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銀波:刑事實論——兼談高難度的實幹精神

楊銀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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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5日訊】近日幫助一位貧窮的農民工死者親屬,我幾乎耗盡一切精力與時間,無暇他顧。蓋因該案非同尋常(母嬰雙亡),乃重大刑事案件,故而關於法律、文本、案例及具體溝通、配合與操作,感受至深而具體。今借《議報》,力戒空談,而求實論。

一、錢和人

人一旦死亡,當事人雙方各持一端。受害人家屬除了悲痛與惋惜,更為擔憂的是兩點:一,能否先由犯罪嫌疑人家屬預付部分錢,以應付在公安偵查階段將由自己先行墊付的搶救費、交通費、尸體鑒定費、尸體火化費及善後處理費等;二,公安、檢察院、法院能否公正辦案。而犯罪嫌疑人家屬擔憂的也是兩點:一,能否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亦即可否將法律明文規定的公訴案件變為撤案,雙方進行私了;二,能否想盡一切辦法將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取出來(取保候審),再想周全辦法。倘若涉及的案件並不屬於惡意殺人等性質,則受害人家屬最關注的其實仍是賠償問題,此賠償只能按照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法律予以解決。至於判刑,大部分由檢察院負責,只是在量刑上會留意當事人雙方的和解程度,實際上受害人家屬並不特別注重要致對方於死地或超嚴厲重刑。

很容易出現的問題是,犯罪嫌疑人知道自己犯罪後,立即通知其家屬,家屬隨即逃跑隱藏,且久不歸家。面對此種情況,受害人家屬在經濟緊缺上只能由自己解決,或者頂多希望公安機關負責尋找、聯系犯罪嫌疑人家屬,至於責令犯罪嫌疑人家屬先行賠償或付款給受害人家屬,這竟然不在公安機關職權范圍之內。因此,法院判決之前的相當大的費用唯有讓受害人家屬解決。至於能否執行或能否有效地強制執行,也是個問題。這個過程,沒有人道主義精神在內。剛才一位受害人親屬向我補充道:受害人家屬出不起錢,加之偵察、檢察、一審、二審時間過長,這當中的費用令受害人家屬“拖不起”,一旦出現這種情況,整個案件很可能被不了了之,致使案件程序中斷或間斷。一些貧窮的打工仔或者農民,出兩三千塊錢都成問題,而犯罪嫌疑人家屬一方卻不出來見面、協商,反而可能到處“找人”、“通人情”,使得受害人家屬反而成為弱勢——“拖不死你累死你”,並且助長了受害人家屬對國家辦案機關的嚴重懷疑,曰“法律都是有錢人的東西”云云。

二、錢和法

唯一讓犯罪嫌疑人家屬先行支付部分錢給受害人家屬的理由是:先支付一部分,則對犯罪嫌疑人在量刑上有利;否則,不利。另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程序之中,受害人家屬在請求賠償時,有些費用根本無單據、票據可以得到,例如摩托車費、出租車費,以及某些疏忽大意尚未記錄和得不到憑證的通訊費等。至於律師費,熟悉律師界的朋友告訴我:在錢方面,他們很少有良知可言。單是咨詢費用,就以數百元計;而賠償之後,律師應得“百分之多少”的計算方式,更使受害人家屬為難。為此,受害人家屬往往請親友為其代理民事賠償,幾乎以“全權代理”的身份授予親友,而親友則一文不取,此種親友之一便是我——楊銀波。這當中,受害人家屬有三點是最弱勢的:一,身處異地,卻不會普通話;二,不善表達,不安於場面;三,不通法律。至於被委托人,也有一個問題:面對周遭復雜環境的處理。我的諸多經歷告訴我,中國的法治進程還相當之艱難,最重要的原因是法治並未得到普遍的普及和運用,取而代之的是流言紛紛和惡語連連。

我父親有一句話:“文也不行,武也不行,事情就難辦。”弱勢群體在遇到重大事件時,其暴力種子是最容易生長的。杜絕其生長的東西只有兩個:一是錢,二是高效率的法;錢在法之前。我越來越注意到,包括一些著名學者、教授、作家、專家在內,對於相當具體的司法程序及其細節並不了解,乃至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識都知之不多。這是個悲哀,也是法律本身基於中國社會復雜多變而必然深厚淵博的見證。我知道和了解一些冤案,毀滅證據是最大的問題,例如強行火化尸體或者要求一而再、再而三地重新鑒定,致使弱勢更加弱勢。秉公辦事的公安、檢察院、法院,期待的當然也是證據;然而在證據之外,受害人家屬在情緒上的沖動一波勝過一波。例如尸體鑒定,在涉及藥物方面,連公安法醫都無法鑒定,唯有委托具有專門知識的鑒定專家進行鑒定,然而鑒定時間在一個月之內,這一個月之內的時間是讓受害人家屬等不起的,他們連生活費都成問題,但又不知道鑒定報告的準確結論,為此不愿意火化尸體,昂貴的尸體冰凍費令受害人家屬難以承受。

