煉獄(四) 弱者的呼聲

(2004上海 )
馮正虎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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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輯弱者的呼聲

致律師

楊律師(注1): 您好! 謝謝您的幫助。坐牢使我更成熟、更堅定,加速我對政治與法律的全面認識。我已決心打這場官司,這不僅是我個人蒙冤受難之故,而是我必須有責任去討回公正,捍衛人權,推動社會進步。這場小官司將會對社會的發展產生深遠的影響。 在我被捕之前,我對抄家抓人一直表示沉默,而給予積極配合,是為了便於公安局承辦人員盡快地做完偵察工作,使他們有個有錯必糾的餘地。現在,我應該接受挑戰,準備為自己辯護,讓公眾知道事件的真相與我的觀點。拜託你將這篇《誰之罪》送交我辦公室打印,然後連同我的三封信轉交給黃菊、陳鐵迪、徐匡迪,謝謝。你是市政府參事、人大代表,又是我的辯護律師,把這一重大事件向他們匯報,也是職責所在。因此,我想請你轉交,也就沒有請其他人。我還準備向更高層次的領導人及其他有關人士呈送我的文章。如果我的坐牢能使社會喚醒,我的建議被政府採納,促使中國、上海更加文明、民主,我的坐牢也就有意義。文章打印好,請給我捎上兩份,一份我要給檢察院,供他們參考,可以全面地研討案件,或許能拋棄偏見,有一個正確的判斷。 請幫我代購一本新版本的《法學》教材以及法律資料《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公司法》、《合同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刑法的司法解釋》、《國家賠償法》、《專利法》,用郵政快件寄來或捎來。費用與正龍結算,謝謝。我要全面研討現存的法律,根據自己坐牢的經驗與司法實踐寫一些文章。我相信自己的能力,一旦進入這個領域也會有成就的 。 就草草一筆,向您夫人及關心我的朋友問好。 順致 春安 馮正虎

2001年2月5日上海市看守所 (2001年3月交給律師後,隨同《誰之罪》一文均被警察扣留。)

