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樂業:借禁書砸飯碗意味著什麼?

安樂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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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30日訊】筆者讀完西藏著名女作家維色的散文選《西藏筆記》之後,想起來了小時候外祖母講過的一個小故事,也就是西藏處於所謂‘最黑暗,最落後,最野蠻,最不開花’時期的婦女地位有關的一種傳說。大意為“當年大昭寺設計人員向吐蕃大臣噶東贊請教設計方案時,大臣巧妙地攻破設計人員的智謀,最終寺內的佈置按著大臣的提議至尊如意末尼身像置於樓下,至尊地母身像安置於樓上。從此西藏尤其是衛藏地方的婦女權利大於男人。”現在雖然誰也不知道這個傳說對西藏婦女地位中起過多大的作用,但人們可以斷定的是相對之下過去西藏婦女的地位比其他國家或鄰邦大的多。那麼,西藏現在不是處于‘最光明,最先進,最文明,最開花’的時期嗎?如此大好時期怎麼能出現所謂“最野蠻”時期也婦女身上未曾發生過的“借禁書砸飯碗”這類事件呢?這是否意味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已趨失靈的地步?又跟中華人民共和國最近幾年爭取締結的國際《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離多遠?

著名作家“維色,藏族。女。1966年夏天出生于‘文革’中的拉薩。籍貫為藏東康地德格。曾在今四川康巴藏區及漢地生活,學習二十年。1988年畢業於西南民族學院漢語系。1990年春天回到拉薩。目前供職于《西藏文學》編輯部。曾出版詩集《西藏在上》。”(《西藏筆記》首頁/維色著)另據消息:“……個人著作有《西藏在上》,《絳紅色的地圖》,《西藏筆記》等。給維色惹來麻煩的是《西藏筆記》一書。《西藏筆記》是維色的一本散文集,2003年由廣州花城出版社出版。一方面受到讀者歡迎,很快再版,一方面引起了當局注意。首先統戰部認為該書有‘嚴重的政治錯誤’。西藏的意識形態負責人隨即要求就《西藏筆記》一書進行審查,同時禁止在西藏銷售《西藏筆記》一書,隨後又要求廣東省新聞出版局全面查禁《西藏筆記》。維色所在單位西藏文聯對《西藏筆記》做了這樣的結論:‘誇大和美化宗教在社會生活中的積極作用,在個別文章中流露出對達賴的寵信和敬仰,甚至有的內容表現出狹隘的民族主義思想和不利於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的觀點和言論;有的內容對西藏改革開放幾十年所取得的巨大成就視而不見,過多沉緬於對道聽途說的舊西藏的懷戀,出現了錯誤的價值判斷,背離了正確的政治原則,喪失了一名當代作家所應承擔的社會責任和建設先進文化所應承擔的政治責任’。中國新聞出版總署的副署長石峰繼而在出版工作會議上對《西藏筆記》進行了重點指責,稱該書‘存在贊美十四所世達賴喇嘛,十七世噶瑪巴,寵信和宣揚宗教等嚴重的政治立場,觀點錯誤。有些篇什已經在某種程度上進入某種政治誤區。例如,《尼瑪次仁》,《丹增和他的兒子》等篇什,前者描寫著名宗教人士尼瑪次仁在國際會議上與達賴支持者相遇的那種困惑,反映出作者對達賴分離祖國,鼓吹西藏獨立的本質認識模糊的觀念;後者流露出對當年平叛鬥爭有某種誤解’。”(《議報》第172期/王力雄文“西藏面對的兩種帝國主義—透視維色事件”)

那麼,《西藏筆記》到底是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部門所指責的那樣,對作者應當給予流落街頭待遇的一本書呢?或者說,o從這個事件延伸出來的背後隱藏著什麼動機?基於這個問題筆者把《西藏筆記》從頭到尾仔細讀了一遍。此書共三章,39篇散文(不包括前言和後記),444頁組成的一本散文集,西元2003年元月由廣州花城出版社出版。對於以上所提到的‘誇大和美化宗教在社會生活中的積極作用’而言,一,《西藏筆記》根本沒有跨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一下簡稱‘共憲’)第三十六條所規定的“宗教信仰自由”條款。何況在《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五條中明文規定,“本締約各國承擔尊重進行科學研究和創造性活動所不可缺少的自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作為正在國內實施這個“國際公約”的締約國之一,她義無反顧地應該承擔的責任又是什麼?二,又沒有背離於一名當代一流作家理應承擔的人與人,民族與民族,民族與國家,人類與大自然促向“和諧”的最高天職。當然,誰都知道文學是可以誇大的藝術作品,則離開誇大不稱其Æ為文學作品,只是千遍一類或贊不絕口的拍馬屁而已。從長遠的角度看,這種文學作品有害而無一利,即不利統治階級又不利於被統治階層。法國著名作家莫泊桑說過:“避老路走新路是製造新生命的唯一法門”。所以,現今中國社會的道德淪喪是最好的一個例證。既然《共憲》不否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如此忙於重建“精神文明建設”的時候,誰敢斷點注入宗教情緒的作品起不了積極有效的作用?可千萬不要忘記中共第三代領導江澤民先生都曾任期內下過寺院兩趟啊!是否統戰部在玩耍深挖牆角的遊戲?當然,《三十六計》仍然有“扮獵吃虎”的魅力。