三、細節

倘若公安機關出面尋找犯罪嫌疑人家屬,不出意外的話該家屬必定由其授權委托的辯護律師陪同。受害人家屬與犯罪嫌疑人家屬之間的商議,幾乎成為雙方授權委托人的商議,所商議的內容自然是由犯罪嫌疑人家屬先行墊付部分錢給受害人家屬。然而必然的情形是雙方在金額上討價還價,一直降到最低。這種最低的墊付金額,含有希望受害人家屬早日火化死者尸體的成分在里面,然而在《收條證明》之中不能答應這個意思,只能注明“用於善後事宜的有關費用”。受害人家屬在拿到部分墊付現金之後,最擔心的問題才是證據,他們擔心法醫鑒定搞假,如果在鑒定結論未出來之前就火化尸體,那麼無法保證出來之後的鑒定結論對受害人家屬有利。因此,尸體只能等到鑒定結論出來之後再火化,而此筆尸體冰凍費、火化費將由已獲得部分墊付現金的受害人家屬付出。當然,如果公安機關再次讓雙方坐在一起,讓犯罪嫌疑人家屬再次拿出多一些的現金給受害人家屬,那是最理想的。不過,這些墊付現金都將在法院判決的民事賠償總額中扣除。

一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只要事實清楚、情節簡單、證據準確、犯罪嫌疑人主觀態度和行動積極,則最容易解決。作為受害人家屬的委托代理人,我最期待的是在民事賠償的過程中,盡量搜集和保留有關賠償方面的證據,並代表受害人家屬提出和商議和解的辦法。昨天下午,我見到了犯罪嫌疑人的辯護律師(有六年律師經驗),我們雙方在法理上都知其內情,至於賠償方面,唯有期待法院主持下的調解或者法院宣判。辯護律師還必須面臨與檢察院之間的一場舌戰,所謂“各為其主”,這是法院審理中的常規。按理說,我們這邊作為原告,是與檢察院同列一方,然而細觀起來並非如此。檢察院作為國家的代表,主要關注的是刑事,亦即控告被告人涉嫌破壞中國社會管理秩序,觸發刑法;而我們則是作為公民的代表,主要關注的是民事,亦即控告被告人涉嫌損害公民利益、權益,觸犯民法。我們與檢察院、法院之間可做的最有效的溝通,是關注賠償與量刑之間的此消彼長關系。必須說明的是,我僅僅知道程序;對於相關具體細節、語言,卻是邊學、邊做。一切路數,皆是盡力而為。

四、體會

越是直接接觸具體事宜,越是嚴重感到言論的基礎乃在行動,也非常清醒地知道“無知 ”這兩個字的適得其所。我不知見過多少侃侃而談的人,你讓他們在一天之間寫上10篇 3000字以上的文章都不成問題,盡管這些文章義正詞嚴、堂堂正正,然而這其中的道理和特色,唯有一點營養,乃至幾乎是言他人之言而無個人之實論。何為實論?即:“實 ”在“論”之前。我想,中國時至今日,無論政治、經濟、文化、資訊、教育、藝術、法律、軍事、科技、工業、商業、農業、服務業,所依賴的絕不能再是空談或者“撓癢之談”。僅為人而言,尚且講個“實在”;僅做事而言,尚且講個“實際”;至於大事業,更應講個“實干”。我現在終於明白所謂“言論”,更準確地說只能稱之為“輿論 ”。對於專門、具體的事情,我們中國確實需要精英,這種精英必須具備專門的知識、經驗與技術,哪怕是一種善於應酬、善於活動的本領,也是人才之必須。我,或者更多的朋友,要大膽地承認:是的,這個事情不懂。這個“不懂”,並不簡單地在於學理,而是在於實踐。

我曾經接受過一次採訪,命題是“中國的書生們”——我立即糾正為“中國的知識分子們”。也許在這些知識分子當中,還不乏有活躍於媒體的敢言之士,但也不過如此而已。敢言,只是一種勇氣,它堅定於常識,其作用可以形成風氣,改變形象,追求尊嚴。然而我們不能高估了它。在我收到的讀者來信之中,最說透這個道理是這樣一句話:“楊先生,難道竟然連你都不了解真實的中國社會?那些所謂的知識分子,有多少人是濫竽充數!”我應當首先承認,我也有濫竽充數的時候,尤其是當我面對一個個鮮活的案例的時候,那種不知所措卻難以推卻的尷尬,令我狠狠恥笑我的無知。朋友,須知那些繁雜的細節、人際和尺寸,絕不是意氣用事可以解決。一個非常具體的事情,它的難度之高遠遠超過100篇論文,身處這個難度之中,記者、報告文學作家盡到了部分職責,律師是一個交易符號,真正的維權主體——受害者——在掙扎!高難度的事情,由沒有多少援助力量的人去做;低難度的事情,卻由大量的人去競爭和參與;此民族之發展走偏了方向。

五、結語

在這里,我特別想告訴那些看起來還頗有些名氣與意志的作家和學者們:如果你的實力有100分,但你竟常常表現出99分的力量,那便是你的嚴重失職;如果你的實力只有10 分,但你竟努力表現出11分的力量,那便是你的超常成功。這句話,乃是“進步”的常理,為當今言論者所亟須。

--轉自《議報》第173期(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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