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友琴: 并非一個人的遭遇(上篇)

王友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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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4日訊】顧文選,男,浙江杭州人。1956年考入北京大學西語系英語專業。1957年被划成“右派份子”并被判刑五年。1970年在“一打三反運動”中被作為“反革命犯”判處死刑,1970年3月5日被槍斃。顧文選活了36歲。

  顧文選被殺害時,正值所謂“一打三反運動”的高潮。“一打三反”是文革中由政權机构直接逮捕、判刑和槍殺人最多的“運動”。

  文革中,對被判處死刑的“反革命犯”,都“立即執行”。“立即執行”的最主要的意思還不僅僅是死刑執行的時間問題,而是不准上訴,連走形式的上訴都不准有。實際上,在中國古代皇帝時代,判處死刑,都允許申訴并要經過上級司法机關的批准。文革的死刑判處方法是前所未有的。因此,即使中國當局允許閱讀文革時代的檔案記錄,我們也不可能看到顧文選的上訴書或者他為自己生命的辯護。

  我們也不可能看到顧文選的遺書。在文革時代,監獄當局不會讓一個被判死刑的“反革命分子”寫下遺書也不會保留他的筆記書信,也不允許被判死刑的人在公眾前講話。文革后被揭露出來的一個案例是,被判了死刑的遼宁省女干部張志新,在1975年4月4日被押往“公審大會”會場的時候,先被切斷了喉管。這樣的措施,目的非常明顯,就是絕對不准他們發表臨死的聲音。

  筆者也無法查閱關于顧文選的官方記錄。北京當局現在仍然不准許人民查閱文革時代的紀錄。不但不允許查閱文革時期權力机關的文獻檔案,也不允許查閱當時的權力机關判處的案件記錄,甚至連一般圖書館里有的文革時代留下的資料也不准借閱。

  筆者也未能訪問任何曾經認識顧文選的人。在筆者書寫“文革受難者列傳”諸篇的時候,對受難者,可能的時候,都盡量訪問受難者的家屬、同事、朋友或者認識他們的人。他們之中除了極少數人之外,一般都愿意為歷史寫作提供資料。然而,顧文選在大學時代就被划成“右派份子”并且被判刑,他沒有結婚,也就不可能找到他的妻子儿女以了解他的生平往事。筆者訪問過和他同時在北京大學被划為“右派分子”的學生和教員多人,他們卻都不認識他。

  由于上述障礙,關于顧文選,雖然筆者多年努力,卻只是搜尋到了一些有關于他的零星的文字記載。這些文字材料包括:

  一份1970年發出的一份有顧文選在內的55名“反革命分子”的“罪行”材料,1998年出版的北京大學歷史書上關于他在1957年的活動的一小段,1957年《人民日報》上和顧文選有關的兩句話,以及1957年顧文選發表在北京大學學生刊物《廣場》上的一篇文章。

  通過這些零碎的材料研究一個文革受難者,簡直就象考古者通過一些從地下發掘出來的殘破竹簡和史書里的片言只語研究年代久遠的歷史人物。

  對于收集到的為數甚少的与顧文選有關的文字記載,筆者都作了盡可能的進一步的材料搜尋,并且在本文中加以盡可能清楚的說明和解釋。對与顧文選命運有關的其他人物,包括和他一起受難以及迫害了他的人和歷史事件,也作了盡可能清楚的調查和介紹。這樣通過周邊材料作“案例研究”的方法,多多少少也象是在作古代人物或者事件的研究。

  筆者發現的關于顧文選的這些文字記載,僅僅體現了他一生的几個片斷。但是這些片斷正巧是他生命中的一些關鍵片斷。因此,通過這些片斷,能拼裝出他的經歷的一個大輪廓。同時,盡管我們只能了解到顧文選生命輪廓的粗略線條,這些線條卻和從1950到1970年代的一系列悲慘的歷史事變緊緊糾結在一起。可以明顯地看出,是最高權力當局發動的几次所謂“政治運動”決定了顧文選的命運。

  下面是顧文選一生的一系列橫斷面。這些片斷在時間上由晚至早反向排列。這是一個逆時間的、關于受迫害的個人和群體的命運的回溯。
 
橫斷面 I: 顧文選在文革中被處死

一份偶然得到的資料

  筆者第一次知道顧文選這個名字,是因為看到一份關于55名“反革命分子”的“通知”。

  這份材料是由一位舊書收集者偶然發現而提供給筆者的。

  這份“通知”,首頁上半部分印了兩段“最高指示”--當時把毛澤東的話稱為“最高指示”。這兩段“最高指示”都是關于“鎮壓反革命”和“鞏固革命專政“的。凡是公文,甚至個人的通信,都以毛澤東的語錄開始,是文革時期的特別的行文體例,在文革中盛行了至少五年。

