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豐:黃靜案都應對哪些人提起公訴?

孫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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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日訊】在下為病所纏(左腦動脈栓塞)十來天沒能上網,昨老婆被來歐旅遊的同學邀請出遊去了,千叮萬寧身體要緊,別寫了;可她一走,一個人太躁,就自己批准自己:只看不寫吧。誰知看了就按奈不住:我是一個情感強烈、脆弱,且無修養的人,無法平靜,真是憤怒至極,不禁失聲痛哭,引頸長歎:

這還是一個國家嗎?中國人還有活路嗎?怒火中燒,我瘋也似地大喊:

我操死共產黨!!

當然,也看到艾曉明、楊銀波、陳玉川、徐建新……等等同胞的俠腸義膽,為他們的行為所鼓舞!

本篇根據艾曉明教授等訪談錄寫成。

一、黃靜一案構成一個陣營強大的犯罪網系

黃靜案發,圍繞案件前途而展開活動,這活動自身又構成多個案件,牽扯極廣,這裡案中套案,又案案連環。即使依照當前刑法判處了姜俊武死刑,離正義也相去甚遠。不僅因還有另一條人命,案發後嫌疑人方對偵察一環一環的設障,一層一層的收買腐蝕,圍案而發生新案;

嫌犯方從哪裡來的這多錢?需知這是一張網呀,哪一紐結不要打點?哪張大嘴不要喂錢?這年頭誰肯為萬兒八千的去擔如此風險?所以,對該案的關注不能只守黃靜這個孤案,應擴大呼喊的陣營與力度,也應順案摸案,擴展案子的外延。案外有案,案件在滾,我們的追究也要跟著滾;而且,民間鬥爭戰略要從防備向進攻轉換,要知道我們已處在一個個案被頻率和概率連成一體的時代了,在一個個案上爭取到的成功有可能因案中有案而取得更大勝利—-孫志剛案就是例子。請發動了這一攻勢的李建、徐建新、楊銀波……等能再作鼓動,擴大作戰陣地。爭取在這個案子上有連環性突破,成窩的端,連帶的挖,通過這個案子讓人民看到自己的力量,讓人民看到現代通訊的作用,創造有效的鬥爭方式,以為後事師。

法學界人士用專業的法學立場組織更大規模的援救,盡力把鋒芒引向北京,要向最高當局闡明:這個案子只盤根錯節在下層,動不了他們根根節節,時日常影響大,是想建功立業者不應放過的機會。喚醒效應可能更明顯。

我們不能只是為黃靜伸冤而鬥爭,更重要的目標是老百姓得自爭出路,得自救,得建立起民眾自救的中樞機關,通過鬥爭培養民主隊伍與骨幹。

請想想吧:再不挺身,這樣下去中國人還有活路嗎?

南京的推土機竟敢往人身上碾,朗朗乾坤呀!

今天也讀了最高法肖楊的《論憲法精神》,這篇文章如果是出自肖揚之手,則可以判定肖揚是相當有理論水平的,雖然他也是為共黨所寫,但他盡力地闡明瞭人類正義,不僅流露出他尚存的天良,也表明出他嚮往正義的要求,是共產黨人物中最高水平,我們也應通過鬥爭分化瓦解共產黨,為民主總攻準備階梯。培育環境,造就幹部。我們待對被共產黨糟蹋了的這個環境負起責任!

因而本文也是向肖楊、向賈春旺的呼籲。

二、、黃靜一案都應對那些人提起公訴?

1、黃靜案案發後的6月21日,湘警刑事拘留了犯罪嫌疑人姜俊武,7月8日檢察院予以批捕。在7月7日9時30分由雨湖區政法委召開的黃靜屍體火化協調會上,湘潭公安局刑偵支隊胡副隊長發言裡有如下文字:「在雨湖區黨委和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兄弟部門的幫助下,黃靜案已經取得突破,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偵察中排除了阻礙,頂住了壓力……」

這位刑偵副隊長所講的「阻礙」、「壓力」主體都是罪犯,犯有干擾刑事偵查、妨礙行政、包庇犯罪的罪行,應被公訴。

2、2月24日案發,報案後沒被立案。7月8日已經逮捕了嫌犯,已證明不是「自然死亡,不是他殺」的刑偵鑒定結論是錯的,是偽造,「不被立案」是錯的,是故意放縱、包庇;暴露出不予立案的背後別有黑幕;法醫吳建群25日已通知受害人家屬「有男性精液,陰唇破裂」,27號又否認,並且消滅證據,作出偽證,都是故意犯罪;還有那決定不予立案的主管警官都應被追究並提起公訴。

3、那些決定只由派出所警官陪一名屍檢技術員來屍檢的主管警官是故意放縱,包庇共謀犯罪;做出不由兩人而一人檢屍決定者是犯罪,有包庇共謀;作出不對死者傷痕作出記錄,無視死者的「被子平整蓋過鼻樑」這一事實的,也是犯罪,作為自然死亡不予立案決定的主管者以及行為者都犯罪,應予公訴。

4、黃靜案案發2月24日,刑事拘留6月21日,造成了近四個月延誤,嫌疑人逍遙法外的那一力量的全部分子都犯罪,應予公訴。

5、案發後該到現場組織堪驗、封鎖現場的主管局長未到現場主持偵察也是犯罪,應予公訴。

6、2月25日作出湘2003第4號《屍體檢驗鑒定書》「心臟疾病急性發作導致急性心、肺功能衰竭瘁死」的主使者與法醫;3月9日省公安廳刑偵局復檢,即5月7日的2003湘公字第093號《法醫鑒定書》「肺梗死引起急性心力衰竭死亡」的法醫與主使官員犯罪,應予公訴。

