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東莞千人「暴動」案秘密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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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8日訊】(大紀元記者馮長樂電話採訪報導)廣東東莞興昂鞋業國際有限公司擁有上萬名員。因勞資關係長期不平等,如工資低,經常被拖欠,待遇差、伙食差、超負荷勞作等,終釀成集體「暴動」。今年4月21-23日晚,上千員工(其中有一些未成年人)集體對資方的辦公室、車間、飯堂、小賣部、保安室及廠內車輛進行了不同程度的損毀和破壞。「毀壞了價值15萬餘元財物」(控方的證詞)。

此次「暴動」據說並沒有任何人是指揮者,也沒有任何人被指揮,本質上即客觀上反映了勞工們都是基於長久積累的對資方的憤怒及不滿的一次同時總暴發,但具體的說,怎麼就使得如此之多的人就在這一天同時暴發不滿的,這是控方至今沒能查清的事實。

事發後資方與警方以「故意毀壞財物罪」逮捕並起訴了他們認為是這次行動的組織者的陳南柳等5名勞工。

自由亞洲電台今年四月二十九日曾報導,廣東省東莞市大嶺山鎮的一家台資鞋廠從4月21號到23號,發生工人與管理人員衝突事件。廠方對外表示,這一事件給企業造成35萬美元的損失。但大嶺山鎮一名政府官員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廠方說詞不負責任,此事僅止於數名工人因工資問題酒後鬧事而引起。

8月25日,東莞法院秘密開庭對陳南柳等5名被告進行一審判決。北京市晟智律師事務所高智晟律師接受委託作為被告陳南柳的法律援助律師為被告進行辯護。

就此次開庭大紀元記者電話採訪了高智晟律師。

記者:此次東莞法院開庭審理的情況是可否談一談?

高律師:這次開庭是不公開的。是受限制的,外界無法瞭解。

記者:是甚麼問題引起的這場官司?

高律師:資方與勞工關係的不平等,勞資關係引起的。

從大環境來看,勞資關係在全球來看也是天然的不平等關係,在文明、法制的國家和社會,追求的是在結構上對勞資關係無限膨脹的抑制,在中國勞資關係是絕對的不平等!這問題從49年到今天半個多世紀了,國家也沒有明確的目標,更沒有任何改善。從小環境看,這裡涉及未成年犯罪問題。

記者:關於勞資糾紛,在中國的企業裡,一般是有工會組織出面解決的。這個企業難道沒有工人自己的組織嗎,比如說工會?

高律師:對,東莞的問題就是反映了工會組織建立的問題。其實在中國企業中有沒有工會組織是沒有甚麼區別的,就勞工而言,有工會也不過是多了個「管家」而已,不是勞工權益的保護組織。國家對工會是限制的,工會也從未替人民當家作主。工會不過就是個「二政府」,替政府監督監管勞工。我曾經問被告人:在你們工廠是否有工會?解釋了半天甚麼是工會,他竟然一無所知,根本就不知道工會是個甚麼東西!這個萬人企業,沒有工會組織。這些年輕人他們遇到的問題不僅是勞資問題,而是現實的生存問題,他們面臨的是生存危機!

有一個叫萬家分(音)的人,他告訴我他每月工資450元,房租400元,僅剩下50元供支配用!他要用這50元有效的活下去,還要保證資方每天11個小時的勞動!哪裏找這樣的工人呀,也只有中國的工人能做到呀!

記者:他們真可憐!您為這樣的人做辯護。。。。

高律師:我是講真話的人。成為「威脅國家安全的人物」,赤裸裸的威脅!我是一介草民,成為國家名單上的人,國家惦記著我。

記者:您的勇敢正義,令人敬佩!我們大紀元時報就是說真話的媒體。

高律師:大紀元好像以前發表過我的東西是不是?

記者:說真話的、講事實的人和事,我們都給與報導和支持。

高律師:知道作家茅盾嗎?