楊律師: 你好! 許久未見,甚念。我已於9月11日轉押於上海市提籃橋監獄,在這所具有百年歷史的著名監獄裡,度過了近三個月,基本上適應了這個新環境,也切合實際地提出自己的改造打算:不服判決,依法申訴;遵守監規,服從管教;多行善事,以德化怨。這所監獄已開始實施文明官司,而且正在向創建現代化文明監獄的方向努力。因此,我能平安地度過這段改造歲月。 我已正式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並由此處管教隊長轉寄出申訴狀。我知道,申訴之途的起點可以有多種選擇,但我還是選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這是理智的決定。我不會因被一個合議庭的不公正判決傷害過,就失去對法院的信心。我想再給自己一個希望,在此處重新見到公正的光明,也給上海一個彌補的機會,我家鄉的機體是健康的,既然有錯也會改正的,不一定非要去北京解決。我相信,上海既然有你們這樣盡心盡責的律師,也應該有尊重法律、兼聽則明的法官。不違背良心、忠於法律的法官是司法公正的希望與基石。 我有一事請你幫助,懇請你履行市人大代表的職責,根據憲法規定轉達民意。我雖然是一個犯人,但仍然是中國公民、上海的市民,請你依法轉交我的申訴狀給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它有權監督法院的審判工作及保護市民的正當權利。你是市府參事,你認為有必要讓市府領導人瞭解,也可以轉送市府。我很敬重徐匡迪、陳良宇、周禹鵬等領導人,他們開明而政績斐然,曾稱讚這本電子書及作者的創新,並使這本電子書能在第二屆上海國際工業博覽會上展示,受到一致好評。或許他們根本不知道,在他們主政期間居然會出現這個使上海文明受辱的冤假錯案。我的字太潦草,如果能請人幫助打印一下,附上原稿送上最好。申訴狀的附件,你處均有,請一併送上,謝謝。 坐牢有一個好處,靜坐反省,大徹大悟。現在,我更清楚,這個案件會經歷三個階段:陰差陽錯,將錯就錯,有錯必糾。陰差陽錯之事大家心裡都明白,是缺乏必要的溝通而造成的,也不屬於司法程序中的事,就不用提了。我的申訴狀只是對將錯就錯的階段作分析與質疑,申訴狀提出後就會進入有錯必糾的階段。局外人都會疑惑,我有許多上層關係,又有海外關係,這麼小的一個案件,怎麼會將錯就錯到如此地步。其實,這些關係都未實質性地加入,我所相識的領導人或許根本還不知道此事。實際上,在辦案審判的司法程序中,案件未了結之前,除了辦案人之外誰都不知道案情多麼玄,是什麼問題,當然暫時迴避為好,尤其是有法律意識的領導人及有關部門要自律,免受干擾司法審判之疑,肯幫助的做法也最多是這一句批示:依法辦案。因此,我的親屬在這一階段希望有貴人相救,其實是徒勞的。大家只有等待司法審判結束後,才能有效地發揮影響力,評估審判的公正性,有錯必糾。法律上已設計了一個補救程序——申訴,來彌補審判程序的不足,當然在原判未改判之前,明知無罪還要受刑罰之苦,這就是法律時代的無情。一切按司法程序進行,最終每個人是公平、公正的。我體會到,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司法程序是一個相對封閉的圈子,一旦案件進入這個圈子內,外界的影響力是可有可無、可大可小,各個階段承辦人的權力是最大的,他的價值觀、判斷力及業務水平直接影響辦案審判的質量及公正性,他可以尊重法律為重,也可以尊重自己的利益或直接影響自己利益的領導人(不一定是官銜最大的領導人)的意見為重,還可以司法審判獨立之辭回絕不直接影響自己利益的領導人(即便是官銜很大的領導人)的意見,如何保證承辦人「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司法工作原則行事,在司法程序的各個階段中避免冤假錯案的出現,這就需要建立、健全相應的體制和機制,也就是用制度來防範人的弱性,承辦人也是人,這是一個司法實踐的問題,也是一個法學的理論問題,值得研究。 現在,本案的司法追究與審判程序已結束。案件結了,人也判了,案件從這個封閉的圈子裡脫穎而出,不再是混混沌沌的,而是清清楚楚的,也不存在干擾司法審判的問題。那麼,大家就可以來過問這個案件,評判案件的審判是否公正,高層領導人、專家、輿論及司法監督機關都會逐漸開口說話了,聲音會越來越大,有錯必糾。當然,最後解鈴尚須繫鈴人,由法院來重新審理,法院自檢也可以,由檢察院抗訴也可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也可以,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總之糾正錯案的方式很多。申訴是一個對真理不斷認識與追求的過程,我不會期望一次就能成功,需要勇氣、毅力與理智。本案情節簡單,難在觀念問題上,破除舊觀念,統一新思想,是需要時間的;糾正錯案要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關係,也需要時間。因此,我會心平氣和地申訴,平靜耐心地等待,讓有關機關與領導人有一個認識的過程。有信心、有耐心,最後一定能勝訴。我已經坐牢,也不用急著出去,這個是非問題搞清楚了,將來創新者就不會冤枉坐牢,社會就能健康地發展,我現在的受苦也值得。當然,最近江澤民主席「三個代表」思想的深入與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之後,社會的進步加快,糾錯的速度也會加快,或許我明年就會出獄。 這份申訴狀是我通過學習法律,研判本案,反思整個司法過程,對本案的全面思考與總結,也是一篇司法研究的論文,請指教。本文吸收了你與芮律師二審辯護意見書的精粹部分,謝謝。我過去常說你沒有為我打完過一場官司,因為不打就贏了。這次總算完了心願,你能為我打完一場官司,而且從一審打到二審。雖然以敗訴告終,但我已感到非常滿意,在不公平的遊戲規則中贏是不可能的,能搞清楚為什麼會輸就是很大的收穫。無論從你的人品與勇氣,還是從判斷力與業務水平來評判,你是一位傑出的律師。如果二審是公開審理的,我們一定會贏。我衷心感謝你及貴所的律師為我提供法律援助,我從你們這裡學會許多打官司的知識,掌握法律依據與事實依據,很有信心地去踢好申訴這下半場球。我原想平平穩穩地搞科技創業,現在被人陰差陽錯地拖進球場充當足球運動員,也只好干一行鑽研一行,盡責盡力地踢完全場比賽。這場冤枉官司給我的家屬帶來巨大的痛苦,我很內疚,但對我自己除了失去人身自由與財產損害之外,還得到一個好處,迫使我鑽研法律,全面認識中國的立法、司法與行政的問題,親身體會法律在司法實踐中的問題,感受法制建設的實踐過程。我作為一個被告人、犯人可以從反面來認識,這種機會是很難得的。我能看到許多你們所不能體會的事情,而且用親身的經歷來反映法律的實施結果、司法改革的實際進程。對於你們這些立法者來說,我可以作為你們定期觀察與實驗的樣本。而且,我作為一個學者,既然以死的決心來坐牢,歷經艱難,就更會珍惜這次探險的科學研究機會,我會忍受屈辱,親身試法,以平靜的心態來觀察、分析、評估周圍的一切,並將感性上升為理性,在法學研究方面也有所成果。這裡的自學時間比看守所的自學時間少,但我還是要抓緊時間多讀點書,努力去實踐提籃橋監獄的一句口號:把刑期變為學期。等我出獄之後,我會向你、曹建明等司法界的朋友匯報,但願我的坐牢心得對你這位立法者、曹建明這位共和國大法官的工作有參考的價值,也就對得起我在提籃橋監獄這所名牌大學進修的這段時間。 你有機會或時間來提籃橋探望我,很歡迎。在法律時代,坐牢也要心平氣和,習以為常。官司輸了就坐牢,不服判決就申訴,官司贏了就出獄,國家賠償。中國人講感情,現在進入法制社會,就要適應冷酷無情的感覺,一切依法行事,按程序進行。我請小晶、正龍作為我的申訴代理人,他們是我的近親屬,按《行事訴訟法》規定可以代理申訴,其實也很簡單,把我的申訴狀打印後寄送有關司法機關,補送有關資料,辦理相關手續,不要激動,也不要忙,更沒有必要影響日常生活及娛樂。我只不過現在在獄中沒有電腦,沒有公司的有關資料,出入不方便,也就請他們代辦,我該做的已經做了,寫了申訴狀之後僅是程序化的事,不必急,只要耐心去辦理。請你們放心。我已吸取初進看守所時托別人捎信的教訓,信任管教人員,完全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權利,後來我寫的信及其他材料均由管教人員轉交或代寄,他們放心,我也安心,彼此相處很好,看守所的管教人員再不會為此事扣獎金。在這裡,我也是如此去做。我與管教隊長都是根據《監獄法》建立一個不同角色的相互依存關係,都依照該法行事,這是維持良好關係的準則。但是既然能相處在一起,也是一個緣分,更應該彼此理解,我不會以冤枉之氣而不服從管教,會體諒對方,管教犯人是他們的工作與職責,而且管教一個無罪申訴的犯人是難度較高的工作。我會盡力配合,做好自己的犯人角色,他工作順利,我也安心地度過這段改造歲月。 就此收筆吧,我們已一年未好好暢談了。這一年你是我的辯護律師,我們也見面,但卻是一些提審式的談話,現在能與你多聊一下,心情很輕鬆。我再一次感謝你對我及家屬的關心與幫助,並代我向你夫人、女兒及貴所的律師問好。收到信與申訴狀之後,請復一封簡信就可以,謝謝! 順祝身體健康 正虎 2001年12月1日(2002年5月下旬經監獄警察檢查後寄出)