  首頁的下半部分,是通知的全文:

  為了加強對一小撮反革命勢力的專政,狠狠打擊現行反革命破坏活動,進一步搞好首都革命秩序,最近再公審宣判一批現行反革命份子。現將顧文選等五十五名罪犯的材料發給各單位,請各級革命委員會,工人、解放軍毛澤東思想宣傳隊組織革命群眾認真討論,提出處理意見,速告市公檢法軍管會。

  此材料只供內部討論,不准張貼。

 中國人民解放軍北京市公檢法軍事管制委員會

  一九七零年二月十一日

  這份“通知”的其余部分就是55人的名字和“罪行”。

文革以什么判人死刑?

  在這份“通知”中,顧文選的名字列于五十五人之首。關于顧文選,“通知”上面是這么寫的:

  現行反革命叛國犯顧文選,男,三十六歲,浙江省人,系反革命份子,北京市清河農場勞改就業人員,因反革命罪被判過刑。

  現行反革命犯周鴻東,男,三十七歲,遼宁省人,資本家出身,系反革命份子,北京市清河勞改就業人員,因反革命罪被判過刑。

  顧、周二犯頑固堅持反動立場,經常散布反動言論,惡毒攻擊我党和社會主義制度;刑滿就業后多次策划叛國投敵,于一九六六年七月十九日,偷越國境,叛國投敵,并出賣了我國重要情報,后被引渡回國。

  就憑這不到100個字的敘述,“公檢法軍事管制委員會”以“反革命罪行”判處顧文選和周鴻東死刑。

  在這份材料上,顧文選被列為55人中罪行最為嚴重的人。把他判為“現行反革命犯”,所根据的“罪行”是兩條。

  一是他的“反動言論”。

  材料要群眾討論對顧文選的“處理”,卻沒有給出他到底說了什么“反動言論”,只是籠統稱之為“惡毒攻擊我党和社會主義制度”。這個罪名當時普遍運用。“專政机關”的工作人員干脆將此簡稱為“惡攻罪”。經過文革,特別是經過“一打三反”,“惡攻”變成了一項正式而普遍運用的大罪罪名,就象“謀殺”“強奸”“搶劫”一樣,而且比這些更嚴重,犯了后几項罪的人屬于“刑事犯”,犯了“惡攻”的人,在監獄中作為“反革命犯”以區別于“刑事犯”。“反革命犯”受到更加嚴厲的看管,而且也更可能被加重判決。

  另外,必須注意到,所謂“惡毒攻擊”,絕不是顧文選曾經在公眾場合正式表達過他的不同意見。這份材料顯示了文革當局認為不須證明的法律原則是,私人談話中說的話被“揭發”出來,就能成為死刑的根据。

  同時,盡管“惡毒攻擊”會被判處死刑的大罪,其內容卻從不被宣布。當時還有一個特別的詞語,叫做“防擴散”。

  “惡毒”是個形容詞,根本無法設定怎樣的“惡毒”才能算是“惡毒”的標准。實際發生的是,一個精神病人的胡言亂語,一個玩笑,甚至一個口誤或者筆誤,只要其內容和毛澤東、共產党、社會主義、文革有悖,都可以用“惡毒攻擊”來形容和歸類,緊接著就可能變成重罪以至死罪。

  雖然無從了解顧文選的“惡毒攻擊”的內容,但是筆者調查過和顧文選一同列在55人中間的另一個人聞佳。她被列在第三十九名,是55人中最為年輕的,被判決的時候是二十歲的姑娘。文革開始時,聞佳是北京師范大學附屬女子中學初三的學生。聞佳被判18年徒刑。判她如此重刑,所根据的“罪行”是什么呢?1966年夏天,聞佳和其母親因為她早已經死亡的父親的“問題”,被掃地出門,從北京驅逐到四川農村。后來她到北京想要申訴,因為無處居住,不幸遭到強奸。在1968年底的寒冷的冬天,她來到她的中學校中,從窗戶爬進一個封門不用的廁所里,准備在那里絕食而死。她在廁所里被“校衛隊”發現。被抓起來受審訊時,她在絕望中,說出了反對文革和毛澤東的“反動言論”。她被學校“革命委員會”的人“扭送”(這是當時對此類情況的專門用語)到了“專政机關”。

  在“防擴散”理論下,聞佳的“反動言論”從未被公布,除了審訊她的人,沒有人知道她到底說了什么,也無從知道法庭是以什么標准定的這樣的重罪。由于她說了從來沒有向公眾說出的“反動言論”,一個20歲的年輕女性被革命時代的“公檢法”判決18年的監禁和苦役。

