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課程教材 大綱草案

連載:公民課程教材-《公民常識》(三十一)

第三冊-公民權利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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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15日訊】八、文化與人權

92.

九、公民權利的敵人

93.主權論、文化決定論、生存論、人口素質論

全球化與國家主權

在全球化時代,國以“國內問題”面貌呈現的難題,都遠非單個國家的力量所能解決的。甚至是眾多國家聯合起來也都難以徹底解決的,因而需要以非國家的、公共的和私人的諸多全球性力量共同參與解決。顯然,傳統的倚靠單個政府進行統制的管理模式已經不合時宜。於是,傳統的國家主權不可讓渡的原則遇到了挑戰。

當今世界各國都是擁有主權的獨立國家。然而,這並不意味著凡主權國家就可以為所欲為。隨著全球化進程的加快,主權國家不僅要遵循公認的國際交往準則,還要對更多的“世界性法律”予以普遍認同和遵守。

毫無疑問,全球化已經對傳統的國家主權理論構成了現實挑戰。過去,我們一般認為,主權是一個國家所擁有的獨立自主地處理其內外事務的最高權力,它體現為對內的最高權和對外的獨立權。傳統的主權觀念認為,主權是絕對神聖不可侵犯的,它不允許任何人、任何團體淩駕幹主權之上,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動搖主權的絕對權威性。

到了20世紀,這種絕對主權論開始為相對主權論取代。英國國際法學家勞特派特就曾說:“國際法的進步、國際和平的維持,以及隨之而來的獨立民族國家的維護,從長遠來看,是以各國交出一部分主權為條件的,這樣才有可能在有限的範圍內進行國際立法,實現具有強制管轄權的國際法庭而確立的法治。”

國家讓渡部分主權,是為了更好地維護國家主權,全球化與國家主權之間的矛盾和衝突通過相互讓渡而得到某種協調。全球化使各國在維護國家統一與獨立的基礎上產生的國家主權讓渡現象日益增多,如加入區域經濟集團的主權國家讓渡部分經濟主權給集團的統一機構,以維護集團的有效運轉。

國家主權讓渡論與國家主權共用論有著密切的聯繫,在經濟全球化時代,人類社會面臨著許多全球性問題,如人口問題、環境問題,資源問題、毒品問題、恐怖問題、金融危機等,這些跨國問題的出現,要求加強國際組織的作用,從而實現國家主權的部分共用。

這種“讓渡”並非基於對主權的否定和弱化,相反,這正是國家處分其主權能力的體現,是國家出於自身利益的選擇,從而在新的國際環境下更好地維護和獲取國家的根本利益。就國際社會整體而言,適當地讓渡一部分主權,恰恰是一國權利的延伸;這種讓渡是建立在各國平等基礎上的,它是各個民族國家之間共同的、平等的讓渡,讓渡的真正目的在於共同享有。

可見,根據約定,各國平等、自願地接受規則的約束,從而使國際秩序的維護得以建立在平等協商而非實力較量之上。從全國人大近年來批准簽署的有關國際公約,我們發現,滲透在其中的是契約所蘊涵的平等、合作精神。契約所蘊涵的平等、自由、誠信和責任理念,正是維護國家主權的原則,是國際社會長治久安的憑藉。這是一個契約精神融人主權國家參與國際競爭和開展有效合作的過程。

(楊海坤:《全球治理挑戰國家主權 主權讓渡與主權共用》)

主權論

公民權利的發展不是毫無阻力,一些國家的政府缺乏尊重人權的誠意,這些政府名義上不反對人權原則,但在實際生活中經常違反人權原則,國際社會對這些國家的違反人權的狀況能形成一定的壓力,但缺乏有效的約束力。在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因為有一些道義責任感不足的政府參與,造成這些人權機構的運行與成立它的初衷還有差距。一些政府的代表在討論人權問題時,有時以自己的“國家利益”取代了人權原則。