楊律師: 你好! 我於10 月21 日收到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02)滬高刑監字第42號駁回申訴通知書。這個結果在你們的意料之中,其實我心裡也明白,不可能指望原判法院自願地同意再審,但我還得先向它提出申訴,這是申訴的門坎,也是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現在,我申訴的路更寬了。(1) 最高人民法院;(2)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或最高人民檢察院,由它提出抗訴;(3) 市人大或全國人大;(4) 市政法委或中央政法委;(5) 新聞媒體,監督司法公正,這是最近中共中央一再提倡的輿論監督。最近,我已向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二分院駐提藍橋監獄檢察室提出申訴,你也可以與該室夏檢察官聯繫一下,他需要申訴狀正文、提要及其附件打印稿(我的申訴狀的最後一段文字修改一下,致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日期與我給檢察長的信同日)與其他相關資料。當然你與夏檢察官協調一下,你直接送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也可以。悉知,我妹妹已從日本直接上訴最高人民法院,她們對上海法院是不信任的,我的近親屬這樣做也是可以理解的。謝謝,你已將我的申訴狀轉呈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龔學平,請你再上訴我對市高院駁回的看法。 作為律師,你是很敬業的。這種小官司既沒有利,又不出名,還會惹上一些麻煩,但你胸懷公正理念,以服從法律、主張正義為信念,不受任何組織的影響,堅持正確的判斷,自始至終為我作無罪辯護,現在又是我申訴的法定代理人。你的品德與毅力令人敬佩,這樣的律師值得公眾的尊重。這場官司的最終結果是很清楚的,根據事實與法律,天倫公司與我是無罪的,糾正錯案只是一個時間的問題。現在,我已坐了兩年牢,還有一年的時間,各種獄中之苦均已享用,即便將來平反了,又有什麼能補償失去人生自由的損害?這些個人的得失,在社會轉型時期裡僅僅是微不足道的個人犧牲。最近,我愈來愈感受到,這種遲到的最終結果對於我個人來說是沒什麼價值的。因此,這場官司的過程才是重要的、有意義的,在這一過程的每一階段上能折射出一些立法、司法、執法的缺陷,推動法制建設的完善。例如,你根據為我們打官司所反映出的問題,推動市人大在這些方面的立法。今年,有了刑事審判中律師堅持無罪辯護的二審審判必須公開庭審的法規,還有保證律師為服刑人員代理申訴權利的法規,這些就是一個收穫。前一個法規,我已沒有福份享用;後一個法規,要有一個適應的過程,監獄方面也會尊重服刑人員的申訴權利,並習以為常。雖然我是一個犧牲品,但後來者就能享用,轉型時期的社會發展就是這樣無情的,也是合理的。 我知道,我的親友都會批評我太幼稚、太理想化、是一個書獃子。其實,我也是一個明白人,歷經這麼多牢獄之苦,更知道中國司法的現實,不會抱有幻想,或許刑期滿時,申訴還不會有一個理想的結果。但中國的事又很難說,形勢一變,快得出奇。當前,法院尚未獨立,法官只不過是行政官員階層的一個延伸部分,法官的素質與公眾的期望相差甚遠,所以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的要求。刑辯是律師視為畏途的差事,在法庭上為壞人辯護的角色,與法官、檢察官處於一個不平等的地位,最近才強調律師與其他司法者一樣是法律職業共同體的一員,今年的首次國家司法考試強化了這一觀念,明年開始穿的律師袍也從形式上加強了律師在法庭上的地位。申訴是一個老問題,但與一審、二審視為同等重要地位的再審程序的制度改革正在摸索之中,今年8 月召開了全國審判監督改革經驗交流會,很多操作性法規今年剛剛出台,有些還要明年開始實行。在監獄裡人性化的文明管理還處於監獄領導層的口號之中,有的正在開始實施。先進的觀念、好的政策及其實施都是從上層推行到基層,這是中國改革的特色。這個過程是需要時間的,或許比較長的時間。而且在轉型時期裡,先行者的作為是矛盾的、痛苦的、有時是徒勞的,但這些又是必需的,要有堅忍與寬容的精神。現在,我處於社會的最低層,服刑期也只有一年,看來陽光撒在我身上的機會已不多,況且我已習慣於獄中之苦。因此,我不會幻想申訴能使自己早日回家,而且,申訴對我目前的處境沒有一點實際的好處,但我仍要堅持依法申訴,它對社會、對後來者、對我的將來有意義。今就暫寫到此。附上駁回申訴通知書手抄本及給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申訴信,其他相關資料請馮正龍補上。申訴狀正文與原來的相同,僅最後一段文字修改一下,致最高人民法院。日期與給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申訴信同日。最後署名欄,即申訴人:馮正虎。再補上一欄,即申訴代理人:由我妻子或哥哥簽名(表示近親屬的關係)。這樣就不必由我簽名而浪費時間,近親屬不需要我授權,提出申訴也符合法律的要求。這些事依法委託你辦理,謝謝。 向你家人及貴所的律師問好,謝謝大家的關心。 順祝秋安 正虎 2002年11月1日(2003年1月下旬經監獄警察檢查後寄出)

