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法」製造白色恐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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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4日訊】蘋果日報社論:日期: 2002年06月24日

難道往後所有交易前都要對方先宣誓並非恐怖分子,跟恐怖分子並無聯繫嗎?

雖然特區政府正盡全力促使立法會盡快通過反恐怖主義法例,但是我們認為這項法例不僅賦予政府及特首過大的權力,當中很多條文及概念的定義又太過含糊不清,很容易造成濫權及令無辜者受害的情況,因此我們希望立法會議員不要在政府的壓力下匆匆通過法案,反而該迫使政府就整個問題先作全面諮詢,再重新提出法案。

嚴重威脅正常活動

首先應該看到,反恐怖主義法例跟現時很多針對跨國犯罪行為的法例不同,它有很強的事先預防、事先打擊的意味。也就是說,法例不但懲處具體的恐怖主義襲擊,即使只是被懷疑跟恐怖主義有聯繫、即使只是被懷疑跟「恐怖主義團體」有接觸,也將會受到懲處。像這種以懷疑入罪,不需具體犯罪行為也能入罪的法例,對公民的言論及結社自由實在是莫大的威脅,對社會團體之間的正常活動交往也是極大的障礙;因為誰也不能預計,某些個人或團體會成為或被判定為恐怖分子或團體。

事實上不僅一般社會活動會受到「反恐怖主義法」的嚴重妨礙,即使正常的商業活動也難以幸免。香港銀行公會在交給立法會及政府的意見書中就反映了這樣的憂慮。公會在意見書中表示,按照政府建議的法例,市民甲出售了一輛汽車予市民乙,假若市民乙後來不知何故用這輛汽車進行恐怖行動,例如接載「恐怖分子」等,那麼市民甲賣車所得的款項也會被視為恐怖分子的資產而被充公。這樣市民甲便無辜地蒙受損失,像這樣的法例不是很不公平嗎?
更可怕的是,香港的私人公司及企業每天進行的交易數量非常龐大,它們根本不可能先確定對方並非恐怖分子或並非跟恐怖分子有聯繫才進行交易,更無法預知交易的對方會否有朝一日被判定為恐怖分子。在這樣的情況下,公司、企業及個人在進行交易時便要面對貨款隨時被沒收、充公的危險。

難道往後所有交易前都要對方先宣誓並非恐怖分子,跟恐怖分子並無聯繫嗎?像這樣的法例不是過嚴過苛又是甚麼呢?

不能損害基本自由

特區政府常說,通過反恐法例是香港的國際義務,香港有必要盡快行事。是的,香港的確有需要配合國際社會打擊恐怖主義活動,但卻不能因此而損害市民的基本自由及權利、卻不能因此而妨礙正常的社會及商業交流活動。正如聯合國秘書長安南先生所言,不能犧牲公民權利以達到反恐的目標(There is no trade-off between effective action against terrorism and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現時,特區政府提交的反恐條例正正存在嚴重損害公民權利、妨礙正常社會及商業活動的危機,故此立法會議員實在不應匆匆通過有關法案,反而該多觀察外國有關法例的執行情況及進行全面的公眾諮詢,然後再進行反恐法例的立法工作。

──轉自《苹果日報》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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