由於國際關係比國家內部關係更具複雜性,因此面臨的困難問題是:第一,如何對待不尊重基本人權的法外國家?對它們是否可以制裁的干涉?包括武力干涉,第二,如何對待體制還不能進入正義社會的國家,如何履行對他們的援助義務。

許多奉行主權至上論的國家。任何踐踏公民人權的國家主權是要受到國際法限制的,在今天的世界,“國家的獨立和主權以及不干涉內政,成了某些國家的政府踐踏人權的行為最有效的保護傘”,聯合國的限制力量顯然是虛弱的,聯合國憲章特別否定了對一個主權國家內部事務的干涉(第七章第二款),每一個國家尚保留了軍事自衛的權利。“一個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國家統一,在符合聯合國憲章的情況下,必須得到充分尊重。”這種既限制又保障一個國家的主權的自相矛盾的安排。給保護人權增加了難以逾越的障礙。

在現代國際關係體系中,國際關係的文明進步遠遠落後於國家內部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國家之間的關係遠比人與人之間基於自然法的法理學原則要複雜得多。作為國際法人的主權國家,不同於具有自覺行為能力的人格化的個人行為主體,很大程度上,國家的對外政策恰恰是從相反的立場上來立論的。也就是不理智和無序的,基本上是不講道理的,因為支援其外交理論和政策的支點是“主權至上論”。在一個主權至上的理念支配下,所謂“國家理性”就體現在對國家利益的絕對維護,這是“現實主義”國際戰略長期盛行的根本原因。

在這樣的“國家理性”狀態下,國際上長期存在國際制度的真空,導致全球範圍的民主建構嚴重不足,國家利益與普遍正義原則產生巨大衝突,使得人權事業面臨困境。只有當國際關係結束無政府狀態,進入一種具有國際代表性與合法狀態,才能進一步謀求公民權利、國際和平和國家利益最大化。因此,人類需要一個具有超越民族國家的公信力的國際組織來協調國家利益與普遍正義之間的緊張關係,有效地解決國際爭端和維護世界和平。聯合國的誕生使人類“永恒和平”的願望不再遙遙無期。

冷戰後,國際社會對大規模侵犯人權的狀況採取了多次行動,甚至有些是帶有軍事干預性質。如在索馬利亞的武裝人道救援、波黑內戰、科索沃、東帝汶的軍事干預都出於人道和人權原因越過了主權原則,直接干預一個國家的內部事務。儘管冷戰結束後,國際社會在人權嚴重受侵時已多次超越了主權原則採取行動,但在人權與主權的關係上,各國政府意見不一,現行的國際法也相互衝突,有關人權保護的條款在面臨主權問題時,經常陷入困境。大國意見一致時可通過聯合國安理會授權,而大國意見不一致時,或安理會不重視時,人類社會則對大規模侵犯人權行為無能為力。盧安達大屠殺時,因國際社會沒有行動而導致了嚴重的後果。安理會成員國在人類道義還是國家利益上經常出現不一致性。國際法需要給國際社會維護人權更加明確地規則。

(趙誠:《人權》)

安南在《聯合國秘書長千年報告》中已指出現有的國際法在人權保護上的不足:

“國際公約傳統上依賴國家保護平民,但是今天此種期待在若干方面受到威脅。首先,人道主義法要求國家保護的那些公民,有時候就是主要施暴者國家的施暴物件。第二,非國家戰鬥人員,尤其是在崩潰的國家內,經常不知道或蔑視人道主義法。第三,國際公約沒有充分考慮到易受害群體、如處於複雜緊急情況中的國內流離失所者或婦女和兒童的具體需要。”

“如果人道主義干預確實是一種無法接受的對主權的攻擊,那麼我們應當如何對某一個盧安達、某一個斯雷佈雷尼察做出反應(波黑內戰中,在此地曾有塞族武裝力量對穆族男子戰俘和平民一次規模達7000人的大屠殺)?對破壞同我們的共同人性基本原則的有系統的侵犯人權事件,怎樣處理?”