  在1966年夏天,聞佳16歲的時候,她被同班的紅衛兵稱作“狗崽子”,在教室里遭到“斗爭”。在“斗爭會”上,她的同學動手打她,她的眼鏡被打碎。她和她的母親被掃地出門驅逐到農村,家里的東西都被砸坏或者沒收。一個年輕的女性遭遇了如此多的摧殘,她當然會有怨有怒。當她在絕望中表達了這些怨怒,盡管根本沒有其他听眾,她就被判了重刑。

  筆者曾經到聞佳的中學訪問了該校的人事干部。毛澤東死了兩年半以后,由于鄧小平的新政策,1979年春天,釋放了大批聞佳這樣的“惡攻”“反革命犯”。聞佳出了監獄后,無處可去,曾經到北京師范大學附屬女子中學找學校當局希望為她“落實政策”(這是當時給文革受害者一些幫助的說法,全稱是“落實党的政策”)。中學校當局告訴她,如果被判刑前是大學生,可能由原大學分配工作,但她是中學生,中學當局沒有權力安排工作。据當時和聞佳談話的學校人事干部說,聞佳看起來健康狀況很差,精神有些不正常。

  聞佳得到這樣的答复,就离開了,以后也沒有再去那個中學。這個中學不管給她“落實政策”,但是1968年正是這個中學的領導把她送進了拘留所。筆者也未能找到任何人知道聞佳离開后去了什么地方。希望有讀者能告知她后來怎么樣,在哪里能找到她。

  把“反動言論”當成重罪甚至死罪,在“一打三反”之前就有,只是在“一打三反”中,變成了普遍應用的不容質疑的法律。被殺的所謂“反革命”,就這個55人的材料來看,他們的所謂“反革命行為”,主要就是“反動言論”,而且,是一些私人談話中發出的言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上冠冕堂皇地寫著中國公民享有“言論自由”,甚至在文革中修改過的新憲法中,雖然去掉了“遷徙自由”,卻依然保留有“言論自由”。然而,在實際上,言論被當作判處死刑的根据。回顧歷史的時候,需要注意到這樣的矛盾,即一個時代的寫在紙上的憲法,和實際生活中執行的法律,差別可能有多大,以及這种差別有多可怕。

  顧文選的第二條罪狀是逃离中國,在材料上被稱為“叛國投敵”。在共產党宣傳中,人民是“國家的主人”,但是在1950,1960,1970年代,普通人民根本不被允許得到護照出國。如果他們想要离開中國,只有秘密离開。秘密离開中國是十分危險的事情。他們可能在中途被打死。如果不被打死,這也竟然可以成為判處死刑的“理由”。

  在歷史上,從來沒有過這樣殘酷的執法。在德國有過“柏林牆”。在1989年柏林牆被推倒以前,試圖偷越“柏林牆”的人,有一百多人被哨兵打死,這是非常凶殘的事情,因此在柏林牆被推倒之后,下令開槍射擊的東德領導人被法庭起訴。另外,也有一些人,是在越牆的時候被抓住了,他們因此被判刑。筆者認識一名當時的東德大學生,曾經因越牆逃往被抓住而被判刑一年。也就是說,他們被判的徒刑,是离死刑相當遙遠的徒刑。由是,當我們回看往事的時候,我們不能說,這樣的重刑是別處也發生過的事情。這是文革的特殊的殘酷。

  站在文革當局的立場上看,把“惡毒攻擊”和“叛國投敵”作為死刑罪,對建立他們的權威有很大好處。死刑是最高的懲罰,有極大的威震力。把二者設立成死刑罪,最大可能地禁止了任何人對毛澤東和文革的任何非議,不但不能采取行動反對,連私下的議論也不能做,同時也最大可能地禁止了人們對中國以外正在不同的方向上發展的世界的向往,使得他們絕對無路可逃。文革需要在一個嚴禁不同思想的對外嚴密封閉的條件下才能順利進行。

  在這55人中,最普遍也被認為最嚴重的“反革命罪行”,就是這兩項。文選不幸兩項都具備,就成為55人中的第一名,最大的罪犯。顧文選被判了死刑。這份材料發放二十天以后,顧文選被處死。因為時間如此靠近,所以他的判決書里,不可能与這份材料有不同的內容,這份材料的內容應該就是判決書的內容。

  在這份材料上的55人之中,根据了解,被處死的除了顧文選,至少還有田樹云、孫秀珍、朱章濤、王文滿、沉元。他們的主要“罪名”,也都是這兩項。這樣的死刑標准是文革時代的重要特征之一,也是文革的特征性罪惡之一。