記者:知道,沈燕冰。

高律師:矛盾筆下反映的是在舊中國冷血的資本家對工人的盤剝沒有停止過,共產黨與工人聯合抗爭,現如今是黨與冷血資本家一起對付手無寸鐵的人民的鬥爭!

我最近寫了一篇文章叫做「向獸行宣戰」,會寄給你。

記者:東莞法院為甚麼要秘密開庭?

高律師:很多是屬於「國家機密」,開庭的氣氛很神秘。整個過程只用了一小時零六分鐘而已!講話不能超過3分鐘,有兩次他們還跟我衝撞起來,經常被打斷講話。。。

這樣吧,我把我的辯護詞給你,你看就明白了。

記者:如果我們把您的辯護詞發表出來,對您的人身安全是否會有影響?我有些擔心?我知道在中國說真話的代價是甚麼。

高律師:已經這樣了。沒甚麼。勞工的生命更重要。

勞工陳南柳被控故意毀壞財物罪一審辯護意見

高智晟律師

(古之中國,暴政之下,哀民怨之艱難,哀民怨之危險,今之中國更甚!將關注予甚麼領域,該領域完全裸露在光天化日之下的殘暴、非人道及對人類規則文明的反動情勢令仁者窒息!2004年8月25日,廣東東莞市法院開庭「審理」了一群「暴動者」,五名被告人、數百頁證據材料、六名辯護律師,「庭審」神速令人驚悚,僅一個小時零六分鐘。「庭審」中法官追求的最高準則即是一個「快」字,任何企圖超過三分鐘的發言都將被武斷地制止,「庭審」最顯著的特徵即是對事實及法律的絕對不感興趣,同時對任何企圖對事實及法律抱有興趣者保持著高度的警惕,故而,兩次與我衝撞起來——可憐的中國律師!無用的中國律師。謹將辯護意見予朋友們……)

審判長、審判員:

被告人陳南柳被控犯有故意毀壞財物罪,其因此已被拘押達4個月之久,作為陳南柳的法律援助律師,隨著對本案客觀情勢的綜合瞭解的深入,我們獲得了對案件事實、被告人行為性質及被告人行為法律後果的本質瞭解。另一面,像在其他諸多刑事追訴程序中一樣,作為辯護律師,作為社會法律工作者,隨著對案件客觀真實情勢瞭解的廣泛及深入,規律性的另一個獲得:即是沉重的憂慮及沉重的悲哀。任何深入地或者說任何對公民的尊嚴、自由尚存責任者,在全面瞭解了本案實情後都會提出這樣的質問,即:對這幾名被告人的刑事追訴程序的啟動到底是控方的需要,還是這幾名被告人行為在刑法及刑罰方面的需要;到底是這幾名被告人行為的必然結果,還是因循於傳統的「鬧出這麼大的事,必須抓一批人進去以敬傚尤」的法律價值以外的觀念的需要,而今天的庭審中,公訴人令人失望地恰恰提到了這樣的需要。這是我們的質問,當然也應當是法院思考的問題。下面,我將本著事實與法律,為被告人陳南柳作無罪辯護,謹願合議庭予以採納:

審判長,從刑法犯罪構成的要件角度、本案客觀事實狀態角度及被告人行為的社會性角度三個方面分析,被告人的行為均不構成犯罪。

一、從犯罪構成要件及證據角度看被告人行為的性質問題;