“我們面臨一種真正的兩難處境。保護人權和保護主權兩者都是必須支援的原則。對此很少有人不同意。但這一立場並沒有告訴我們,當這兩項原則彼此衝突時,應服從哪一項原則。”

面對國際法對這種侵犯人權的犯罪陷入的困境,國際法需要就此問題進行更加明確的立法。

文化決定論

還有一些國家的領導人,以文化特殊為由,提出某些所謂地區價值觀,如有人用“亞洲價值”來變向抵制具有普世價值的《世界人權宣言》。但事實證明,無論是何種文化傳統的民族和國家,都能進入到一個尊重人權的現代社會,南非能和平地消除種族隔離,並建立符合現代人權準則的政治制度,亞洲受儒家傳統影響的韓國和中國臺灣地區能建成現代政治制度,受伊斯蘭文化影響的土耳其能按歐盟的人權標準改革自己的制度,所以,傳統文化不應是與人權相抗衡的理由,不尊重人權的文化是落後的,如果聽任這種漠視人權的傳統流傳,人類文明就不可能取得的全面成長,甚至人類已取得的文明成就還要受其威脅。任何一種文化和宗教如不能尊重人權,就應該改革,以適應人類今天的整體文明程度。歷史上天主教曾對不同宗派的教徒和異教徒很不寬容,但現在這種傳統已被抛棄。無論是亞洲還是非洲、拉丁美洲,凡是人權取得進展的地方,社會進步就比較好。

生存優先論

還有一些發展中國家,強調人權中的發展權優先。強調經濟發展和吃飯是第一位的。當然人類社會只要存在就不可能不吃飯,誰都不能說吃飯不重要。中國古人就說過“民以食為天”。但人活著如果僅僅是為了吃飯,人與動物的區別又是什麼樣呢?人不僅需要吃飯,而且也需要對社會公共事務的關心,這樣人的精神世界才能健康,人才是真正有尊嚴的人。

發展中國家確實應該很好地發展經濟,但人所有的經濟活動都是在一定的政治制度下進行的,如果一個國家政治上出了嚴重的問題,如發展戰略失誤,社會分配嚴重不公,政府腐敗無效,而國民沒有政治權利對政府失誤的制約,則對該國發展造成的困難是更嚴重的。

多年來,一些人權紀錄不好的政府,以發展權優先為藉口,變向拒絕落實公民的政治權利,以維護其執政集團的既得利益和反人權反民主的政治文化傳統。

人口素質論:

道德的敗壞源自不尊重個人,而道德的重建也只能以此為起點。只要有了真正的公民權利,沒有人會自己不尊重自己。因為權利不僅僅是權利,還表明政府和法律對一個普通人的人格、勞動等的尊重。還有比這更大的尊重嗎?反過來,對人權的輕視乃至踐踏則是對人類最大的侮辱,亦是最另人寒心的反面教育。

有些人說中國人農民多,素質低,不宜給政治權利,否則就要天下大亂。首先應該說,以受教育程度高低決定是否應享有政治權利是違反世界人權準則的,而且受教育程度高的人也未必在政治上就一定高明、就一定比受教育程度較低的人在政治上更有道德。其次要看到,農民教育程度低是國家發展戰略造成的,這種戰略使教育資源優先配置在城市,農村地區是犧牲者,責任並不在農民。如今印度人口中文盲比例遠大於中國,印度已搞了50多年真正的定期政治選舉了。放眼世界,那些教育水平比中國落後的國家孟加拉、尼日利亞、肯尼亞等國都能在國內把政治人權賦予公民,進行大選,這種以“人口素質論”,來延緩中國憲法中公民政治權利落實的說法也是站不住腳的。公民只有在運用理性判斷公共決策、運用自己權利影響公共政策中,才能逐漸提高自己的參政素質。

(趙誠:《人權》)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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