7、7月7日雨湖政法委召開火化協調會超越職權,師出無名,副書記講話:「屍體必須在星期四以前火化,……律師、家屬要作好配合工作,以維護穩定,出現問題要追究法律素任……」這話是恐嚇,是破壞偵察,包庇犯罪,對兩政法委副書記應予公訴,政法委副書記背後更有力的背景人物應受追查,被公訴。

8、數次阻撓屍檢,拒絕廣州法醫檢屍者都犯法,應予公訴。

9、艾曉明教授訪談中提到的姜俊武嗜賭,不求上進,強姦一女青年,因不從打成重傷,不治身亡,賠16萬元「私了」,應另行立案偵察,一經查實全部案犯應逮捕歸案,予以法辦。

1O、黃淑華信任公安提交的證據,被吳姓法醫毀滅,吳法醫犯消毀罪證、偽證罪,應予公訴。

11、湘潭市公安局為什麼也參入阻礙?應於追究。公安部六位部長已有批示,湖南省公安廳、湘潭公安局都有執行不力的瀆職犯罪,應予追究。

12、姜俊武賭錢,錢的來源應予追究,公佈。把賭鬼放在國稅局工作的主管者,是什麼動力讓他把姜俊武放在國稅崗位上?應被追究。

13、北京天成xx所所言「壓力太大」的那個壓力源泉應受到追究並被公訴。

14、姜俊武母親提出「私了」應予追究,既然「無罪」,「姜俊武又不在現場」,私了的什麼?對姜俊武父親應做從哪裡來這麼多錢的追究,縱子犯罪,包庇罪犯,行賄等多重追究;被賄賂的全部人都應受到追究,且還應追究套在這案子裡的其他案件。

15.明明是故意殺人罪,卻下放成為強姦罪;明明中法案件卻下放成基層法院案件的裁決者應受追究,應被公訴。

對以上人員統統應提起公訴,依法懲辦。

三、黃靜案的阻力證明什麼?

這個孤立的殺人案竟越滾越大,越偵察越複雜,涉案人越來越多,這證明了什麼呢?

它證明共產主義是反人性的:

人性就是生命獨立性,民主、自由、權利、生命實現,無一不直接就是生命的個體獨立性這個事實之本身,生命獨立是出發條件,又是歸宿,只有在獨立裡才有的東西怎麼可能捆綁進「共」裡呢,怎麼能從「共」裡獲得呢?

個體性是自在事實,客觀世界的事實全是個體的,「共」不是客觀的,「共」並不自在,「共」是人的主觀意志,「共」是心在,主觀臆想能支持起我們的存在嗎?所以說黃靜案證明:共產黨是不可救藥的!搶救共產黨是錯誤的主張!

「多黨制」這個吼聲設有錯,但絕不能把多黨制的希望放在共產黨身上,不是由共產黨來多黨,也不是由共產內那些較開明較正派的人來多黨;他們的較開明、較正派是他們的自然人性,不是黨性!他們個人的人性力量無論如何也擰不過黨性這條水泥大腿。所以說:多黨制是民主的多黨,只能用我們的奮鬥去創建的多黨,不是包括共產黨的多黨,多黨制是排除共產黨,在一個很長時期裡禁止共產黨自由的多黨!我們是在社會進化的意義上倡導人權,不是不要懲罰的人權,懲罰共產黨的罪犯是民主進程的當有之義。未來的中國至少要用十年(可能還要長)時間剝奪組建共產黨的自由,而且在共產時代犯有罪惡的共產黨永世不得組黨。他們的罪惡太深重了!

四、做好迎接民主大潮的準備

「八九民運」的規模是夠大,夠雄偉了,但它沒有完成民主制度的實現。它的功績是:

1、帶動了共產世界的解體進程,證明了共產主義不是適合人類生存的,共產是對生命獨立性的反動;

2、揭示了人類價值理念只有一個,並以此奠定了世界格局;

3、動搖了中國共產黨的統治,動員人民在思想深處完成了對共產黨的拋棄。

它的經驗是什麼?1、沒有思想路線;2、沒有組織準備。

這是一次沒有鬥爭目的鬥爭;到底要什麼,最低目標到哪裡?這本應是運動之前來完成的,但具有反映民意反映時代精神的偶然事件來的太猛,太快,思想的成熟沒有跟上形勢的進程,這是造成悲劇的主要原因。由於沒有行動目標,當然建立不起綱領,勢必造成是一次沒有組織路線的鬥爭。

今天,我們又歷經了十幾年前所未有的高壓統治,統治的殘暴與極端本身就是促成國民思想成熟的要素,許多文章在這個問題上是不清醒的:中國人素質低,中國人沒救了,民運爛透了,民運只知內斗……都不是客觀的批評:你看不到共產黨已不管理國家,而只是在「防火牆」嗎?你看不到江澤民那兩隻大白眼珠子只盯在武力盯著警察嗎?如果你承認中國已成了一個特務政治的國家,你就該承認中國人早在心裡把共產黨給清除了,這不是覺悟嗎?所以思想的成熟已經完成。餘下的就是理論概括;組織準備;組織準備不是光何統一,而是如何配合問題。一句話組織路線已不是「治國平天下」,而是個「克己」;是選擇鬥爭形式,尋找攻擊缺口。有網友行文問:你有了迎接民主到來的準備嗎?—-國內朋友的感覺與脈搏總是比我們來得及時而準確。現在需要一條戰略,一條鬥爭的路線。

有人在喊團結,聯合;未必得當,是不是應減配合?喊選擇攻擊任務,定出目標,一齊撲向一個目標,……

黃靜案在各方面都具有對民主的啟示……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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