1、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客觀上,發生財產被毀壞的結果,因為有財產被毀的結果發生,所以即指向了故意毀壞財物罪。這是典型的客觀歸罪思想,行為是為主觀目的服務的,行為必然是主觀支配的結果。本案中,統觀所有在卷的證據材料,沒有一份證據或者說沒有任何人在陳述施行不當行為的主觀故意時提及為的是故意毀壞財物的問題,除了陳南柳等被告人在公安偵察及審查起訴階段的多次筆錄談到的,這次群體不當行為總暴發的主觀意在使資方改善員工的工資待遇及伙食條件外,興昂鞋廠的蔡××廠長在接受公安人員詢問時也談到這次所謂的鬧事主觀動因是「我廠的工資少啦!」時至今日法庭釋證結束,沒有任何支持被告人4月23日行為施行是為了故意毀壞資方財物的證據,因此我認為,本案指控結構性地缺少了故意毀壞財物的主觀故意要件,其行為不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2、從既有證據的特徵看,被告人陳南柳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審判長,刑事追訴程序涉及到公民的人身自由問題,其特別要求對被訴公民的法律結論必須建立在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證據之上,其中證據客觀性當中的排他性是保證刑事審判正確性及正當性的絕對條件。刑事審判的指向必須是具體的及確定的,對這種具體的及確定的保證即是由具體的、確定的、符合排他性的證據來保證的。本案中確定的存在是,14月23日在興昂鞋廠發生了千人左右的群體不適當行為;24月23的群體不適當行為客觀上造成了一定的財物被毀壞的結果;3無法確實這些被毀壞財物的具體的責任人。以下客觀存在決定了我上述三個確定的正確性:1包括幾名被告人在內的所有在公安偵察階段被訊問及被詢問的人員都證實,4月23日發生了千人左右的不適當的群體行為,其中有的人說是有兩千多人參與了他們所說的暴動,有的人說是五百多人,即使是興昂鞋廠的廠長在4月24日15點的談話筆錄中也承認有四、五百人參加了這次暴動;2沒有一個證人的一份證詞證明了那些被毀財物系由具體甚麼人所為,個別有具體涉及到幾名被告人對財物毀壞行為的,也規律性地只是證明了相關被告人是那次群體不當行為的參與者;3控方的起訴書內容表明,控方對4月23日被毀壞財物確係群體行為的結果事實是認可的,對控方在這方面表現出的實事求是之舉辯護人甚感欣慰!起訴書在「經依法審查查明」內容中特別提到:「2004年4月23日23時許,因工廠工資的發放問題,被告人萬家豐……等人帶頭煽動員工鬧事,後致員工集體對廠區裡的辦公室、車間、飯堂、小賣部、保安室及廠內車輛進行了不同程度的毀壞,興昂鞋廠被毀的財物有……」。在這裡須特別提請法庭注意的是,起訴書文意明確地肯定了系「員工集體對廠區裡的辦公室」等財物實施了毀壞行為,讓幾名被告人對千人左右的群體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僅有的一種可能是,這幾名被告人是共同犯罪的組織、策劃者,起訴書中的「帶頭煽動工廠員工鬧事」意慾正在於此。共同犯罪有兩類形態,即:事前有通謀的共犯和事前無通謀的共犯。本案中,絕對能夠排除事前通謀的事實大致上是控辯雙方認識的統一點,那麼僅剩下一種形態即事前無通謀的共犯。事前通謀型的共同犯罪中主要成員最主要的特徵即是組織、策劃及對具體行為實施的指揮作用,而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主要成員的構成條件則是:必須在具體的共同行為發生後及實施過程中自覺或者不自覺地形成的、具有明顯的組織、方向策劃及過程指揮的角色地位,並對整個結果的發生實際起到了上述角色作用,而在追訴程序中,任何承擔上述角色法律後果者,都必須是其行為性質本身在法律上的必然結果。從量的角度,控方的證據可謂舖天蓋地,但令人沮喪的是,沒有一份證據是解決幾名被告人在整個這次群體行為中的地位及作用的,諸如組織、策劃或指揮事實的。本案指控給人最大影響即是,控方自身對被告人陳南柳等人的在這次群體不當行為中的地位及作用也沒有個清晰的界定,抑或是清晰的認識,反正就這麼一大堆情況,交給你法院,你法院看著辦。這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公訴人對既有追訴環境的瞭解即自信。