楊律師: 你好! 接見時,我哥哥已轉達你的問候,謝謝。上封信雖然遲到,但比第一次通信時間要快一倍,這就是進步。 這次上海人大開幕的當晚,我在電視的新聞綜合欄目上看到記者對你的採訪,倍感親切。我身陷囹圄,已習慣孤獨,但未麻木,常常在報刊電視上看見我的許多朋友、同學,使我得到一種在思想上與他們對話的樂趣,並分享他們的喜悅。現在,我默默無聞、忍辱負重,飽嘗階下囚的辛酸苦辣,但這一煉獄也並非全是壞事。塞翁失馬、焉知非福。上封信所托之事有點變化,給駐監獄檢察室的申訴狀,我已與本月25日提交出,還有部分材料我家人已寄給他們。原來給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申訴信已改為《關於駁回申訴通知書的評判》, 申訴狀正文、提要、《概況》也作了一點修改,寄上修改部分,請打印。我還有八個月就要出獄,現在向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申訴狀後,就結束在獄中的申訴之事。或許我在獄中不會看到申訴的結果,但我可以體驗到程序的公正,即監獄方面能保證服刑人員的申訴權利得到貫徹,將申訴狀及時傳遞至申訴人指定的司法機關。 今就草草到此,附上修改的資料,請查收,代向你夫人、女兒及貴所的律師問好。 順祝春安 正虎 200 3年2月28日(2003年3月下旬經監獄警察檢查後寄出)

致大法官

尊敬的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 您好! 我是被貴院合議庭終審為有罪的犯人,現羈押上海市提藍橋監獄。我已度過一年失去人身自由的艱辛生活,更加深刻體會到司法公正的重要性,不公正的裁判會使無罪之人變為有罪之人,會破壞法律的尊嚴,使人民失去對法院的信任, 根據法律事實,我是無罪的,但貴院合議庭終審裁定卻認為我是有罪的。這個問題一直使我深思,通過學習法律,研判本案,反思整個司法過程,最終提出了我的申訴狀,這是對本案的全面思考與總結。 我在貴院曾受到不公正的傷害,但我申訴之途的起點仍在貴院。我希望在貴院重新看到司法公正的光明,相信貴院一定會有尊重法律、兼聽則明的法官。懇請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二、三項,受理我的申訴。 此致 敬意 馮正虎 200 1年11月13日附上:《申訴狀》一份 (2001年11月交給監獄警察檢查並代寄,但不知是否寄出。)

尊敬的滕一龍院長(注2): 您好! 我是上海市提藍橋監獄第六監區服刑人員馮正虎。不知您是否知道本案的審判的情況?本案的判決書、裁定書(2001) 滬高刑終字第127 號,為什麼如此粗製濫造、矛盾百出?法官之職是不能濫竽充數的,令公眾崇敬的法官之職讓這些素質低下、專業知識貧乏的人來濫竽充數,法院的審判工作怎麼會有公正與效率?法社會學創始人愛爾裡希說過一句名言:「法官的人格,是正義的最終保障。」 上海天倫咨詢有限公司被貴院本案的合議庭錯判為犯非法經營罪,我由此陷入囹圄。這起冤假錯案使我身心與財產遭受極大的損害,但國家的利益與聲譽也受到很大的損害,對上海的文明是一個恥辱。但是,中國法院三十萬人,一年要辦六、七百萬件案件,有幾起冤假錯案也不奇怪,當事者只好含冤受苦,等待法律救濟。我尊重法律,在未改判之前,接受刑罰,心平氣和地坐牢;我信任法律,依法申訴,以理服人,追求司法公正。我讓自己相信,在貴院會重新遇到尊重法律、兼聽則明的法官,這是司法公正的希望。 我已於2001 年11 月13 日向貴院提出申訴,《申訴狀》是由監獄管教人員轉呈的,至今杳無音信,不知何故?根據《刑事訴訟法》再審的期限是三個月,最多不超過六個月。那麼,立案的期限是多少?本案情節簡單,《申訴狀》已寫得明明白白,近五個月的複查也應該有一個結果。無論何時,收到《申訴狀》是否可以先有一個收到的回執通知書?這不僅是對公民申訴權利的尊重,更重要的是審監案流程管理的一個重要的環節。據200 2年3月11 日《上海法制報》悉知,貴院從今年起規範了審監案流程管理,這是一個很大的進步。我的申訴是上一年提出的,是否自動進入這一流程管理,請貴院有關部門通知我一下。 這一冤枉官司的好處,使我鑽研法律,我的《申訴狀》也是一篇司法研修的論文。如果我與法官在一審時就達到我《申訴狀》的認識水平,或許這起冤假錯案也就不會存在。最近,我讀了《審判監督指導與研究(總第一卷)》(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編)一書,認識到「紙上的法律」已開始真正變成為「活的法律」,申訴權利不再是《刑事訴訟法》上的點綴,流於形式,而是已經得到司法程序與管理制度的保證。法院領導人均認識到,在某種意義上講審判監督工作是人民法院維護司法公正的最後一道防線,也是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的最後一道關口。而且,「公正與效率是二十一世紀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題。」這些令人鼓舞的司法進步,使我重新樹立起對法院的信任。幸運地成為中國入世後的第一批申訴人,親身體驗司法改革的成果。 寄上《申訴狀》(提要)及其他補充材料,如果還需要重新寄上《申訴狀》正文及附件《上海天倫咨詢有限公司電子出版物光盤的概況》,請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沈德詠講得好,法院是最講理,最講公正的地方。請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二、三款的理由,受理我的申訴,讓我有機會去法院講理,得到公正的判決。我在想如果二審時能給我一次公開庭審的機會,或許就可以避免這起有損於法院尊嚴的冤假錯案。但是,現在還有救濟的機會,我希望與法院共同努力,實現雙贏。 前幾天,在3月29 日《上海法制報》上有一篇報道,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改進作風紀實的文章《司法為民,蔚然成風》,悉知一中院制定實施《關於加強來信處理工作的規定》,承諾群眾來信3 日必復。貴院是否也有類似的制度?我在獄中等待您或貴院有關部門的回音與指教,謝謝。 此致 敬意 馮正虎 200 2年4月1日(2002 年4 月交給監獄警察檢查並代寄,但不知是否寄出。)

