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上訴法庭削減屋主協會收回居民房屋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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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報記者凝香/金沙5月6日訊】德州上訴法庭對房屋擁有者聯盟(Homeowners Associations)作出不利判決,限制他們用提前結束抵押日期的方法來收集過期不交的抵押金的權力。

第六上訴法庭說,1995年的德州財產法律條款不能用於提高抵押金,也不能用來取回過期未交抵押金的屋主的房屋。該法律部份僅僅適用於Harris 縣,是為了使屋主協會能夠容易按照建築規章而劃分所在地區的房屋。

批評家說,法庭於4月18 日對Harris 縣西北部的Geneva Brooks狀告 Northglen 屋主聯盟的判決似乎指明屋主協會濫用了權利。

受僱於房屋擁有者的律師 David Kahne 說,「這是個非常重要的先例。它限制屋主聯盟濫用權力,使得遵守法律的房屋主人住的更加放心。」

沒有建築規章,加上一些禁止的行為,是保障房屋價格的重要手段,因為可以阻止不受歡迎的商業進入住區,還可以使屋主的維修所需減至最小。

但像83歲的Wenonah Blevins這樣引起公眾注意的案子,使得人們對屋主協會的權力大加批評。她於去年為了拖欠814。50美元,被屋主協會取走了她位於Harris西北部,價值15萬美元的房子。雖然經過 Blevins和Champions Community Improvement 聯盟的調解使她得回自己的房子,可是現在還不清楚這個判決對她的案子有甚麼影響。

依照上訴法庭的判決,三名法官處理了五個問題。第一,法庭判決屋主聯盟可以積存性的漲價。這就是說,如果規定是每一年可以漲價10%,屋主聯盟可以在5年之內不漲價,然後一下漲到50%,或10年不漲,然後漲到100%。

第二是Northglen是否可以收取超過和約限制的費用,回答是可以也不可以。一部份住宅區的和約裡規定只能夠漲這麼多錢,如果要超過必須要屋主投票才行。可是在和約的其他部份使用的語言並不清楚,因此法庭認為屋主協會可以使用有7年歷史的法律──德州財產法204章,既不需要投票也不設置價格的界限。

第三是屋主協會是否可以對押金延期提出罰款,法庭說可以。

第四是屋主協會是否有權對遲付抵押金的屋主實行收回房屋。法庭認為,和約之中必須要有清楚的文字說明,指明可以這樣做,否則不能利用204的規章收取房屋。

第五,屋主是否可以取回法律費用。法庭說不可以。

204規章的起草人Michael T. Gainer 律師說,這個判決其實誰都沒有贏,因為押金可以為了保持房屋價值維修鄰近地區而增加,可是在有些情況之下,收回房屋不再是可行的方法之一。(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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