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銀波:關注中國少年犯

楊銀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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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3日訊】(作者按:近日調查採訪途中,獲悉幾起於廣東剛發生不久的少年群毆事件,受害者甚至包括我認識的一名處境悲憐的民工老鄉在內,有人對此義憤道——“現在這批娃娃要造反啦”;遂重點關注此問題。)

一、數位:觸目驚心

近年來,青少年犯罪總數已經占到中國刑事犯罪總數的70%以上,其中15歲~17歲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青少年犯罪案件總數的70%以上;17歲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最高峰。僅在1992年~2000年4月,中國法院審結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便已判處29.2萬多人,此後每年此類案件數量均有大幅度上升。試舉如下四例——

(一)安徽省。據安徽省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領導小組會議公佈:1997年,安徽省青少年違法犯罪人數爲22829人,1998年則達25221人,同期上升10.5%,且17歲以下的少年犯罪趨多。(二)上海市。據上海市海港區公安分局公佈:2003年,上海市青少年違法犯罪人數爲604人,遠遠多於過去幾年。2003年上半年,警方抓獲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嫌疑人118人,較2002年同期上升44%。(三)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據南明區檢察院公佈:2003年,在該檢察院受理的1272件1819人的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犯罪就達154件214人,占全部案件數的12%,占全部犯罪人數的11.8%。(四)遼寧省本溪市平山區。據平山區法院少年犯合議庭公佈:2000年,該合議庭共審理少年被告45人,而在1999年還不到30人。

少年犯的來源有一個重要背景:中國共有1000多萬閒散未成年人。此群體雖達到法定入學年齡,但均不在學,也無職業。據中國青少年研究會2003年1月公佈:閒散未成年人的犯罪人數已占少年犯的61.2%,且多次犯罪比例高,有三次以上犯罪經歷的閒散未成年人達到45.3%。閒散未成年人在犯罪過程中,其目的性、自主性、預謀性比非閒散未成年人更強。從犯罪類型上看,主要以財産犯罪爲主,排在前五位的犯罪類型依次是:搶劫、強姦、盜竊、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殺人,也有少量販毒案件。2003年9月,北京市海澱區法院少年法庭工作人員在北京市少年犯管教所的配合下,曾經到該少管所對100個少年犯進行過一次隨意性的社會調查,調查發現:100個裏面,竟有71個少年犯的犯罪類型均系搶劫罪!

二、問題:何以犯罪?

1996年之前,在中國許多基層區域,少年犯問題一般交由青教辦和婦聯協助處理,然而少年犯罪形勢卻隨之惡化。亦即,中國對待少年犯問題的司法程式起步頗晚,在客觀上使原有解決方式愈發失效、滋生後果,這是其一。其二,自我、家庭、學校、社會的緣故——多數已處於家庭、學校、社會監管無力的狀態。據中國青少年研究會統計:25%的少年犯家庭經濟困難,13.9%的少年犯父母是文盲,35.2%的少年犯來自城鄉結合部。犯罪比例最高的少年犯是初中肄業者,他們並沒有接受完中國的九年義務制教育,卻正在14歲左右——行爲不良的高發年齡段——走出校門。即便他們接受教育,然而如今“大班現象”(班級人數衆多)突出,壓抑、僵化、高成本、漠視差生的教育遍佈中國,致使他們的學業長期失敗,且混身都是盲目的哥們義氣。

錢、義、性,是少年犯的主要犯罪原因。他們編造謊言,犯詐騙罪,乃是由於他們不誠實;他們偷拿他人財物,犯盜竊罪,乃是由於他們崇尚金錢,貪小便宜;他們持械鬥毆,犯故意傷害罪,乃是由於他們性格粗暴,愛與人爭鬥,動輒打罵他人。這些基本品行問題,當它處於一個欲望橫生的年齡、腐敗遍地的地域、缺乏法治傳統的國度,一些細小的問題就可能在一種僥倖心理之下演變爲犯罪,具備社會危害、違法、有責、可罰的特徵。尤其是那些生活于單親、繼親、婚姻動蕩的家庭中的未成年人,他們或者離家出走,或者不與親生父母生活在一起,或者在校期間經常逃學曠課,或者混迹於歌廳、舞廳、遊戲廳、酒吧、迪吧等中低層次娛樂場所,或者借不當的家長教育方式進行發泄、報復,助長了犯罪之兆。