  顧文選在1970年3月5日被槍斃。筆者未能找到他的死刑判決書。實際上,据筆者的調查,在文革中判刑,被判刑的人以及家屬都沒有收到判決書。這里能知道顧文選被處死的日子,是因為和他一起被處決的人中有遇羅克。他們都是在北京工人體育場的“公審大會”后被殺害的。遇羅克有一個非常支持他的家庭。他的家人記得他在1979年3月5日被殺害。這樣我們才知道了顧文選被害的日子。

  和顧文選一起列為“同案”的周鴻東,筆者未能發現任何關于他的經歷和背景的記載,也未能找到知道他的人。希望讀者中的知曉者能夠提供有關他的資訊。

  在文革后很多年,仍然有人認為文革是一個“大民主”。這种看法的“根据”是,普通人可以對各級領導干部“造反”。且不說當時的“斗爭會”等形式是多么野蠻和違法的手段,也不說可以“造反”的內容僅僅是攻擊那些人“反對毛澤東思想”,這樣的看法無視顧文選這樣的人被殘酷殺害的事實,無視聞佳這樣的人被判重刑的事實,創造了一個遠离事實的文革神話。這是令人震動的事情。

判處死刑不引用法律作依据

  應該注意到,在“公檢法”給顧文選定罪的時候,他們沒有引用法律條文,也就是說,他們沒有說顧文選是犯了哪一條法律。

  判處任何刑罰,都應該說明法律依据。不然,這變成了隨意性的懲罰。對社會中的每一個個人,一定要告訴他,有哪些法律存在,這樣,才可以讓這個人知道哪些事情是不可以作的。當這個人作了的時候,也才可以懲罰他。這些是人類文明社會已經實行了几千年的制度。但是文革摧毀了這一原則。

  在俄國作家索爾仁尼琴的《古拉格群島》一書中,描述了在史達林時代,逮捕了數字龐大的俄國人,把他們槍斃,或者把他們送到勞改集中營去。審訊手法是殘酷的,判決是極其快速的。判處了很多人重刑和死刑一律是根据1926年頒布的刑法法典的140條中的一條。這一條是第58條。這條刑法可以濫用,以致索爾仁尼琴說,天下的任何思想、行動或者不行動,都可能在“刑法第58條”的重手之下被懲罰。(見該書第一卷第一部分第二章。)

  在蘇聯不承認有“政治犯”。這“第58條”被列入刑法的“反對國家罪”部分。一方面,這“刑法第58條”的文字被寬泛地解釋。另一方面,只要是和“刑法第58條”沾邊的人,一律都被重判。就這樣,這條“刑法第58條”害了無數俄國人,在被害者的判決書上,千篇一律地寫著“根据刑法第58條”。

  在“刑法第58條”下所作的大規模的逮捕和判刑以及判處死刑,當然是大規模的迫害,是草菅人命。但是,應該注意到,史達林至少還有一條“刑法第58條”,他也還認為判刑時需要一條法律來作依据。

  可是,當顧文選被判處死刑并且被槍決的時候,文革的當權者根本沒有說他們的決定有任何法律依据。他們顯然也不認為需要法律依据。

  在對法制的破坏方面,文革中的毛澤東比史達林走得更遠。他利用年輕的紅衛兵來執行大規模的迫害,而不僅僅是用專業執法人員,而且,他根本就不認為應該先制定一條法律,然后根据這條法律來判決刑罰。同樣是踐踏人權,同樣是由最高統治者決定人民的生死,毛澤東不愿而且也不必經過使他的決定先成為法律條文這一步驟。他不費這個麻煩。

  也應該注意到,在“反右派運動”時代,法院判決“右派分子”徒刑的時候,判決書的行文是有所不同的。中國人民大學的學生林希翎的判決書里是這樣寫的:

  綜上所述,特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第十條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程海果反革命罪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一九五八年七月廿二日起算至一九七三年七月年一日刑滿),并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59)中刑反字第四五一號。

  (引自香港《七十年代月刊》,1983年9月)

  在這個判決書里,判決的根据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第十條三款”。不管這個“條例”本身是否合法,至少在1959年判決一個“反革命犯”還要引用某個條款。在文革時代,“公檢法”判決了大量的“反革命犯”,但是他們不引用法律條文。這是一個很大的改動。這是文革的“繼續革命”的內容之一。

  在是否引用法律作為判罪依据方面,可以清楚地看到文革前和文革中、史達林的大清洗和毛澤東的文革的某种不同之處。這些不同之處顯然相當重要和值得注意。

公檢法三合一判刑

  從這份“通知”可以清楚看出,當時判決死刑的是:中國人民解放軍北京市公檢法軍事管制委員會

  在北京市,早在1967年2月,在“北京市革命委員會”建立以前,公安部和北京衛戍區司令部就發布布告:奉國務院、中央軍委命令,由北京衛戍區司令部接管北京公安局,建立軍事管制委員會。牟立善任軍事管制委員會主任,劉傳新、王更印任副主任,并對市公安局所屬机构一律派出軍代表,實行軍事管制。

