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小百科:301條款與306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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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舜協台北四日電)依據美國在1974年通過的「美國貿易法」規定,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每年 3月底要向國會提交「各國貿易障礙報告」,指認未能對美國智慧財產權利人與業者提供足夠與有效智慧財產權保護措施,或拒絕提供公平市場進入機會的貿易伙伴,並根據這份報告在一個月內列出 「特別301條款」國家與「306條款監督國家」。

「特別 301條款」國家又分為優先指定國家(Priority Foreign Country)、優先觀察名單(Priority Watch List)與一般觀察名單 (Watch List),其中美國會在公告後六個月內對優先指定國家展開調查並進行諮商,若不能達成協議再決定貿易報復措施;「優先觀察名單」與「一般觀察名單」國家則不會面臨立即報復措施或要求諮商,除非美國察覺有更嚴重的違反智財保護行為。另若美國認為當年度某一國家有檢討需要,則會再將該國增列為「不定期檢討」(out-of-cycle review)對象。

因此,除了「優先指定國家」名單外,基本上被列 入「特別 301條款」國家,對美貿易不致於產生立即性的衝擊。

相較於「特別301條款」,被列為「306條款監督國家」則可視為美國將實施貿易報復的「最後通碟」。根據美國貿易法規定,只要美國判定未遵守雙邊智財權保護協定,即可被列為 「306條款監督國家」,一旦被列為此一等級,美國即可不經由調查逕行發動貿易報復措施。

根據美國在台北時間五月四日凌晨公布的「2004年特別 301條款調查報告」,烏克蘭被列為「優先指定國家」;歐盟、韓國、阿根廷、巴哈馬、巴西、埃及、印度、印尼、科威特、黎巴嫩、巴基斯坦、菲律賓、俄羅斯、土耳其與台灣被列為「優先觀察名單」,而「一般觀察名單」則有加拿大等34個國家。

而被列為「 306條款監督國家」的有巴拉圭與中國大陸。其中智慧財產權保護紀錄不佳的中國大陸已是連續第六年被列入,但美國仍在2000年 9月給予中國大陸永久最惠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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