尊敬的沈德詠副院長(注3): 您好! 我是上海市提藍橋監獄第六監區服刑人員馮正虎,讀了您主編的《審判監督指導與研究》一書,知道您是主管審判監督工作的,故特意寫信給您,請求主持公道。 上海天倫咨詢有限公司被上海的法院錯判為犯非法經營罪,我由此陷入囹圄。這起冤假錯案使我身心與財產遭受極大的損害,但國家的利益與聲譽也受到很大的損害,對上海的文明是一個恥辱。但是,中國的法院三十萬人,一年要辦六、七百萬件案件,有幾起冤假錯案也不奇怪,當事者只好含冤受苦,等待法律救濟。我尊重法律,在未改判之前,接受刑罰,心平氣和地坐牢;我信任法律,依法申訴,以理服人,追求司法公正。我已於2001 年11 月13 日按程序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申訴狀》是由監獄管教人員轉呈的,至今杳無音信。《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了再審的期限。但立案的期限是多少?法律上似乎沒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有補充規定嗎?申訴複查是審監案流程管理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沒有立案期限的程序公正,對申訴人的權利是一種不公正的對待,也使司法工作的效率低下,久拖不決的審監案會愈積愈多。收到《申訴狀》也應該先發一個收件回執通知給申訴人,這不僅是對申訴權利的尊重,更重要的是審監案流程管理的一個重要的環節。要相信大多數申訴人是通情達理的,沒有冤也不會走這條艱難之路。法院收到《申訴狀》之後應該有個收件回執通知,不立案也有一個駁回理由的通知,立案也要有一個再審裁定通知。本案情節簡單,《申訴狀》也寫得明明白白,卻要拖近五個月尚未回音,逼得申訴人只好向上一級法院及其他政府部門申訴。沒有公正,沒有效率,法院的公信力從哪裡樹立起來?老百姓對法院不信任,就會出現申訴、審請再申訴沒有盡頭的現象,這嚴重影響了中國司法的權威。 你在文章中講得對,法院是最講理,最講公正的地方。因為在這個地方,有尊重法律、兼聽則明的法官,是他們主持公道,保證司法公正與效率。正如社會學創始人愛爾裡希的一句名言:「法官的人格,是正義最終的保障。」 如果法官的素質低下,甚至背叛法律,這個地方還會講理與公正嗎?所以,受到司法傷害的當事人只能寄希望於申訴。正如山東省高院院長所說的,「審判監督工作擔負著特殊的使命,從某種意義上講審判監督工作是人民法院維護司法公正的最後一道防線,如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的最後一道關口。」而且,我知道,最高人民法院是維護司法公正的最後一道防線,也是中國公民的最後一個希望。如果地方法院能受理,我是不會先到最高人民法院告狀的。本案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二、三款的情形,應當予以再審。懇請貴院受理我的申訴,或指令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受理,使我有機會上法院講理。我在獄中給您寫信,是很不方便的,請收到我的申訴信後,先給我一個回執通知書。我相信最高人民法院應該比地方法院更講究效率。如果貴院受理,我將寄上《申訴狀》正文及附件《上海天倫咨詢有限公司電子出版物光盤的概況》。附信先寄上《申訴狀》提要及申訴人簡歷。 此致 敬意 馮正虎 2002年4月1日(2002 年4 月與上封給滕一龍的信同時交給監獄警察檢查並代寄,但不知是否寄出。)

尊敬的沈德詠大法官: 您好! 我是留日回國創業的中國公民,因上海天倫咨詢有限公司製作銷售一本有益於社會、有助於中日經濟交流、有利於中國對外開放的電子書被錯判為非法經營罪之故,蒙受三年冤獄,於2003 年11 月12 日刑滿釋放。 的確,在監獄裡申訴的路途是艱難坎坷的。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在二審時,沒有給予我公開庭審的機會,初次申訴時又不給予我面對面講道理的機會,一紙告知,剝奪了我的司法救濟權利。但我仍堅持到底,相信您的一句話:「法院是最講理、最講公正的地方。」 最高人民法院是保證中國司法公正的最後防線。我相信,最終會遇到尊重法律,兼聽則明的法官,這就是中國司法公正的希望。 200 2年4月1日我讀完您主編的《審判監督指導與研究》一書後,曾寫一信寄給您,或許您沒有收到,因為這封信是由監獄警察轉寄的。按訴訟程序,當時我還沒有向貴院提出申訴。現在,我寄上這套出獄後編撰的申訴資料,請您評判。對於我個人來說,已承受了司法審判不公正的惡果所造成的一切傷害,這個冤案已成為歷史。但是,對於社會來說,這個冤案的存在仍然表明法律的尊嚴遭受褻瀆,法院失去公信力,是上海文明的恥辱。我在獄中提交的《申訴狀》結尾處已表達了這個觀念:一個人、一個機構、一個國家不可能不犯錯誤,但是如果機體是健康的,沒有病入膏肓,他就有免疫力或自動康復的機能,犯了錯誤就會改正。我相信,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的司法改革是有進步的,法院的機體正在日益健康,她應該有能力糾正錯案。 2003 年3 月我在獄中向貴院提交過《申訴狀》,但未得到直接的答覆。因此,出獄後再一次向貴院立案庭提出申訴,並呈上我的《申訴狀》及其附件。懇請貴院依據《刑事訴訟法》,重新審理上海天倫咨詢有限公司的非法經營案,尊重司法公正的原則,維護法院的尊嚴,保護公民的權利。 此致 敬禮 馮正虎 200 4年1月5日上海