  那時正是所謂“一月奪權”的時候,文革后還有人認為那時“群眾”真的可以“奪權”,其實最有實權之一的“專政机關”(這是當時所用的術語),連表面上的“群眾”奪權也沒有過。

  不但公安局被“軍管會”,而且“軍事管制委員會”很快就一統管制“公檢法”三個部門。

  司法系統有公安局,檢察院,法院三個部門,是人類社會法制史上最重要的發展和進步之一。可是在文革時代,這三家不但都被“軍管“了,而且,從“中國人民解放軍北京市公檢法軍事管制委員會”這個名稱,也可以顯而易見地看出,三者已經合而為一。“公檢法”在這里已經成了一個“單位“,而不是三個獨立的單位。不但合三為一,而且由軍隊管制。

  在民主社會,立法、行政、司法三者獨立,這是建立在權力的分工和互相制衡的原則上的。在文革前的中國,就整個國家而言,在理論上和實踐上都不存在“獨立”的司法系統。但是,在司法系統中,在机构設置上,這“公檢法”三者還是三家,分別稱為公安局、檢察院和法院,而不是一家。三家有明确的分工。公安局偵破案件,檢察院提出起訴,法院作出判決。到了文革,三家公然合并成了一家,“公檢法”成了一個詞。這是貫徹毛澤東的文革思想的結果。

  在1968年,毛澤東發動所謂“造反派”奪權,然后他決定新的權力机构的名稱叫做“革命委員會“。他不但制定了名稱,還規定了這個新的權力結构的形式。毛澤東說:“革命委員會要實行一元化的領導,打破重疊的行政机构,精兵簡政,組織起一個革命化的聯系群眾的領導班子。”

  在文革后,仍然有相當一些人還在肯定文革“反對官僚制度“的正面貢獻。其實,一方面,毛澤東從來沒有強調過一般意義上的“反對官僚主義”,更沒有在文革中致力于采取有關的措施讓人民少受官僚主義之苦,另外,他所說的“打破重疊的行政机构”,實際上作了的,是取消了象公安局,檢察院,法院三家分開并且獨立這樣的社會組織形式。這樣的結果,是取消了審判方面的法律程式,在制造對人的迫害方面大大提高了效率。這是一种多么可怕的提高效率啊。

  文革前,法院張貼死刑布告或者一般徒刑的布告,布告上都寫明審判員或者法院院長的名字。這多少也是一种文革后才開始說的所謂政治“透明度”的體現,另外也多少體現了法院院長的責任。但是在宣判顧文選的時候,不但公檢法合并為一,而且“軍事管制委員會”是一個集體名詞,不署個人的姓名。這种大名詞,也在相當程度上使得被判刑者面對一個集團,無處可以對話申訴,又使判決他人死刑者更加高高在上,老百姓不知道他們是誰,他們也就更能殺人懲罰人,無所顧忌。

  文革前,判處死刑,被判的人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訴。但是在“一打三反”中,中共中央的文件明确說明:“按照中央規定殺人由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批准,報中央備案。”這樣的做法在“一打三反”之前就實行了,在“一打三反”中更加體系化。法律的這一程式方面的改變,是一項很重大的改變。司法系統就在這种改變中被進一步“一元化”了,而且,就以這樣不正式的方式宣布出來。

  上文寫到的在1967年被任命為北京市公安局軍事管制委員會副主任的劉傳新,后來成為“軍管會”的第一號人物,執掌北京“公檢法”工作,一直到毛澤東死去和“四人幫”被關押。劉傳新原為南京軍區某部軍副政委,掌管北京的“公檢法”長達十年。直接受過他的迫害的人的數字,十分巨大。

  据中共中央高級党校教授譚宗級的文章《“五一六通知”評析》說:“僅北京市的干部、群眾,在“文化大革命”中因冤獄而死的即達九千八百零四人之多“。(見《十年后的評說》,中共党史資料出版社,北京,1987年,頁21)筆者曾經詢問譚宗級教授這個數字是哪里來的。譚宗級教授沒有告訴筆者具體出處,只是說,這是從中央文件里引用的,絕對可靠。

  死于冤獄的就有9,804人,這已經是一個巨大的數字,那么還有曾經被關進過監獄沒有死的人,也會是一個非常大的數字。劉傳新作惡之多,由此可見。另外,据說他不但大量抓捕北京人,而且把文革前北京市公安局的干部也大批關押和送到農村勞動,有几千人之多。

