決了她的動議要求法庭重新計算她的離婚瞻養費後﹐上訴至新州最高法院。這位太太的動議是要求把瞻養費從每月$800元﹐提高到$3000元。本案的先生每年賺年薪$400﹐000元。而離婚後太太的年薪大約$27﹐600元 (工資加孩子生活費)。

然而下層法庭在衡量瞻養費時﹐主要考慮了被告的每月開銷及孩子生活費﹐儘管有材料顯示被告的婚中生活標準(Marital Standsrd of Living)﹐但是下層法官忽略了考慮這一因素。

上訴法庭以本案重新再次確定﹕二十年前在Lepis V. Lepis, 83 N.J. 139 (1980) 的案子中判下準則﹐是經受了時間的考驗。合適的瞻養費標準應以維持被支付的另一方在“婚期生活標準”為準則。如果被支付的另一方的婚中生活水準不能維持﹐而支付的一方又有能力支付﹐那麼法庭就要考慮重新計算離婚瞻養費的動議。

在 Lepis 案中﹐法庭已經建立要考慮的三個方面。第一是要依靠的一方的需要﹔第二是要依靠的能力來達到或滿足這些需要﹔第三是以支付一方的能力來維持需要一方的離婚前生活狀況。

新州最高法院寫道﹕法院是有權決定在一個正在的或者已經有判決的離婚案中的瞻養費﹐如果情況有改變時﹐法院也有權力修改瞻養費的判決。需要支付另一方的瞻養費的標準﹐不是以僅僅可以維持生計﹐而應以維持在結婚時的生活狀況為標準。

所以在決定瞻養費前﹐法庭需要先確立在離婚前的生活標準(Marital Standsrd of Living)。而在處理是否要改變瞻養的動議時﹐法庭在考慮是否有改變狀況時(Changed Circumstances)﹐離婚前的生活標準也是一個關鍵的因素﹐不管最初的判決是雙方同意的無爭議離婚或有爭議離婚判決。

一個沒有以新州法律條款N.J.S.A.2A:34.23(b)中的因素來判決決定瞻養費是不完整的。法庭應該清楚講明瞻養費是否能使每一方都生活在一種“Lifestyle”狀況﹐並且那種Lifestyle是合理類似“reasonably comparable”的“婚期生活標準”。就算是在雙方分開生活時的生活費用是高于一起生活時﹐法庭也要以離婚前的“婚期生活標準”為起點。

在CIS(Case Information Statement)中的資料大部份是目前雙方的財務狀況﹐不一定正確地反映出“婚期生活標準”﹐而支付一方的目前收入只與決定支付一方是否有能力來維持另一方的“婚期生活標準”的因素有關。同樣的﹐接受瞻養費的一方的財務狀況也應該清楚地在法庭紀錄內寫明。

在受理要求改變最初瞻養的判決動議時﹐要求改變的一方有義務向法庭證明有“改變狀況”“changed circumstances”﹐其改變狀況應該有實質性影響了一方的能力來繼續支付瞻養費不夠維持離婚前的“婚期生活標準”。也就是說﹐在本案中﹐太太有責任向法庭證明(Burden of Showing) 改變的狀況已經影響到她的能力來維持離婚前生活標準。

由於下層法庭忽略了確定什麼是雙方的離婚前生活標準﹐所以上訴法庭不可能假定雙方在分開住是否比住在一起時的生活標準高低﹐本法庭也不可能決定目前先生的收入是否達到“改變狀況”Changed Circumstances。而且修改瞻養費的動議(Motion to Modify Alimony)是不能用來使依靠的一方來分享已經離婚後的另一支付方的發財好運的獲利。只有當要求修改的一方能證明“改變狀況”﹐法庭才可考慮支付一方是否有能力﹐因為支付一方離婚後的發財不與婚前生活標準有關。

特別是﹐在決定一方有沒有“改變狀況”﹐法庭應該看依靠一方有沒有盡自己最大努力來掙錢養活自己。只有當要求修改一方證明“改變狀況”﹐那支付的一方就有責任向法庭證明﹐更多的瞻養費是不應給的。

最後﹐新州最高法院把本案發回下層法院去決定那對夫婦的離婚前“婚期生活標準” 。一旦他的離婚前生活標準確定後﹐太太才可能向法庭做修改瞻養費動議﹐並且要證明有“改變狀況”或最初的瞻養費判決不能使她維持離婚前的“婚期生活標準” 。

詳情請查原始案件﹕CREWS V. CREWS ,164 n>j>11(5/31/2000).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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