3、從本案客觀真實情勢角度看,本案被告人陳南柳的行為不應當為那次群體失當行為結果承擔刑事責任,控方對幾名被告人的「罪狀」敘述僅為:「帶頭煽動員工鬧事,後致員工集體實施了毀壞行為」,這裡有這麼幾個問題需澄清:帶頭煽動鬧事的行為本身是否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這種行為的性質是甚麼?這種行為與員工集體實施的對財物的毀壞行為之間不存在必然聯繫,沒有證據證明了數以百計、千計的參與實施毀壞行為者均是緣於幾名被告人的煽動而實施的!本案指控的是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每名具體被告人的具體犯罪行為是甚麼,要不要具體落實,每名具體被告人毀壞的財物價額到底是多少,究竟是被指控的幾名被告人毀壞了價值15萬餘元的財物還是集體毀壞了這一數額的財物,起訴書肯定了是員工集體毀壞了價值15萬餘元的財物,既是控方都認為不是這幾名被告人毀壞的結果,那麼以被毀財物「數額巨大」來指控這些年輕人甚至是未成年人,既違背了基本的事實,也違反了基本的法律價值。請看這方面的相關證據:

A、楊×4月26日筆錄證實,沒有任何人是指揮者,也沒有任何人被指揮,本質上即客觀上反映了大家都是基於長久積累的對資方的憤怒及不滿的一次同時總暴發,但具體的說,從技術角度而言,還是肯定會有個具體的引發環節,即是,怎麼就使得如此之多的人就在這一天同時暴發不滿的,這是控方至今沒能查清的事實。

B、陳南柳4月25日9時45分筆錄證實:一是1棟2棟的員工都已參加了所謂的暴動行為後陳才開始參與進去的,二是陳與其他幾名被告人一樣的規律是,從頭至尾都不認識任何一名其他行為實施人,包括幾名被告人相互之間也不認識,全世界都不會存在這樣的共同犯罪。

C、4月24日20時,陳南柳筆錄證實:1、參與不當行為者有一千多人;2、實施不當行為的動因是為了增加工資、改善生活環境;3、其實施了以下行為,即:掀翻了一輛小車(應為參與行為),打爛了一輛大客車玻璃,並將其推出廠外(推出廠外亦應為參與行為,任何人單獨是不能完成將車推出廠外的行為),砸了車間的兩塊玻璃。與其他被告人完全一致的規律是,數以百計的人已開始了不適當的行為後才跟著參與進行的,規律性地都是各自獨立地施行著各自的隨意的行為,沒有任何人在指揮他人或被人指使著。

D、萬××4月24日22時筆錄證實:他是在人們鬧到一定階段問明究竟後才參與進去的,足見他不是本案的策劃者及組織者,更不是甚麼帶頭人;證人陳××頭腦清晰地、程式化地記下陳南柳及其他人的行為細節包括被砸器物的數量及名稱,就像事先即專門作好要當證人的準備一樣,陳南柳對自己確實砸壞了一些器物的不當行為是認可的,陳冬武證詞解決的也只是陳南柳的參與行為,至於陳南柳所謂帶頭之說只是證人個人的無知判斷而已。

E、4月24日17時蔣××證實:確係集體鬧事而非個別組織鬧事。

4月27日,興昂鞋廠人事主管劉××證詞內容客觀反映了這是一起群體自發的情緒化行為,而非為有組織有策劃之舉。4月24日22時,公安機關對興昂鞋廠成型部陶××的詢問筆錄中證實,她本人目擊了是男工從宿舍起鬨至實施不當行為結束的全過程,其特別證實了:一、沒有人在中間組織指揮;二、混亂中無以計數的人實施了不當行為。

F、蔡××2004年4月24日15點詢問筆錄證實:其談到暴動的原因是「我廠的工資少啦」,其同時談到同屬興昂國際有限公司的其他多個廠近來都發生了暴動,蔡××在所謂的暴動發生時就在現場,但其對具體甚麼人實施了甚麼具體行為的事實是全然不知,就證明具體被告人行為事實而言無任何實際意義,但其客觀證實了兩個重要的事實:一是所謂暴動之前,廠裡沒有甚麼串連策劃等異常情況,二是有四五百人參與了這次毀壞行動。