  1976年毛澤東死去以及“四人幫”隨之被逮捕,中國的上層權力擁有者發生了大變化。在文革中被劉傳新關押迫害過的一批老干部重新回到權力位置上。1977 年1月27日,劉傳新被免去北京公安局長的職務。他被“隔离”在東交民巷他居住的院落里受“審查”。1977年5月18日,他接到了北京市公安局第二天要開“聲討劉傳新大會”的通知。半夜里,他在一棵樹上上吊自殺。

  劉傳新自殺,當然首先是因為他的失勢,也很可能是由于懼怕他用于別人身上的殘酷做法,在那些人恢复權力之后會用到他自己身上。但是他懼怕的人中間,不會有顧文選這樣的人物。這不但是因為顧文選已經被殺死,也因為顧文選本來也只是一個沒有權力的普通人。

  劉傳新可以算是政治迫害机器中的一种典型人物。他是象前蘇聯的葉若夫、貝利亞一類的人物。這些人在史達林時代主持秘密員警工作,權傾一時,冷酷無情。在他們的指揮和領導下,無數人被槍殺或者流放。但是中國的劉傳新這一類的人物,還沒有得到清楚的記載与分析。

  在“公檢法”合并而顯得“精兵簡政”的同時,實際上建立了新的机构,從中央到地方,有“三辦”和“六辦”兩個新的辦公机构被建立起來。“三辦”專門負責“一打三反”,“六辦”是專門負責“清查516”的,那是“一打三反”之后的一個“運動”。后來這兩個“辦”又被合稱為“三六辦”,存在了非常長的時間,直到毛澤東快死的時候還存在。在這方面,毛澤東根本不在乎“重疊”不“重疊”。他要的是“一元化”,即權力的高度集中。在這方面,他徹底打垮了人類歷史上人們經過探索試驗而建立起來的關于權力的平衡和制約的思想和方法。他的這种思想,至今未能得到清算。

  同時,這個材料還告訴我們,當時作這樣的判決的過程,在“公檢法軍事管制委員會”的作用之外,有“革命群眾““討論“的部分。也許這种由“群眾”來討論,是有些人認為文革有過“大民主”的根据。但是從這份材料本身,也可以看出這种“群眾討論“的功能是什么。首先應該注意到,顧文選的主要罪狀是”反動言論”,但是材料中沒有介紹他到底說了什么“反動言論”。上文提到,當時有一個特別的說法,把這种“反動言論”列作“防擴散材料”,一律不准复述。如果真的是要“群眾”來“討論”對顧文選的處理,那就應該告訴大家他到底說了什么“反動言論”。如果真的相信群眾,就不必怕什么“擴散”。不告訴“革命群眾”顧文選到底說了什么,卻要群眾“討論”對他的處理,這根本不是真要群眾來參与定罪過程,而是恐嚇群眾,逼迫他們再也不敢講任何可能當局不准講的話,不敢說任何可能會被指控成“反動”的言論。為了免于受到顧文選那樣的懲罰,也沒有“群眾”敢對顧文選被重判提出异議。

“運動”殺人

  顧文選是在“一打三反運動”被處死的。所謂文革,主要就是由一系列的“運動”所組成。大量的文革受難者,就被害死于一個接一個的“運動”中。

  根据筆者的調查,文革中殺害人最多“運動”是兩個:1966年夏天的“紅衛兵破四舊運動”,1968到1969年的“清理階級隊伍運動”。网站上絕大多數的受難者都死于這兩個“運動”之中。

  1966年,“紅衛兵”直接毆打和打死了大量的普通百姓。“清理階級運動”也主要是通過所謂“群眾專政”來作的:在各個工作單位都建立了“專案組”和“牛棚”,關押虐待“有問題的人”,造成了大量死亡。“一打三反”則是在前一階段“群眾專政”的基礎上,由“專政机關”即“公檢法”來逮捕、監禁和槍決所謂“反革命”。

  1970年1月31日,毛澤東批示“照辦”,中共中央發出《關于打擊反革活命動的指示》,編號為“中發〔1970〕4號”文件。這一《指示》,与2月5日中共中央發出的反貪污盜竊、投机倒把、鋪張浪費的指示(中共中央發出的1970年5號和6號檔)相結合,統稱為“一打三反 ”。

  “一打三反”前,就有一批人被逮捕与被殺害。比如,林昭在1968年5月在上海被槍決(見“林昭”條目)。筆者調查過的另一案例是上海交響樂團指揮陸洪恩。陸在文革前就患有精神分裂症,曾經住院治療。文革中,他說的有些話,一個精神病人說的話,也被當作“反革命言論”,并且被判死刑。陸洪恩在1968年4月28日被槍決。“一打三反”,是在被捕与槍決的人數方面,大大提高了規模。這是一個專題運動,“打擊反革命”是主題中的主題。在全國范圍內,逮捕了一大批“現行反革命”,并且對其中的一部分人判處死刑。由于“公檢法”的介入,迫害与殺戮在這一階段變得更加體制化也更加凶惡。

