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柏橋:制度化腐敗初探

唐柏橋(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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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8月20日訊】最近几年來,政府官員的腐敗出現了一個新的趨勢,那就是腐敗之風迅速向基層蔓延。而且,各地查處基層干部從事巨額腐敗犯罪案正以惊人的速度增長。有的人將這一現象歸于中共只打蒼蠅不打老虎。我部分同意這种看法。不過,我認為它只是問題的一個方面,而且不是最關鍵的因素。在我看來,腐敗從上到下蔓延且愈演愈烈的根本原因是,除了政權得不到制約外,另一個主要症結是我國制定的法律及法規不僅不能有效地清除腐敗,反而助長了腐敗之風。

首先,政府明文規定國家干部享有种种特權,而這些特權与其他西方發達國家給予政府官員的待遇相比,顯得極不相稱。一個最明顯的例子是政府有關法規,包括國家公務員條例等對國家干部的嚴格等級划分。根据國家公務員條例第10條規定,政府干部分為十五級。每級都有明确界定。這些不同等級的干部根据有關規定,享有不同的待遇,比如處級以上干部可以配備專用小車,廳級以上干部享有國家高級干部的待遇等等。這种自五十年代實行的法規已遠遠落后于世界的發展,屬於典型的封建等級制度。這類將國民人為划分為不同等級的法規處處皆是,比如有關城鄉戶口管理的戶籍條例,將城市人口与農村人口區別對待。又如有些法規將知識分子划分為高級知識分子与普通知識分子,甚至將教授与研究人員分成不同級別,同時明确規定教授相當于國家几級干部等。這种等級制度如果不盡早廢除或大幅度修正,特權問題与隨之而來的腐敗現象恐難以從根本上解決。

其次,政府對党政干部与普通民眾采取區別對待政策。當局對國家干部尤其是党委干部采取相當寬松的政策,而對普通平民百姓則從嚴管治。過去政府制訂了一系列給予党員种种特權的法規。比如說,不同級別的党委領導犯下同等程度与數額的貪污受賄罪行時,較高級別的領導干部可以得到較輕的懲處,甚至免除處罰。記得以前曾在爭鳴雜志上讀到過一個中共中央的內部文件,其中規定凡是部級以上干部其家屬,只要在規定時間內將貪污受賄的錢財主動上交,就可免除刑事處罰。很顯然,這一由党委發出的政策規定是与由人大制定的刑法相違背的。嚴格來講,它是違法的。事實上,長期來當局對陳希同等案的處理明顯比對一般干部的腐敗案寬松得多。

与此對照,大多數民主國家對國家公務員即人們常稱的政府官員的管理比對普通民眾要求更高。比如政府官員一般不得收受价值超過普通禮品的禮物,如紐約市規定政府官員不得接收价值五十元以上的禮物,否則以受賄論處。而一般民眾則無需受這一規定的約束。如果你不是政府公務員,有人愿意送你一棟別墅都沒有問題。這方面做的較成功的有新加坡、英國治下六十年代后的香港、美國、瑞典等。比如在新加坡,公職人員,上至總理,下至一般公務員,除了薪水等外,沒有任何其他特權。即沒有政府配車,也沒有官邸”住房”。

再次,刑法對貪污受賄等屬於規范政府官員行為的條款有明顯的漏洞。在刑法第八章有關貪污受賄罪的條款中,對於貪污或受賄數額較少的一般不予處罰。如383條第四款規定,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机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這意味從事貪污活動并不一定會受到處罰。再比如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言下之意上挪用公款三個月以內是允許的。如此以來,各級政府干部就很容易在金錢的誘惑下,抱著僥幸心理一步一步地走向犯罪。大家都知道,所有的犯罪都是從小數目開始的。如果我們給政府官員從事貪污犯罪邁出第一步打開方便之門,我們就很難在貪污問題象洪水一般泛濫成災時關上閘門。最近一兩年來,貪污數額上百万,挪用公款上億的各級干部數以百計。而且越來越多的屬於基層干部,如遼宁的趙國利,江蘇的葛亞欣,河南的王利明,陝西的周長青,湖北金鑒培等貪污數額都超過兩千万元;而廣東的羅斌、鄧寶駒,馮偉權,廣西的凌海新,北京的關偉,河南的馬江平,浙江的李偉民,福建的林敏華,云南的余卉等挪用公款都超過一億元,有的達到二十几億之巨!很顯然,他們是一步一步地走向犯罪深淵的。

在中國經濟發展水平仍如此落后的情況下,如此巨額的腐敗案普遍發生,怎不導致天怒人怨,人心思變!因此,如何從制度上解決腐敗問題,是中國社會現階段的當務之急。

原載《議報》/作者授權刊登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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