也有諸多民衆針對互聯網資訊之害論及少年犯問題,如暴力、色情、謊言等充斥於青少年的資訊生活之中,卻完全無視虛擬空間的現實性和互聯網本身的有利價值,頗爲悲哀。即使能夠一定程度地控制未成年上網,但當前亟須的法治教育在大多數學校仍然幾爲空白。例如:(一)在現行教材中,只有初中二年級一門法律基礎課,而小學六年和其他階段的教學幾乎沒有任何法律課的設置,或者僅僅流於形式,半年講一次法制課。這就需要編寫一套小學、中學甚至大學的法律教材,使未成年人接受系統化、持續化的法治教育。(二)現在的法律課教師多爲帶班上來的政治教師,其中很多教師自身的法律意識和教學方法便存在著一定的欠缺,缺乏案例教學和課堂的靈活性。這就需要學校錄用一批法律專業畢業的大學生做任課教師。(三)法治教育僅僅局限於罕見的課堂,這就需要請司法、公安、政法、綜治等部門機關和法學人士、家長配合(例如組織參觀少管所、開展系列講座等),避免學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社會教育脫節。

三、處置:漸進改革

1991年,中國第一個少年案件審判庭在江蘇省常州市天甯區開設。除公安局、看守所、少年法庭之外,中國的少年犯再熟悉不過的是這兩個地方:少年犯管教所、工讀學校。在中國各級法院所設的2500多個少年法庭上被判決的大部分少年犯,將會在這些地方接受政治教育、道德教育、基本文化和生産技術教育,並從事力所能及的生産勞動。與諸多國家有異,中國沒有開設感化院,而其他國家,諸如英國的博斯特感化院則收容15歲~21歲犯有應受監禁處罰之罪的青少年,矯正、訓練青少年,鼓勵青少年的主動精神,促使青少年自我改造。

在中國,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執行兩年的年滿14歲不滿18歲的少年犯,以及因不滿16歲不處罰的由政府收容教養的犯罪少年,將被送進少年犯管教所。有違法和輕微犯罪行爲,屢教不改,不宜留在原學校學習,但又不夠勞動教養或者不夠判處刑罰送少年犯管教所的在校中學生和小學高年級學生,以及被學校開除或自動退學,流失在社會上的有輕微違法犯罪的中學生和小學高年級學生,將被送進工讀學校。進工讀學校帶有一定的強制性,它既不是行政處分,也不是刑事處罰。一般由學校提名,經所在公安派出所同意和教育部門審批,或者由公安派出所直接報教育部門審批。

到目前,中國共有兩部關於未成年人培養、教育和權益保護的專門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憲法、教育法律、民事法律、刑事法律等法律,以及國務院及其部門制定的法規、規章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司法解釋中,也有許多相關規定;中國各省、直轄市、自治區都已制定過實施未成年人保護法細則等地方性法規。它們與國家法律一起構成了中國未成年人法律體系的基礎。然而,這些法律、法規、規章及少年犯管教所、工讀學校等,仍舊不足以解決中國日益嚴重的少年犯問題。爲此,專門處置少年犯問題的漸進改革在最近一兩年展開,此改革將由監禁化逐漸走向非監禁化。過去處置少年犯的手段一般是訓誡、具結悔過、賠償損失、社會幫教、工讀教育、監禁,現在正將逐漸增加勞動賠償令、社區服務令、管教令、保護觀察令等。

以下是我整理的近兩年的地方性10項漸進改革手段,期許得以穩妥地推廣——

(一)人性化審判:(1)湖南省長沙市。2002年11月,長沙市基層法院要求審判法官在庭審過程中邀請未成年被告人的監護人及老師到庭參與。(2)2004年3月12日,肖揚表示:近階段將在全國範圍內全面推行“圓桌審判”。在庭審過程中,參與訴訟的主體同處一個圓桌,審判長居中,兩側分別爲控辯雙方,對面爲被告人,被告人兩側分別爲辯護人及其近親屬。(3)北京市崇文區。2004年4月,崇文區法院少年法庭重新設計裝修。法庭內的佈置使用暖色調,審判席與公訴席、辯護席的設置爲環抱式U型結構,被告席採用了課桌椅樣式擺放在中間。