  就北京市來說,在1987年編輯的內部印出的《北京文革‘大事記’》中,摘錄了1970年10月,北京市革命委員會給“中央”的一份報告。報告的題目是《關于認真執行政策深入開展“一打三反”運動的情況報告》。其中說:

  “一打三反”運動以來,全市又查出叛徒、特務、反、坏份子4823名,其中6月以后查出的約占四分之三;清查出外地流竄來京的反、坏份子934名,其中6月以后查出的占三分之二。同時,破獲反革命和較大的刑事犯罪案件3138起,破獲一批通敵叛國、陰謀暴亂的大案要案,抓獲了一批陰險狡猾的反革命份子,現行反革命案件下滑,凶殺、搶劫、縱火等嚴重破坏社會治安的犯罪案件減少。”

  讀這一報告,需要注意到,在“一打三反”中被“查出”的這4823名北京本地人和934名外地人,是在剛剛過去的“清理階級隊伍運動”中“揪”出了8万多“階級敵人”的基礎上(見北京市革命委員會在1968年11月的報告),又追加上的。

  關于“一打三反”,文革通史《大動亂的年代》(王年一,河南人民出版社,1988,333頁)只做了簡單的記敘:

  据統計,1970年2月到11月共十個月挖出了“叛徒”、“特務”、“反革命份子”184万多名,捕了2848万多名,殺了數以千計的人。

  該書沒有提供數位出處,該書作者說書中這類數字都是從中共中央檔上抄下來的。筆者查找了《三中全會以來--重要文件選編》(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人民出版社,北京,1982年,內部發行)之后,沒有發現有這樣的數字。顯然,即使在文革后,這些材料不允許普通人知道。不過,該書中“中共中央轉發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于康生、謝富治問題的兩個審查報告的批語(1980年10月16日)”有這樣一段:

  此件和關于康生、謝富治的兩個審查報告,可先傳達到全體党員,經過适當時間再向党外宣布。

  兩個審查報告各有七個罪證附件,因為很多內容涉及党和國家机密,這些附件只發給省軍級參閱,不再往下傳達。

   中共中央 1980年10月6日

  由此推測,很可能這些“一打三反”中逮捕人、槍殺人的數字,就在這“七個罪證附件”中。謝富治長期擔任公安部長,這些數字与他直接有關。王年一有特權能看到這些“只發給省軍級參閱,不再往下傳達”的檔,所以得到這些數字并在他的書中引用。

  “一打三反”是由當時新建立的權力机构“革命委員會”主持領導進行,由“公檢法”判處死刑,被處死者不是由群眾組織如紅衛兵在“斗爭會”上被亂棒打死的。也就是說,雖然不准上訴,沒有經過正常的審判過程,但是既然政權所做,應該有一個文字記錄,殺了多少個人應該是有准确數字的。

  王年一書中只能用“數以千計”這樣一個對死刑判決來說很是太含糊的數字,這不是因為當時沒有記錄,就是因為文革后的人也沒有認為應該仔細統計。

  另外,“數以千計”也遠不是一個在數量級上准确的數字。從各地都大批槍斃人的密度來看,全國被槍斃的人不可能只是數千人。

  至于這些數字為什么在文革被否定之后,仍然是“党和國家机密”,也是需要解釋的事情。在1980年,鄧小平胡耀邦主持為在文革中受害的人平反,但是他們不愿意讓普通人知道整體情況,以免引起對整個制度和統治當局的怀疑,應該是原因之一。

橫斷面 II:顧文選被判刑

  在上述“通知”中,寫到顧文選“因反革命罪被判過刑”,是指他在1957年的“反右派運動”后受到的處罰。

  《陽謀》是一本關于1957年的“反右派運動”歷史的書。這本書的一個特點是,除了書面資料的引用,其中也包含了作者丁抒通過采訪收集的第一手資料。

  丁抒曾經訪問了北京大學的“右派份子”黃繼忠老師。他從黃繼忠那里了解到的關于顧文選的情況,寫入書中:

  “鳴放”時,北京大學西方語言系講師黃繼忠曾主持召開控訴大會,由該系在肅反中無辜被斗爭的學生顧文選等上台控訴。黃被打成“極右派”,送清河農場勞改。

  顧文選成右派后,無處伸冤,天真地跑回杭州家里找媽媽。結果被抓回北京,判處五年徒刑。刑滿釋放后,他留在清河勞改農場“就業”,永不能回到社會。有一天,他去看望也在清河農場勞改的原來北大的老師黃繼忠。對黃說:“我恐怕以后不能常來看你了。”

