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強行推出廿三條諮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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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權無限擴大將侵犯港人自由
政府強行推出廿三條諮詢文件


【大紀元記者吳雪兒9月25日報導】在中央政府強大的壓力下,香港特區政府不顧本港民間團體、人權組織及法律界人士的反對,昨天(24/9)一意孤行,推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諮詢文件,建議把分裂國家、顛覆、竊取國家機密等列為犯罪行為,最高刑罰可判終身監禁。同時,此新惡法賦予保安局長、警務處處長及警方更大權力,可以越過司法程序,不需要法庭的搜查令,就可以調查、披露市民的私隱,以及進入私人地方搜查。香港人權監察指責此做法架空法庭,使警權無限擴大。香港大律師公會指出,若警方處處以維護國家安全理由進行搜查反調查,一定會侵犯市民的自由。

葉太昨天在記者會上解釋諮詢文件內容以及回答記者問題時,一反常態,言詞寬鬆,她強調反顛覆法所涵蓋的七宗罪是「非常罕見」,非一般市民會觸犯,而對象亦不包括現時的一些敏感團體如支聯會或法輪功,跟過去她對異見團體的嚴苛言論,成強烈對比。

不過一般市民認為傳媒、支聯會、法輪功及台獨分子都可能成為首批打擊的目標。支聯會主席及香港法輪功發言人均即時表態,極力反對第二十三條立法,並不約而同地表示會堅持現時的活動。

行政會議昨天通過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諮詢文件,並由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召開記者會正式發佈,文件將進行三個月的公眾諮詢,最快在明年初把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首讀。

其實就香港目前的社會情況及現存法例來看,並沒有制定新法例的需要。香港現行的《刑事罪行條例》、《官方機密條例》、《社團條例》已經可以監管叛國、竊取國家機密、煽動叛亂、危害國家安全組織及外國政治性組織等罪名,致於有關分裂國家、顛覆等罪行可以對現有法例進行修訂即可。


諮詢文件明訂的七種罪名,最高刑罰可以判處終身監禁。(詳見表)另外,涉及的罪名更具備境外效力,若涉案人是香港永久居民,其身處的海外地方如與香港有相關的引渡條例,即可被引渡回港治罪。

在實施第二十三條的建議中,將賦予保安局局長特殊大權,包括裁定是否禁止某些組織在香港的活動。此外,諮詢文件也建議,警務處處長在特別緊急,以及為了國家安全及公眾利益的情況下,可授予緊急財務調查權力,「可要求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披露與調查有關的資料」。警方調查涉及第二十三條的罪行時,可毋須法庭搜查令,就具備「緊急進入、搜查和檢取的權力」。

香港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指摘責董建華政府藉第廿三條立法擴大警權,令人擔心示威活動中,示威人士與警方衝突或碰撞,也會被視為觸犯此法例。

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梁家傑指出,若警方處處以維護國家安全理由進行搜查反調查,一定會侵犯市民的自由,他認為警方要有足夠理由相信行為涉及判國、分裂國家及煽動判亂才可以調查。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教授認為,在調查涉及二十三條的罪行時,容許警方豁免搜查令可以入屋搜查,是危險的做法,因此條文內容界定要清晰,在執法上亦要嚴謹。

另外,香港法輪功發言人簡鴻章認為,政府是通過二十三條立法來侵害人權及言論自由,籍此打壓法輪功,破壞了香港一國兩制。簡鴻章又說,此例不應該存在,因為這樣就是把國內的標準搬到香港,他澄清香港法輪功是一個獨立的團體,跟其他地方的團體沒有從屬關係,當中包括內地和海外法輪功團體。

昨日在支聯會辦事處鱌的記者招待會的上支聯會主席司徒華表示,香港並沒有立法的需要,他更預計立法後首當其衝的是媒體,打壓了傳媒,會對其他人起到一種恫嚇作用,以杜絕一切聲音後,才向打壓的對象下手,他說,這就是共產黨的手段。他認為諮詢文件太粗疏,容易誤導市民。

司徒華又引述行政長官董建華昨天在行政會後的發言,表示政府的立法建議不會減少市民所享有的自由及人權,亦不會改變現有的生活方式其實是一個謊言,因為就是現時還未有通過反顛覆法,都可以見到警權在擴大,公安惡法的執行更嚴厲以及多次對請願人士檢控及定罪的事實說明,整個香港的社會氣氛正在收緊。
附:
諮詢文件建議加入的七種危害國家安全罪行
1 , 分裂國家罪 *以戰爭、武力及非法手段分裂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
*把企圖干犯、協助和教唆、慫恿促致他人干犯分裂國家的實質罪行,以及串謀犯該實質罪行的初步或預備罪行
最高刑罰 終身監禁

2 顛覆罪 *發動戰爭、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脅?F府、推翻政府或政府或廢除根本制度企圖干犯、協助和教唆、慫恿促致他人干犯分裂國家的實質罪行,以及串謀犯該實質罪行等有關連的初步或預備罪行
最高刑罰 終身監禁

3,叛國罪 *修訂和改善《刑事罪行條例》有關叛逆的條文,把實質罪行局限於(a)與外國人聯手動戰爭,推翻、恐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等;(b)鼓勵外國人入侵中華人民共和國 ;(c)以任何方式協助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交戰的公敵
*企圖干犯、協助和教唆、慫恿促致他人干犯分裂國家的實質罪行,以及串謀犯該實質罪行等有關連的初步或預備罪行

4, 竊取國家機密罪 *保留現有的《官方機密條例》的規定,訂明竊取國家機密罪的保護對象包括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及香港的安全或利益的資料、保安及情報資料、國際關係資料等
*披露未經授權而取得的受保護資料
最高刑罰 監禁十四年

5,煽動叛亂罪 *收窄煽動罪的定義,任何人煽動他人干犯叛國、分裂國家或顛覆及騷亂等
*報道、評論及文章內容涉及煽動他人做出叛國及分裂國家或顛覆及騷亂等
最高刑罰 監禁七年

6,禁制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 *該組織從屬於在內地被取締的組織,則該在港組織也會被取締
*該組織的目的或其中一個目的,是從事幹犯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或諜報罪的行為
*該組織已作出或正企圖作出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或諜報罪的行為,亦會被取締
*組織或支援被禁制組織的活動,以及管理這些組織或身為其幹事
*任何與被禁制組織有聯繫的組織,均被宣布為非法組織
最高刑罰 監禁七年

7,禁制外國政治性組織 *保留《社團條》中禁止外國政治組織不當地干預本地的政治事務,以及禁止具威脅性的政治活動
最高刑罰 監禁七年
(http://www.dajiyuan.com)

9/25/2002 7:18:0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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