(二)暫緩判決:江蘇省泰興市。2003年7月9日,泰興市法院推出的“暫緩判決”適用于五類少年犯:所犯罪行較輕,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在共同犯罪中,是從犯、脅從犯、受教唆犯罪或偶犯、無前科劣迹的;具有自首、立功情節或認罪態度較好,有悔改表現的;家庭有管教能力,社區有幫教網路,並有具體的幫教管束計劃和措施的;被告人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爲,並自願接受矯治措施的。每名暫緩判決的少年犯都有三至六個月不等的考驗期,考驗期滿後,對表現好的可給予減輕處罰或較大幅度的從輕處罰;對犯罪情節較輕、表現良好的可免予刑事處罰;對考驗期沒有悔改表現的,按其原犯罪事實和情節予以判決,必要時,可終止“考驗期限”,及時作出判決。

(三)建網站、開網吧:(1)上海市。2003年10月,上海市監獄系統建立第一個對外公共網站——上海少年犯管教所《回春在線網》(www.shanghaisgs.gov.cn),少管所的7個小型網吧開通後,這裏的在押少年犯在一定的管理下,可以通過網路與家人團聚,使少年犯、家長、幹警、社會志願者、專家、公衆都能通過網站獲得一些相關資訊。(2)上海市閘北區工讀學校建立主頁(www.zb.edu.sh.cn/jygk/glxxjs/zx/gongdu/gongdu.htm)。以上兩個網站,是中國極爲罕見的少年管制處網站。

(四)專業庭審:山東省青島市。2004年7月,青島市法院規定:未成年人案件必須由專門的法官,在專門的少年法庭進行審理,同時,少年法庭聘請特邀陪審員參加庭審。少年法庭應由一個合議庭的人員組成,少年法庭至少要固定一名法官專門主抓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每個少年法庭應聘請五六名特邀陪審員,聘請的主體範圍包括婦聯、共青團、學校、關工委、街道、工會、青年志願者等政治素質和知識層次較高的人員中選聘,培訓後上崗。今後沒有組成少年法庭審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將被視爲不合法的審判。

(五)人格調查制度:(1)山東省青島市。2003年5月,青島市法院委託專門人員對少年犯的性格特點、家庭環境、社會交往、成長經歷等方面的情況進行調查,確保量刑時更加準確、適當。(2)北京市豐台區。2003年7月14日,豐台區人民法院向第一批社會調查員(20名)頒發聘任證書。他們調查工作的物件包括戶籍在豐台區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犯罪地在本區,而且在本區居住三年以上的外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六)假釋就學:(1)北京市。2003年2月,北京市監獄管理局制定《建議對罪犯假釋工作實施細則》,其中規定:“未成年犯中的初犯、從犯、被教唆犯,罪行較輕,其近親屬或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且假釋後有學可就的,可以建議假釋。”假釋需要接受居住地公安機關的監管,這不等同於提前釋放。(2)浙江省。2003年3月,浙江省少年犯管教所出臺《試工試讀管理規定》,對服刑期間表現良好,且已過一半刑期的少年犯,在家長提出申請的前提下,允許離開少管所,回社會學工或回學校重讀。

(七)社區義工:山東省青島市。2003年9月,20多名被判處緩刑、管制等非監禁刑的少年罪犯被陸續安排到社區裏,從事到養老院照顧老人、打掃衛生、清理小廣告、搞社區綠化等工作,在勞動中改過自新。每個少年犯每個周末做四個小時義工,一年刑期內要做滿96個小時。爲了保護這些少年犯的個人隱私,隱去其身上的犯罪“標簽”,他們的情況被要求嚴格保密,只限定居委會主任、街道綜治辦主任、片警等少數幾位承擔監護責任的管理人員知道。

(八)自考減刑:浙江省。2003年4月4日,浙江省少年犯管教所47名少年犯參加自考,考試科目有法學、會計學、旅遊管理、市場營銷等。他們每通過一門自考,可減刑12天。

(九)獄外活動:(1)北京市。2003年10月10日,30名少年犯到中關村上地資訊産業基地參觀聯想、方正、時代、用友軟體等企業、公司。(2)陝西省。2004年4月7日,34名少年犯參加獄外春遊活動。

(十)監管令:重慶市沙坪壩區。2004年7月,沙坪壩區法院率先推出監管令,亦即:在刑事判決生效後,向符合條件的緩刑少年犯的監護人發出監管要求,如果監管不力導致孩子再次犯罪,將會受到更加嚴厲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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