  此時顧文選已經絕望,決定出逃。他設法逃到了蘇聯。哪知蘇聯更不把他當人,克格勃將他象畜生似的裝進麻袋,弄到莫斯科審問,然后又送回遠東,引渡回國。1970年“一打三反”中,顧文選被槍決。(《陽謀》,丁抒,香港九十年代雜志社出版,330頁,1995)

  据丁抒的書,黃繼忠老師也在1957年被定為“右派份子”,并且被“勞動教養”三年。他和顧文選在同一勞改農場,他和顧文選有過師生關系,而且他們也一起在北京大學被划成“右派份子”,由于這些原因,所以顧文選決定逃亡的時候,來向他告別。但是黃繼忠當時并不知道這是告別。他后來听到顧文選被判死刑的消息,才知道顧文選來看他的時候,實際上已經決定要逃亡。當時,顧文選是來向他作長別的告辭的。后來這告辭成為生死的告辭。

  黃繼忠在1979年主持了給顧文選開的平反及紀念會。黃繼忠畢業于燕京大學,1950年代是北京大學西語系的講師,喜歡唱歌,業余當過北京市教師合唱團的團長。他在八十年代到了美國,曾在伯宁頓學院任教,有英文著述發表,后來退休。他在伯宁頓學院的美國同事和前房東知道筆者想要与黃繼忠老師聯絡后,認真幫助查找他离開該校后的住址。但是其時他已經病重垂危。2001年,黃繼忠去世。筆者沒有能有机會訪問他。這也在此提醒我們,經歷過這一段歷史的人們,在留下他們的見證詞以前,就已經去世了。

  對被划成“右派份子”的人分六類“處理”:一類開除公職,勞動教養;二類撤銷職務,監督勞動;三類撤銷職務,留用察看;四類撤銷職務,另行分配;五類降薪降職;六類作“中右份子”處理,免于處分。(1957年12月12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在國家薪給人員和高等學校學生中的右派份子處理原則規定》,轉引自《大逆轉》,159頁,明鏡出版社,香港,1996。)

  對被划成“右派分子”的學生,不存在公職的問題,但是有學籍。對學生的處理有四類:開除學籍,勞動教養;保留學籍,監督勞動;保留學籍,校內勞動;免予處分。

  處理分成六等及四等,對于控制被划成“右派份子”的人,是有效的方法。右派份子本來就是因為他們的思想,而不是行為。也就是說,他們的“罪行”是不具體,不實在的。但是這种“處理”方法,提供了机會來收集他們的新的“罪行”。如果他們不服,就可以把他們為自己申辯的話和所謂“認罪態度”也當作新的“罪行”。這樣,其他人就必須接受定罪,以免再被加重處罰。

  當時身据高位、在報紙上發表言論后來又在報紙上被點名批判的“大右派”,得到的懲罰,反而比顧文選這樣的大學生為輕。“第一號”右派份子羅隆基,原任林業部長,成“右派份子”后撤了職,但是仍然住在原來的大房子里,直到文革前夕去世。儲安平原是《光明日報》總編輯,成為“右派份子”后被撤職,每月還有100元生活費。但是大學生“右派份子”,即使不象顧文選那樣被判刑也沒有被送去“勞教”,如果被開除學籍并在城里有個工作,每個月只有二十多塊錢工資。對于這樣的特別的處罰方式,也是需要加以研究的。

  《北京大學紀事(1898-1997)》沒有記載顧文選如何被“處理”,但是記載有別的學生被逮捕:

  1957年7月27日,全校大會揭露和批判錢如平(數學系三年級學生)攻擊党和社會主義的言行,并當場宣布將其送交公安机關法辦。(521頁)

  中國人民大學的女學生林希翎,曾經在1957年5月23日和5月27日,也就是顧文選講話前兩天和后兩天,到北京大學演講。林希翎后來被划成“右派份子”并且被判刑15年。据說當時的公安部長羅瑞卿,親自布置了對林希翎的逮捕。

  對于大學生作這种殘酷的懲罰,配合了“切實糾正”所謂“溫情主義右傾情緒”(1957年10月15日《中共中央通知》強調了這一點。)

  身居高位的五四時代的詩人郭沫若在《人民日報》(1957年7月7日)上發表詩作:“右派猖狂蠢動時,溫情哪許一絲絲”。從文學的角度看,這樣的“詩”根本就不象是“詩”。最重要的是,這种“詩”協助迫害,离開五四文學精神不知道遠到了哪里。

  而且,實際發生的事情,不但是“一絲絲”的“溫情”都沒有,而且用了非常恐怖的手段,那就是在學校發動同學老師“批判”“斗爭”“右派份子”之后,又把他們中間的一些人關進監獄或者送去勞改農場。顧文選就是其中的一個。

──原載《黃花崗雜志》第七期(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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