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上海法院七年支持假證 迫害國家副部長級老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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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4日訊】顧稀、劉毅是夫妻,都是八十多歲、入黨六十六年的離休老幹部。顧稀是「新中國鐵路高等院校的奠基人和開拓者之一」、「目前唯一在世的建國初期由毛澤東主席親自任命的全國重點大學校長」。劉毅是副局長級。兩位八十多歲老人自1997年10月向原審法院多次提起訴訟,疾病多發。因原審法院支持被訴人趙雅琴一戶侵佔兩位耄耋老人合法全部承租居住的「離休幹部房租減免住房」,趙雅琴虐待和威脅兩位老人已十多年,原審法院使兩位耄耋老幹部至今已七年不能回自己家居住,無家可歸,無法換房,無法購房,四處避難!已四次在寒冬到外地投親、或自費住旅店,或自費租住他人私房,或被迫到北京市自費住南苑鄉農村敬老院避難,現再次被迫長期住醫院!因原審法院違反事實枉法判決,使二老顛沛流離多年,身心憔悴,長期鬱悶,多種疾病併發,多次住醫院後,從2003年9月至今再次在上海華東醫院東九樓住院治療。顧稀已查出肝葉上有兩個大囊腫。劉毅左眼近失明。

顧稀和劉毅2002年5月26日從北京避難敬老院將《再審申請書》掛號0740寄給最高人民法院審監庭。上海同濟大學2002年7月8日在原上海鐵道大學1998年12月28日發給上海第一中級法院的《證明公函》上加蓋「同濟大學」校公章、又加蓋「同濟大學房管所」公章,再次確認事實真相,催促上海法院儘快改判,將被趙雅琴和顧楠侵佔多年的顧稀和劉毅的「離休幹部房租減免住房」立即判還顧稀和劉毅。原國家安全部長凌雲,全國人大常委、民盟副主席馮之浚都曾寫信打抱不平。最高人民法院肖揚院長2002年2月27日曾批示解決。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丁法官2002年9月17日電話通知(有錄音):顧稀和劉毅2002年5月給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審申請,最高人民法院9月已批轉上海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老人原給最高人民法院的證據沿用,請顧稀和劉毅將《再審申請書》改寫成給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附帶原審法院的三個法律文件和新證據,儘快寄來。顧稀劉毅2002年9月27日掛號0881從北京避難敬老院寄給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立案庭《再審申請書》、三個法律文件的複印件以及26頁新證據。上海市郵政局查詢回單證明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02年9月29日下午已妥收。2002年9月28日和11月22日,顧稀劉毅又將兩批補充證據掛號寄給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立案庭。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陳賢等法官來電話說:顧稀和劉毅寄來的上述再審材料都已收到,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將儘快再審(有錄音)。但是,至今已過去了近兩年,上海高級人民法院毫無再審的跡象。

請責令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排除陳旭等人的控制,立即再審,判決和執行趙雅琴和顧楠立即無條件歸還其已侵佔多年的屬於顧稀和劉毅的「離休幹部房租減免住房」!

再審申請書

申請人(原審原告):劉毅,女,1922年3月28日生,83歲,漢族,上海同濟大學副局長級離休幹部。合法住所:上海市南昌路125號401室。現住所:上海市華東醫院東9樓。病房護士站電話021-62483180轉60902,

申請人(原審第三人):顧稀,男,1919年6月15日生,86歲,漢族,上海同濟大學國家副部長級住房醫療待遇離休幹部。合法住所、現住所及電話與劉毅相同。

被訴人(原審被告):趙雅琴,女,1953年5月1日生,51歲,漢族,身份證號310106195305013224。原上海市豫園小世界商廈公司職工。現住:200020,上海市南昌路125號401室。住房電話:021-64669101。手機:13901779024。

被訴人(原審被告):顧楠,女,趙雅琴之女,1980年7月20日生,24歲,漢族,身份證號310103198007203227。原上海強生集團公司職工,現住址及住房電話與趙雅琴相同。手機︰13801742927。

申請人因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2年2月19日(2002)滬一中民監字第95號《駁回申請再審通知書》(法官陳莉萍)和由該《通知書》「維持」的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1998)滬一中民終裁字第2438號民事裁定(審判長陸荷花)和上海市盧灣區人民法院盧民初字(1998)第639號民事判決(審判長陸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如下:

撤銷(2002)滬一中民監字第95號《駁回申請再審通知書》和由該《通知書》「維持」的(1998)滬一中民終裁字第2438號民事裁定和盧民初字(1998)第639號民事判決,由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本案,做出公正的終審判決:

1、判令被訴人一戶立即停止侵犯兩位耄耋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立即無條件遷出國家優待給離休幹部顧稀和劉毅合法居住使用的、離休幹部劉毅為唯一承租人和唯一合法戶主的上海市南昌路125號401室「離休幹部房租減免戶」公房。