尊敬的滕一龍院長: 您好! 我是留日回國創業的上海市民,因上海天倫咨詢有限公司製作銷售一本有益於社會、有助於中日經濟交流、有利於中國對外開放的電子書被錯判為非法經營罪之故,蒙受三年冤獄,於2003 年11 月12 日刑滿釋放。為獲得中國公民的出版自由權利與經營自主權利而失去人身自由,這是我個人的不幸,也是中國的悲哀、上海的恥辱。 我在獄中承受著心靈的煎熬與肉體的折磨,但始終對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滬二中刑初字第69 號刑事判決書、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滬高刑終字第127 號刑事裁定書不服,一再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希望上海法院自己能夠糾錯。但是,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在二審時,沒有給予我公開庭審的機會,初次申訴時又不給予我面對面講道理的機會,一紙告知,剝奪了我的司法救濟權利。最高人民法院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轉下我的《申訴狀》後,它自己又不出面答覆,卻讓下級法院去敷衍。 您是否知道貴院的法官會如此辦案?的確,令人失望。現在,我更深刻地體會到培根的一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幾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卻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本案在「法律倒置」的時代或許是習以為常的,但與當今倡導尊重憲法、保障人權、將要實施《行政許可法》的社會已格格不入。因此,我出獄後,繼續申訴,將這場官司打到底,為爭取司法公正與公民的基本權利而努力。不讓歷史的悲劇重演,恢復法律的尊嚴,就必須清源正本,糾正錯案。 我出獄後尚未去貴院上訪,不知道貴院立案庭是否會受理我的申訴,但我知道我可以依法向您本人提出申訴。法院自己規定的受理申訴人申訴次數的限制,會使一些不稱職的法官可以逃避對錯判重新審理的責任,實際上剝奪了《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的當事人的申訴權利。但是,幸好法院沒有制定取消院長可以提出再審的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一款,您有權對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的案件提出再審。因此,我向您本人提出申訴。我希望,在上海法院最終會遇到尊重法律,兼聽則明的法官,這就是上海司法公正的希望。 茲寄上《申訴狀》及其附件與《無罪申訴》一盤(其中收錄全套申訴資料、《上海日資企業要覽(2001 年版)》中文版、《中國日資企業要覽(2001 年版)》日文版電子書各一冊以及我出席2000 年10 月第二屆上海國際工業博覽會新聞發佈會的電視新聞錄像),請評判。 在此,我向您提出申訴,請求您將本案提交貴院審判委員會處理,全面調查,重新審理,尊重司法公正的原則,維護法院的尊嚴,保護公民的權利。 此致 敬禮 馮正虎 2004年2月8日 上海

建明(注4): 新年好! 許久未見,甚念。我已出獄,現在失業在家,一邊療養身體,一邊為司法公正撰文吶喊。你已知道,我因自己創辦的上海天倫咨詢有限公司製作銷售一本有益於社會、有助於中日經濟交流、有利於中國對外開放的電子書被錯判為非法經營罪之故,蒙受三年冤獄。為獲得中國公民的出版自由權利與經營自主權利而失去人身自由,這是我個人的不幸,也是中國的悲哀、上海的恥辱。 本案在「法律倒置」的時代或許是習以為常的,但與當今倡導尊重憲法、保障人權、將要實施《行政許可法》的社會已格格不入。對於個人來說,這個冤案已成為歷史。我已承受了司法審判不公正的惡果,即使平反,也無法彌補三年冤獄所造成的傷害。但是,不讓歷史的悲劇重演,恢復法律的尊嚴,就必須清源正本,糾正錯案。所以,我出獄後,繼續申訴,為爭取司法公正與公民的基本權利而努力。 我的這場官司或許是命中注定的一劫,又是一個笑話,讓一個無罪的人充當犯人周遊上海的名牌司法機關。只要瞭解案情、沒有泯滅良知的人(包括公安警察、檢察官、法官、獄警)都已在不同程度上對我的受難表示同情與支持,現在案情的真相已公開,我想審判我的這些法官重溫一下這個案子或許也會感到羞愧,這麼簡單的案子,又沒有高層領導的「明確批示」,他們卻如此輕率地褻瀆法律的精神與法院的尊嚴,去維護政府部門的一般官僚的利益。 當然,煉獄並非壞事,得法者上天。《菜根譚》中有一句話:橫逆困窮,是鍛煉豪傑的一副爐錘,能受其鍛煉,則身心交益,不受其鍛煉,則身心交損。歷經磨礪,心境更豁達。「窮則獨善其身,達則兼善天下」, 一生不亦樂乎。我利用三年的牢獄機會,努力學習法學,研究中國的法律,並親身體驗中國的四大司法機構的運作,肯定比在大學裡攻讀法律專業的博士課程有收穫,我把《申訴狀》作為研究論文來撰寫,請指教。我應該把自己對法律運用的結果及司法機構運作的情況告訴你,供你在決策時作參考。你身居廟宇,不知是否願意聽聽山野之人的呼聲? 茲寄上《申訴狀》及其附件與《無罪的申訴》一盤(其中收錄全套申訴資料、《上海日資企業要覽(2001 年版)》中文版、《中國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版)》日文版電子書各一冊以及我出席2000 年10 月第二屆上海國際工業博覽會新聞發佈會的電視新聞錄像),請查閱。我於1月5日已將這套申訴資料分別寄給沈德詠副院長及貴院立案廳。按訴訟程序,這個小案子已走到最高人民法院,只好麻煩你們依法明斷。我在獄中提交的《申訴狀》結尾處已表達了這個觀念:一個人、一個機構、一個國家不可能不犯錯誤,但是如果機體是健康的,沒有病入膏肓,他就有免疫力或自動康復的機能,犯了錯誤就會改正。我相信,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的司法改革是有進步的,法院的機體正在日益健康,她應該有能力糾正錯案。 我是上海人,應該顧及上海的聲譽,因此我在獄中一直等待上海法院的自己糾錯。但是,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在二審時,沒有給予我公開庭審的機會,初次申訴時又不給予我面對面講道理的機會,一紙告知,剝奪了我的司法救濟權利。貴院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轉下我的《申訴狀》,它自己不出面,卻讓下級法院去敷衍。我不知道滕一龍是否知道此事?現在,我獲得人身自由,就能充分發揮自己的能力,將這場官司打到底。我相信自己所熟悉的這些在中央、上海市任職的領導人不會都是一些昏庸之徒。我更加相信,最終會遇到尊重法律,兼聽則明的法官,這就是中國司法公正的希望。 同時,寄上我在獄中《致上海市提籃橋監獄喬利國監獄長的信》,你可以瞭解我在獄中的部分情況。我當時提出的請求,監獄方面已接受,並正在改進。的確,讓一個無罪的人坐牢,是給監獄添麻煩,浪費緊缺的司法資源。 今就寫到此,以後再敘。前幾天與一些你也熟悉的同學聚餐,大家都談到你。謝謝你對我的關心。 順祝身體健康。 馮正虎 200 4年2月5日上海

