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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購法律案 獨厚特定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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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2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李明賢、許紹軒╱台北報導〕針對國防部多年來軍事採購,始終採用限制性招標,獨厚少數特定法律事務所,監察院認定此舉有違政府採購法,甚至若干保密措施也有欠周延,有損國家權益,昨天依法通過糾正國防部。

  針對監院糾正,國防部官員昨天表示,未來正式收到監察院糾正案公文後,將進行檢討改進,並向監察院進行報告。

  根據監察院調查,國防部累計近年來委外法律案件共計五十三件,其中三十三件委託理律事務所,包括幻象、拉法葉、F16等三起重大軍事採購案,國防部支付酬金高達六千八百零七萬元,佔所有委外法律案件酬金的七成八,其次為民福法律事務所有九件,比率達一成。至於委託其他法律事務所十二件,比率僅有一成多,監委廖健男認定其中有所疏失。

  理律事務所承攬大部分軍購案件,過去也曾引起立法院高度關切,民進黨立委蔡同榮甚至多次質詢此案,據透露,由於理律負責人陳長文與當時的參謀總長郝柏村關係良好,才會出現此一特殊現象。記者昨天試圖與郝柏村聯繫,但無法得知他的意見。

  監委調查也發現,軍法局八十年間曾發文各級單位,指續聘陳長文擔任長年法律總顧問,但各級單位因此誤以為陳長文就是「國軍法律總顧問」,一直沿用該事務所擔任軍品外購的法律顧問。

  監委舉例指出,海軍某項計劃法律服務案,八十年由理律承接,其後衍生相關法律案總計二十九案,遴聘依據為海軍七十七年四月三十日計劃法律顧問函,但八十八年五月採購法實施之後,海軍仍沿用該函委聘理律擔任後續相關法律事務,就是一項明顯錯誤。

  監委強調,依照政府採購法規定,遴聘法律顧問應依照採購法相關子法進行,「國防部軍法業務手冊」中也有規範所屬機關遴聘法律顧問作業程序,但軍方長期以限制性招標委聘特定律師事務所,顯然有違採購法規定。

  據指出,在調查過程當中,軍方以「基於長期合作關係建立忠誠度以及保密度信賴,非工程會建議的選任方式可以取代」,顯示軍方仍舊希望維持與理律事務所既有合作關係;但既然法律如此規定,即使軍購屬於機密,仍應遵守,軍方因循舊習,未能依照採購法相關法規檢討改進,確有重大疏失。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理律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陳長文表示,理律的確在八○年代為國防部的多起採購案合約提供法律服務;他強調,理律絕對對得起國家納稅義務人,且「政府採購法」在八十八年六月才實施。陳長文說,若監察院以國防部違反政府採購法而提糾正,絕對是錯誤。

  陳長文指出,「理律」在八○年代初期,接下國防部「劍龍」專案合約的法律服務工作,使我國順利向荷蘭購得兩艘潛艇,後來又陸續承接了IDF、拉法葉艦等軍購案的合約擬定工作,但在最近十年,理律已未承接國防部或軍方的案子。

  陳長文說,他的確曾擔任國防部義務法律顧問,但他認為監察院要調查的,應該是當時理律接下國防部的案子後,是否發揮應有功能;陳長文強調,若監察院調查後發現理律未發揮功能,那就應提糾正。

  陳長文也呼籲監察院應了解當時的時空背景,他說,八○年代政府多次對外採購軍備,但軍方缺乏對外採購的法律專才,而是由理律協助,政府才得以順利完成採購合約。

  他說,理律提供的法律服務絕對一流,他當時還協助軍方培養對外的法律人才,且在他的建議下,軍方的法律系也從政戰學校移至國防管理學院。

  陳長文強調,政府採購法在八十八年六月實施,但理律承接國防部的法律服務工作,是在八○年代,當時政府採購法尚未實施,不會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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