2、判令被訴人立即自行解決自己的住房。

3、判令被訴人承擔申請人從1997年10月14日本案起訴至本案再審判決生效並執行完畢的全部訴訟費用。

4、判令被訴人賠償申請人起訴本案後因被訴人出具偽證造成錯判、使被訴人得以繼續侵佔和詐騙申請人住房、而給申請人造成的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害,包括:拖欠的住房使用費用,被趙雅琴故意損壞和偷盜的貴重藥品和花木等財物,申請人因受到趙雅琴的侵佔、虐待和死亡威脅,有房不能住,有家不能回,被迫離家離滬避難,被迫自費租住旅館、他人私房和農村敬老院的全部費用等,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捌萬元。

5、對在本案審理中觸犯《刑法》和《審判紀律》的被訴人及其律師以及觸犯《法官法》的法官,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事實和理由:

(2002)滬一中民監字第95號《駁回申請再審通知書》和由該《通知書》「維持」的(1998)滬一中民終裁字第2438號民事裁定和(1998)盧民初字第639號民事判決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和法定程序方面都是錯誤的,審判人員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現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裁判。

顧稀,85歲,國家副部長級住房和醫療待遇。1938年入黨,1945年任解放區第一所鐵路高等學校-晉察冀邊區張家口鐵路學院院長;1949年2月任中央軍委鐵道部軍代表;1949年7月任中國交通大學教育長;1950年10月任唐山工學院(清朝的路礦學堂、後改名唐山鐵道學院、現西南交通大學)代院長,1951年任院長;1952年11月毛澤東任命為全國重點大學唐山鐵道學院院長,兼黨委書記;1974年1月由鐵道部調任上海鐵道學院(後擴大為上海鐵道大學,現並入同濟大學)黨委書記;1985年離休。

劉毅,83歲,副局長級。1938年入黨,曾是晉察冀邊區參議員,中央黨校研究生畢業。建國後歷任北京鐵路管理學院(現北京交通大學)首任院黨支部書記、唐山鐵道學院黨委副書記。「文革」後任上海戲劇學院整黨工作組代組長,上海機械學院,上海業餘工業大學和上海電視大學的校黨委副書記,上海鐵道醫學院和上海鐵道大學的副局長級幹部。1983年離休。

1985年顧稀離休時,全家的住房面積只有38平方米,離副部長級住房標準相差甚遠。當時,學校讓顧稀交回在校內暫借的一套兩居室房,給他換成一套沒有煤氣的三居室,後來又增配了幾處一居室房,但分散上海各處,有的煤衛在地下室與他人合用,老人沒法住,只好在1989年經多次交*合法置換成南昌路「離休幹部房租減免戶住房」,卻是不准購買的宗教房產,而且在六層樓高,沒有電梯,股骨頭骨折的耄耋老人顧稀爬不上去。另一處南西路房在三層樓上,樓梯窄陡,老人爬不上去,而且是不准購買的「國家保護房產」。

老人的第三個兒子顧礦已去世,他生前曾是上海三家私人企業的業主。其妻趙雅琴,原是上海豫園商場打字員、豫園小世界購物商廈售貨員,在顧礦生前,就白天不上班,夜晚在舞場夜總會鬼混,糾集起由王XX、童XX等多名*夫和打手組成的黑社會性質流氓淫亂團伙,以綽號「王家媽」著稱。趙雅琴的*夫之一童XX向律師書面舉報:在顧礦生前,趙雅琴就有團伙淫亂、介紹賣淫、非法盜取巨額銀行存款等罪行。

趙雅琴及其成年有職業的女兒自成一戶,家財逾百萬,曾租住烏魯木齊中路261弄一套房,並在浦東選購一套新房,卻無償霸佔兩位老人承租居住的「離休幹部房租減免戶住房」的主臥室、客廳、過道、廚房、廁所和門洞已十五年,虐待威脅兩位老人多年吃喝拉撒睡擠在一室,近七年趙雅琴更是把兩位老人趕出老人承租並繳納全部房租的「離休幹部房租減免住房」,並威脅老人四次到外地避難。

趙雅琴逼迫顧礦在其生命的最後七年至死單獨分居在不到兩平方米陰冷憋悶的門洞裡。顧礦病重後,趙雅琴與眾*夫盜走顧礦的股票存款四十六萬元,霸佔顧礦的公司和滬A07879號汽車,在寒冬不給顧礦治療,兩次從醫院拖回,遺棄在門洞裡大罵,把老人承租的離休幹部房租減免住房變成了趙雅琴與眾*夫淫亂的場所和遺棄迫害老人的兒子顧礦至死的現場。