尊敬的滕一龍院長: 您好! 我2月8日用EMS 寄給您的信,收到嗎?我給陳良宇、周禹鵬、龔學平、吳光裕等同志的申訴信,他們的辦公室均已及時回復,並依法要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處理,但是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至今尚未回復。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已向全國人民作出承諾:各級法院要限時回復申訴來信來訪。上海法院的限時需要多少時間?請告知。 的確,我依法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而且我也正在進行。但是,我是一位上海人,非常熱愛自己的家鄉,為家鄉在經濟上取得的成就而感到自豪,同時也為家鄉在司法上落後黑暗而感到羞愧。我相信,當時審判我的這些法官今天重溫一下這個案子或許也會感到羞愧,這麼簡單的案子,又沒有高層領導的「明確批示」,他們卻如此輕率地褻瀆法律的精神與法院的尊嚴,去維護政府部門的一般官僚的利益。因此,我有一個願望,不是最高人民法院,而是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自己主動糾錯。這不僅使我能得到心靈的慰籍,也是海內外中國人重新樹立對上海司法公正的信任。 對於個人來說,這個冤案已成為歷史,我已承受了司法審判不公正的惡果,即使平反,也無法彌補三年冤獄所造成的傷害。但是,對於社會來說,這個冤案的存在仍然表明法律的權威遭受褻瀆,法院失去公信力,是上海文明的恥辱。因此,不讓歷史的悲劇重演,恢復法律的尊嚴,就必須清源正本,糾正錯案。我早在獄中提出的《申訴狀》的結尾處已表達了這個觀念:「一個人、一個機構、一個國家不可能不犯錯誤,但是如果機體是健康的,沒有病入膏肓,他就有免疫力或自動康復的機能,犯了錯誤就會改正。」 儘管我已遭受司法審判不公正的危害,也瞭解中國法院及法官的現狀,但我仍相信最高人民法院沈德詠副院長的一句話:「法院是最講理、最講公正的地方。」(注5)我相信,最終會遇到尊重法律,兼聽則明的法官,這就是中國司法公正的希望。 中共上海市委書記陳良宇同志在今年2月11 日的全市黨政負責幹部大會上,正確地指出,「從當前上海改革發展穩定的實踐看,法治建設面臨的一個重要新課題,就是如何促進司法公正,維護司法權威。維護司法權威,不是簡單地維護司法部門的權威,而是要通過促進司法公正增強法律權威,真正把依法治國基本方略落到實處。」司法部門是法律的實施者,它的權威是建立在司法公正的基礎上,無論是依法審判,還是依法糾錯,都是在增強法律的權威,同時也在提高司法部門的公信力。法院是解決個人、團體、國家間糾紛、緩解社會矛盾的最終裁判所,也是保證社會公正的最後防線。如果法院都不顧法律的權威,只是顧及本部門或個別法官的利益,堅持錯案或拖延受理申訴,那麼這個社會就沒有公正而言。沒有司法公正,就沒有法律權威,人們只能在沒有法律秩序的社會中衝撞,用權力金錢或身體去維護或追求自己的利益,這樣的社會能持久穩定嗎?無論是高官厚祿之士,還是山野的草民,都會禍在旦夕,沒有安全感。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頒布前的年代,尤其是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前,任何行政機關都可以隨意設置許可權,紅頭文件大於規章、規章大於法規、法規大於法律的「法律倒置」現象比比皆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是難以保障的。現在,時代變了。中共十六大後,尤其是最近十屆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明確寫入「國家尊重與保障人權」,中國已開啟了一個從國家本位回歸到個人權利的時代,尊重憲法、立黨為公、執政為民、以人為本、無法律就無行政、法不禁止即自由的理念將逐漸成為中國社會的主流文化。因此,三年前判定的冤假錯案一定會重新審理,有錯必糾。 再次寄上我2003 年2月8日給您的信、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滕一龍院長的《申訴狀》及其部分附件、《無罪申訴》光盤一張(其中收錄全套申訴資料、《上海日資企業要覽(2001 年版)》中文版、《中國日資企業要覽(2001 年版)》日文版電子書各一冊以及我出席2000 年10 月第二屆上海國際工業博覽會新聞發佈會的電視新聞錄像),以及中共上海市委信訪辦、市政府信訪辦、市人大常委會信訪辦、市檢察院的回復函複印件,請查閱。 我等待您的回復,謝謝。 此致 敬禮 馮正虎 200 4年4月20 日 上海

