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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訴江案 立委律師學者籲法院勇於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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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3日訊】(大紀元記者趙曉慧台北報導)對於台灣高等法院做出台灣訴江案不具管轄權的判決,多位立委、律師、政治及法律學者均表示不能理解,他們呼籲台灣司法機關應該勇於管轄,還正義於人間。

昨天下午(十二日)台灣法輪功前往台灣高等法院遞狀後,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立法委員林濁水、台大政治系教授明居正、台大法律系教授謝銘洋均到場聲援。

立委不滿台灣法院的消極態度

看過台灣高等法院的判決書之後,林濁水大表不滿,他認為台灣法院應積極尋求保障台灣人民的途徑,要求中國最高法院對江澤民等人的引渡,或將此案轉移給中國最高法院審理。

林濁水說,雖然眾所皆知中國的司法受到行政的嚴重干預,但不能視為理所當然,該理所當然的反而是「司法應獨立於行政之外」,台灣法院應以此一普世原則要求中國法院提供協助或引渡,但台灣法院在未尋求一切努力之前就輕易放棄保障人民權利,態度實在過於消極。

林濁水還說,以兩岸分治的現況來看,中國繼承了中華民國大部分的領土,也應當繼承中華民國當年所簽署的國際公約,所以中國的法院沒有理由繼續屈從行政干預,而不實踐人權公約及人權保障。

政治學者:人權高於國家權力是普世潮流

台大政治系教授明居正則表示,在過去的政治史當中,個人的人權價值並不受重視,但近兩百年開始逐漸受到重視,國家權力已受到約束。

明居正舉例,當國際組織頒布裁決時,國家主權會讓步,例如:香蕉買賣的判決、煙草的傾銷等。另外,戰爭行為也受到約束,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政治或軍事領導人,不能以國家主權之名進行殘害人權之實。

明居正強調,人權的價值高過於國家主權的價值,已是普世的潮流,對於犯下「殘害人群罪」、「殘害種族罪」、「種族侵襲罪」的人,絕對適於法律的追溯及懲罰,這不僅是還正義於人間,也嚇阻獨裁者對人權犯罪。

法律學者:台灣絕對有審判權及管轄權

謝銘洋說,一個訴訟案要成立,端賴「審判權」及「管轄權」的確立,就是對犯罪事實的溯追、該由哪個法院出面審理,依照台灣的《殘害人群治罪條例》及《刑法》第七、八條,台灣法院對江澤民絕對有審判權。

至於管轄權的正當性,謝銘洋表示,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九條,台灣最高法院應該指定一個法院受理。

人權律師:司法在於保障弱勢

長期關注此案的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魏千峰律師,回答記者詢問對判決的看法時表示,法院之所以會做出這樣的判決,是因為台灣因長期退出聯合國,法官及檢察官較無國際法的素養與經驗,所以容易認為不具管轄權。

但魏千峰強調,法官也不能因為這個條例沒被引用過,就判定不適用,此外,這次所引用的條例公約在民主國家已屬共識,對於集體性的迫害應該加以制裁。

魏千峰說,美國在十八世紀時已制定一種法律,當外國人在自己的國家受到迫害時,無法在自己國家的法院請求司法救濟時,可以在美國請求救濟,在廿世紀末已有類似的案件在美國成立。他感慨地說,兩百年之間法律依然沒有沉睡,美國的觀念值得台灣的國際法及憲法的學者進行討論。

他說,或許《殘害人群治罪條例》五十年前的制定是應付心理,但今日若能正視保障台灣人民的需要及正義的需要,就能賦予此條例前瞻性的意義。

魏千峰最後強調,司法是保障弱勢的,所以台灣的法院應該勇於管轄。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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