1997年10月7日,趙雅琴起訴與顧礦離婚,要求分得老人承租的國家副部長級住房待遇離休幹部房租減免住房的三分之二,把老人趕出去。

1997年10月14日,兩位老人被迫援用《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起訴趙雅琴一戶涉老侵權,要求她們停止侵佔老人承租的離休幹部房租減免住房,自行解決住房。

盧灣區法院1997年10月第一次開庭就宣佈:因涉及副局級以上幹部,本案需報請當時的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陳旭審定。

原上海市第一中級法院院長、現上海市政法委副書記陳旭,在非接待日私下會見並明確表態支持趙雅琴。1998年2月,趙雅琴專程到華東醫院對顧稀說:「法院已判決你們老人敗訴」。

在陳旭指揮下,從1997年10月至今七年多,上海市盧灣區法院和上海市第一中級法院在九個訴訟過程和八個法律文書中,只字不提老人起訴時援用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副局級以上幹部住房分配辦法》,多次故意拖延超期審理,突然改案號、多次換法官、換書記員、改案由,盧灣區法院陸平(女)等法官故意違背事實、法律和法定程序,荒唐地認定國家優待老人承租居住已十五年的「離休幹部房租減免戶住房」是用趙雅琴一戶的住房換來的,據此枉法終審判決趙雅琴一戶有權繼續無償霸佔老人承租的「離休幹部房租減免住房」!市一中法院兩次駁回老人的再審申請!兩級法院明知趙雅琴一戶的戶口當時不在盧灣區老人住房而在南市區小東門趙雅琴的娘家,仍終審判決支持趙雅琴繼續無償霸佔盧灣區老人住房!

陳旭曾派原市高級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後任陳旭院長辦公室主任的許祥雲誘騙和脅迫老人說:老人撤回上訴,再起訴,法院就判決支持老人。結果卻是法院判決老人不僅必須無償「遷讓住房」給趙雅琴,還逼迫老人拿出三萬元養老金「補貼」趙雅琴!

趙雅琴及其律師韋釗芳和陳強向法庭出具行賄得來的偽證,當庭造謠說:老人承租居住的離休幹部房租減免戶住房是用上海鐵道學院1985年「直接分給」趙雅琴一戶的一套三居室房,加上1986年「直接分給」趙雅琴一戶的一套兩室房,與他人住房交換而來的。

1997年10月上海鐵道大學就發公函給法院,證明趙雅琴的法庭證言不是事實。學校絕不可能在1985年分一套三居室房給不是該校職工的趙雅琴一戶,更不可能在1986年又增分一套兩室房給趙雅琴一戶。在該房的合法《戶口本》、《租用公房憑證》和《享受離休待遇幹部提租減免申請審核表》上,都沒有趙雅琴一戶的名字。房管部門明確該房是「離休幹部房租減免戶住房」,其居住權和租賃使用權都屬於離休幹部顧稀、劉毅。

類似的公函證明,上海鐵道大學和同濟大學至今已給上海法院發去了六次。當地警察署也出《證明》給法院,證實趙雅琴一戶疊加在老人住房地址上的戶口本另冊是塗改過的,是違反戶籍法規的非法戶口本,她一戶不是老人的合法同住人。在盧灣區法院判決時和趙雅琴一戶向市一中法院上訴時,趙雅琴一戶的戶口都不在老人承租的盧灣區離休幹部住房而在南市區小東門趙雅琴的娘家。

北京市西城區法院有民法專家何山公房糾紛案判例:福利分房年代的「離休幹部房租減免公房」的承租權,是國家給離休幹部的住房工資以實物方式的體現,作為一種福利待遇,可以也必須給予其全部繼承人。而顧稀劉毅早就在公證遺囑裡剝奪了趙雅琴一戶的繼承權。

兩位老人兩次提出再審申請。對老人的一個再審申請,上海市一中法院聽證兩次,看房一次,換了三個法官,拖了九個月,法官沉偉瑛(女)2001年11月22日在2001滬一中民監字第383號《駁回申請再審通知書》裡竟然把兩位老人在兒子死後九個月被趙雅琴威逼「離開自己的居所」自費避難,極其荒唐地說成是兩位老人「為了給兒子養病創造一個安靜、詳和的環境」,「自願離家讓房」給已死去九個月的兒子「養病」!