尊敬的肖揚院長(注6): 您好! 我是留日回國創業的中國公民,因上海天倫咨詢有限公司製作銷售一本有益於社會、有助於中日經濟交流、有利於中國對外開放的電子書被錯判為非法經營罪之故,蒙受三年冤獄,於2003 年11 月12 日刑滿釋放。為獲得中國公民的出版自由權利與經營自主權利而失去人身自由,這是我個人的不幸,也是中國的悲哀、上海的恥辱。 我在獄中承受著心靈的煎熬與肉體的折磨,但始終對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滬二中刑初字第69 號刑事判決書、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滬高刑終字第127 號刑事裁定書不服,一再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等待上海法院自己能夠糾錯。但是,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在二審時(2001年8 月),沒有給予我公開庭審的機會,初次申訴時(200 2年9月) 又不給予我面對面講道理的機會,一紙告知,剝奪了我的司法救濟權利。我依法於200 3年3月、我的親屬於2003 年5 月分別繼續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最高人民法院將申訴材料轉回給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處理。但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不出面答覆,卻讓下級法院去敷衍。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於2003 年4 月、6月分別給申訴人馮正虎及其親屬來函,其內容相同:「你寄給市高院對01 滬二中刑初69、01滬高刑終127、02滬高刑監42 提出申訴的材料已轉我院,因市高院對該案已申述駁回,故我院不再處理。(」(200 3)滬二中法信訪字第2598 號)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來函言之有理,下級法院是無權處理或修正上級法院的判定,惟有本級或上一級法院才有權處理或修正本級或下一級法院的判定。難道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法官不懂刑事訴訟法的程序嗎?這一做法明顯違反司法程序。本案的審判實體不公正,現在又出現程序不公正的問題。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逃避答覆的責任,而最高人民法院至今又尚未給我直接答覆。 本案在「法律倒置」的時代或許是習以為常的,但與當今倡導尊重憲法、保障人權、將要實施《行政許可法》的社會已格格不入。對於個人來說,這個冤案已成為歷史,我已承受了司法審判不公正的惡果,即使平反,也無法彌補三年冤獄所造成的傷害。但是,對於社會來說,這個冤案的存在表明法律的權威仍然遭受褻瀆,法院失去公信力,是法官的恥辱。不讓歷史的悲劇重演,恢復法律的尊嚴,就必須清源正本,糾正錯案。所以,我出獄後,繼續依法申訴,為爭取司法公正與公民的基本權利而努力。 我相信,當時審判我的這些法官今天重溫一下這個案子或許也會感到羞愧,這麼簡單的案子,又沒有高層領導的「明確批示」,他們卻如此輕率地褻瀆法律的精神與法院的尊嚴,去維護政府部門的一般官僚的利益。他們是否忘記了司法界經常引用的一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幾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卻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培根) 我出獄後,於2004 年1月5日分別向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沈德詠、立案庭庭長寄出我的申訴信,並提交我2003 年12 月25 日致最高人民法院的《申訴狀》。2月5日還寫信於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曹建明。但是,他們至今尚未覆信。同樣,2000年2 月8 日、4 月20 日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滕一龍寄出我的申訴信,仍是杳無音信。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已向全國人民作出承諾:限時回復申訴來信來訪。這個限時需要多少時間?請告知。 我2004 年2月5日、2月25日分別向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這些機關均及時回復,並按規定轉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處理。但是,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好像不是一個國家機構,可以不受法規約束,唯我獨尊,遲遲不回答,連基本的司法程序都可以不顧。 正如中共上海市委書記陳良宇同志在今年2月11 日的全市黨政負責幹部大會上,正確地指出,「從當前上海改革發展穩定的實踐看,法治建設面臨的一個重要新課題,就是如何促進司法公正,維護司法權威。維護司法權威,不是簡單地維護司法部門的權威,而是要通過促進司法公正增強法律權威,真正把依法治國基本方略落到實處。」司法部門是法律的實施者,它的權威是建立在司法公正的基礎上,無論是依法審判,還是依法糾錯,都是在增強法律的權威,同時也在提高司法部門的公信力。法院是解決個人、團體、國家間糾紛、緩解社會矛盾的最終裁判所,也是保證社會公正的最後防線。如果法院都不顧法律的權威,只是顧及本部門或個別法官的利益,堅持錯案或拖延受理申訴,那麼這個社會就沒有公正而言。沒有司法公正,就沒有法律權威,人們只能在沒有法律秩序的社會中衝撞,用權力金錢或身體去維護或追求自己的利益,這樣的社會能持久穩定嗎?無論是高官厚祿之士,還是山野的草民,都會禍在旦夕,沒有安全感。 既然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推卻責任、不願受理本案,我的申訴案也只好依法上升到最高人民法院,讓公眾來關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公正性。最高人民法院是保證中國司法公正的最後防線。通過這個簡單明瞭的個案,可以表明中國的法院是否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沈德詠副院長講得那樣:「法院是最講理、最講公正的地方。」(注7)我也希望,最終能遇到尊重法律、兼聽則明的法官,這是中國司法公正的希望。 這次給您寫信,先詢問訴訟程序的公正問題。如果程序不公正,公民的司法救濟權利就難以保證,那麼審判實體就根本不會有公正。儘管我已遭受司法不公正的危害,也瞭解中國法院及法官的現狀,但我仍然會堅持不懈地向法院提出申訴,這是促進法院改革、追求司法公正的必經之路。 再次呈上我在獄中及出獄後致最高人民法院的二篇《申訴狀》與《無罪申訴》光盤一張(其中收錄全套申訴資料、《上海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版)》中文版、《中國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版)》日文版電子書各一冊以及我出席2000 年10 月第二屆上海國際工業博覽會新聞發佈會的電視新聞錄像),以及我出獄後給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滕一龍的二封信,請查閱。 我等待您的回復,謝謝。 此致 敬禮 馮正虎2004 年6 月1 日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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