關於‘存在贊美十四所世達賴喇嘛,十七世噶瑪巴,寵信和宣揚宗教等嚴重的政治立場,觀點錯誤’也不成立,因為這個問題不是維色獨創的傑作。曾經西藏噶廈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於西元1951年5月23日簽署過的所謂《十七條協議》中不是明文規定“對於西藏的現行制度,中央不予變更。達賴喇嘛的固有地位及職權,中央亦不予變更。各級官員照常供職”?這裏不僅僅是存在“贊美達賴喇嘛”的問題,還有所謂“萬惡的農奴主”們繼續騎到人民的頭上可以不下的允諾。所謂《十七條協議》宣傳五十多年造成的影響滲透到骨子裏的今天,又該誰來承擔如此嚴重地危害整個社會行為的法律責任呢?這是不是“舊西藏懷戀”的真正源頭?古代人可以說“黃河之水天上來”,不過,現在能夠代表一切的統治階級怎麼能這樣蒙混過關?這應當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貫作風?同理,“十七世噶瑪巴”是達賴喇嘛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作下,經過尋找靈童到座床等過來的結晶。尤其是第三代領導集體積聚高度重視的新時期產生的第一位藏傳佛教轉世靈童。如果“贊美十七世噶瑪巴”是一種“錯誤的價值判斷”,這個責任應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三代領導集體來負責。老百姓只知道“前總書記曾經在天安門城樓上抱過這位轉世靈童”,還有“前政協主席也親自接見過這位轉世靈童”。雖然這位轉世靈童現在出了國,但是,政府不是說“他去國外是為了取前世的黑帽”嗎?現在又怎麼能說成“嚴重的政治立場,觀點錯誤”等字眼來打碎一個虔誠宗教信徒的飯碗?除非現在“三個代表”什麼也“不代表”,《共憲》第三十三條所明文規定的“……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條款也成了掩蓋老百姓疾苦的一種外交辭令,那就另當別論了。比如,“援藏幹部”取代“土著幹部”,無法取代的時候行事其各式各樣的伎倆。因為,目前援藏幹部達2400名,按所謂西藏自治區所屬的各行政部門分配,每個部門不下於二十多名援藏幹部。若是這樣,那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於2004年3月頒布的《2003年中國人權事業的進展》中所刊載的“少數民族享有平等參與國家事務和自主管理本地區,本民族事務的權利”等字眼離事實相差多遠呢?

從“有些篇什已經在某種程度上進入某種政治誤區。例如,《尼瑪次仁》,《丹增和他的兒子》等篇什,前者描寫著名宗教人士尼瑪次仁在國際會議上與達賴支持者相遇的那種困惑,反映出作者對達賴分離祖國,鼓吹西藏獨立的本質認識模糊的觀念;後者流露出對當年平叛鬥爭有某種誤解”的角度看,前者上面所說的那樣,所謂《十七條協議》宣傳五十多年造成的影響以及懼怕西藏流亡政府和前蘇聯之間建立某種關系後共同對抗中華人民共和國而上個世紀七十年代末期開始繼續接待達賴喇嘛特使等直接有關系,而非宗教人士尼瑪次仁和著名作家維色本人的錯誤或非理性的舉措。恰恰相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自身對“西藏問題”所持的模糊態度造就了包括筆者在內的寧死不想模糊中沉默的一代人。後者同樣是“在中國,嘉樂頓珠先生會見了中國的各個高級官員,他們聲稱:由於‘四人幫’的掌權,破壞了中國政局的穩定,損害了工農業的發展,從而使西藏也遭受到巨大的困難。‘西元一九五九年的西藏抗暴也是由於各種因素而造成的,與達賴喇嘛和西藏人民沒有任何干係’等等”(《以事實證明西藏的真相》/西藏流亡政府外交與宣傳部。達蘭薩拉1993年/西藏問題研究中心翻譯。)造成的後果。既然“西藏抗暴與達賴喇嘛和西藏人民沒有任何干係”,個別人的經歷是“沒有任何干係”中的苦難歷程,應當更沒有任何干係或誤會等成份。共產黨不是時常教導人民“前事不忘,後事之師”嗎?理應不該忘記那些“各種因素而造成的”前事中的苦難,苦難對人們喚起覺悟。至於覺悟之後的好壞,由因人因時因狀況等所處環境的苦樂來決定。不是嗎?《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版管理條例》都允許“公民可以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出版物上自由表達自己對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社會事務的見解和意願,自由發表自己從事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造和其他文化活動的成果。”不用說《共憲》第三十五條所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是根本大法對人民的行為指南,也是依法治國者埋頭遵循的根本大法。

綜上所述,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遵循的“國際法”或自己所制定的“國家法”,還有對“西藏問題”所持的模糊政策等角度看,《西藏筆記》不僅沒有被禁的理由,而且,《西藏筆記》還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正在加緊實施的“精神文明建設”中起到有益的積極作用。其實,宗教本身是一種找尋快樂的工具。你快樂我快樂他她快樂,大家都快樂了。沒有必要怕什麼“不穩定”之類的難題,可以說快樂能夠壓倒一切。那麼,這個不太圓滑的禁書後果誰來承擔呢?假如不是正在“玩耍深挖牆角的遊戲”或“‘援藏幹部’取代‘土著幹部’”的話,應當說劉部長為首的中共中央統戰部的主管來承擔。至於以後的事態趨勢怎樣讓大家可以拭目以待了。

──轉載自《議報》第178期(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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