對老人的另一個再審申請,市一中法院法官陳莉萍(女)提出:「老人給趙雅琴一套高級住房,再送房屋遷讓補貼十萬元現金,否則趙雅琴不走」。老人拒絕後,法官陳莉萍(女)2002年2月19日在2002滬一中民監字第95號《駁回申請再審通知書》裡竟然寫:因老人的副部長級離休幹部房租減免住房「系趙雅琴一戶原居住並租賃的房屋與其他房屋交換所得」,「原判據此認定趙雅琴一戶在該房中享有居住權並對你們要求趙雅琴一戶遷出該房未予支持,並無不當」。

2002年法院又欺騙兩位老人到盧灣區法院第三次起訴,卻在立案時瞞著老人改動老人的起訴狀,不准顧稀做原告也不准做第三人,還不准提到趙雅琴的流氓淫亂活動,堅持要老人「讓出房子和錢給趙雅琴」,使二老被迫撤訴。

八年來,上海法院始終不提《老年法》,始終迴避:趙雅琴一戶的房屋從何而來?國家優待二老的住房到哪裏去了?

根據上海法院的判決書和裁定書,「國家副部長級離休幹部房租減免戶住房」不是國家分配所得,而是用趙雅琴的住房「交換所得」。不是私企老闆趙雅琴一戶侵佔了副部長級離休老幹部的住房,反倒是副部長級離休老幹部「侵佔」了私企老闆趙雅琴一戶的住房!上海法院經過八次法律過程,故意把「副部長級離休幹部房租減免住房」的來歷掐頭去尾,故意不採信分房單位的六次公函證明,故意採信趙雅琴及其律師的偽證,目的是讓女流氓趙雅琴繼續無償侵佔、在老人去世後「合法」「無償」獲得國家優待老人的副部長級離休幹部住房!

因上海法院枉法將該房判歸趙雅琴無償居住使用,兩位老人已十五年無法換房,無法買房,無家可歸,四處避難。顧稀在北京南苑鄉農村敬老院自費避難時摔成右腿股骨頸骨折,自墊三萬元醫藥費做了人工髖關節股骨頭置換手術。劉毅患冠心病和雙目白內障,需手術。二老已身心憔悴、經濟拮据。

顧稀、劉毅的很多老學生、老部下,包括很多部長、局長級的領導幹部和知名專家學者,在美國和歐洲的交通大學老校友,2002年到北京市南苑鄉農村敬老院來看望兩位避難老人時都說:老院長夫婦多年來的訴訟和目前的處境都是「令人震驚和難以置信的」!

陳旭還指揮上海法院在四個相關訴訟中故意枉法偏袒趙雅琴:

1、兩位老人援用《老年法》刑事自訴趙雅琴虐待老人,盧灣區法院審理兩年半後,在2003年5月在老人在京住敬老院,非典流行期間,原刑事自訴方無壹人參加下,「判決趙雅琴無罪」。老人上訴後,2003年8月市一中法院終審判決兩位老人「無法律依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兩位老人多次遞交訴趙雅琴全部侵佔顧礦遺產的起訴狀,盧灣區法院拒不受理。

3、兩位老人的訴訟代理人顧健起訴趙雅琴在法庭上捏造事實誹謗辱罵老人的代理人顧健的名譽侵權案,盧灣區法院和上海市一中法院枉法裁定「駁回起訴,不予立案」,但「收取100元訴訟費」。

4、新華通訊社總社1999年11月發全國晚報專電,點名批評趙雅琴虐待老人、侵佔離休幹部住房。國家民政部《中國老年報》全文轉載了。趙雅琴訴《中國老年報》刊登新華社全國通稿是對她的名譽侵權,北京法院不予立案,盧灣區法院不僅立案和多次開庭,還在趙雅琴及其律師陳強被代表《中國老年報》出庭的國家民政部法規中心主任吳明和眾多證人證言當庭駁得理屈詞窮兩年半之後,判決《中國老年報》名譽侵權成立,判令《中國老年報》刊登向趙雅琴認錯道歉的聲明。《中國老年報》不服上訴。2003年10月上海市一中法院二審判決維持原判。但《中國老年報》堅決拒絕刊登向趙雅琴認錯道歉的聲明,如果上海市法院強制執行,《中國老年報》就同時刊登趙雅琴虐待老人的證據和老人的近況.

在審理中,上海法院明知趙雅琴已觸犯《刑法》和《治安條例》,應受到刑事追究。卻故意不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和行政責任:

1、趙雅琴及其眾姦夫盜取顧礦四十六萬元現金之後,以「沒錢」為由、不給顧礦實施伽馬刀等方法治療、反而在寒冬兩次把當時已沒有語言能力的顧礦拖回門洞促其死亡。趙雅琴及其姦夫至今不讓顧礦的父母兄弟看到顧礦的病歷。趙雅琴已構成虐待罪,涉嫌致人死亡罪。

2、趙雅琴及其律師故意向法庭出具其行賄得來的偽證,在民事訴訟中,也成立妨礙作證罪。

3、趙雅琴一戶至今無償霸佔他人住宅,已構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4、趙雅琴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捏造虛假事實,在訴訟中實施詐騙,並換門鎖佔用租賃使用權在七十萬元以上的離休幹部住房七年以上,已構成訴訟詐騙罪。(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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