G、蔣××等人的辨認筆錄問題。包括陳南柳在內的幾名被告人對自己參與不適當行為的事實並不否認,這種辨認已無多少實體意義,並未解決起訴書對的每名具體被告人的具體行為指控事實的證明問題。

二、關於本案被告人行為的導因的社會因素問題;

審判長,4月23日,客觀上看,被告人陳南柳參與了近千人針對資方實施的不適當行為,他們的行為是不適當的,客觀上造成了一定的財產損失,被告人因此已付出了巨大的代價,他的自由、他的工作機會以及在中國這種特定的社會生態下公民一次被關押(不論國家關押行為的正當與否)對其終身個人發展前景造成的現實影響。對興昂鞋廠這種群體不適當事件的發生有其必然的社會導因因素,亦即,這個社會所包容及張揚的赤裸裸的不公正,和對勞動者毫無顧忌的非人道盤剝的程度已到了相當的反動程度。我們深入案件後瞭解到,興昂鞋廠工人每週休息僅一天,其中,週一、二、四、五每日不含吃飯時間,僅工作時間即達11個小時之多,而工人工資低到不能活命的境地。儘管如此,有時還乾脆就不發工資,4月23日群體事件的直接導因即是本已低的可憐的工資也未能按期發放,工人們的生存面臨嚴重的現實危險,請看這方面的筆錄和證詞:

1、萬××4月24日20時筆錄:萬××認為所謂暴動的原因是工資太低還拖欠,這與蔡××的分析一致。這裡有一個令人驚悚的事實是,萬××月薪450元,其每月房屋租金為400元,所剩50元尚連滿足10天的基本生活費都不夠,足見這些青年人所面臨的絕不僅僅是工資的待遇問題,他們面臨的是生命的危險,這並不是聳言。

2、4月24日21時,對陳××的詢問筆錄再次規律性地證實,本來就低的可憐的工資再次被資方調低,這是引發集體不適當行為的第一導因。萬××4月24日22時的筆錄中自然地表述了工人的一種普遍思想,即我們的老闆不是人,老是拖欠工人的工資,我們進廠差不多兩個月他們才給了100元人民幣。

3、屈××4月24日20時筆錄中證實:所謂鬧事的導因是「工資低和伙食差引起鬧事」。

4、被告人陳南柳在7月16日回答檢方詢問時再次強調:「因為我們工資低、伙食差,我們想通過鬧事來讓老闆來改善一下我們的生活」。

5、蔣××4月24日17時筆錄也證明:員工因工資問題對廠方不滿。

6、劉×4月27日14時筆錄證實:參與不當行為的人有近千人,原因是工資低。

7、人事主管劉××4月27日10時筆錄中,其不承認工資低、伙食差的現狀,但其談話的內容恰恰反映了這個在他看來的小事卻影響著那群打工者性命的尖銳問題。其證實,工人每週四個工作日是每天工作11個小時。

審判長,犯罪的特徵之一是刑事違法性,也就是我們平時所說的罪過。本案涉訟行為即4月23日那次群體失當行為不存在罪過的問題,即便是存在罪過,也不應當是含被告人陳南柳在內的幾名被告人的罪過。社會大環境及被告人所在單位的特定小環境是引發那次群體失當行為的真正過錯所在,即可能的罪過所在。就社會大環境而言,勞資關係天然的不平等是全球通例,而全球這種不平等的最糟糕的狀態之一即是我們中國勞資關係狀態,勞資關係地位的制度性絕對不平等,勞資矛盾解決溝通渠道的絕對不暢,以及司法保障對勞動者權益保護的功能性缺位,加之被告人所面臨的對基本生存都構成現實的、緊急危險的、更加惡劣的勞資關係現實,我的其他辯護人同行看了案卷後感慨說:他們好像又看到了茅盾先生筆下資本家冷血般地壓搾勞動者的罪惡狀態,既而引發工人的革命式的反抗。今昔不能比的是,當時是共產黨與工人一起與冷血的資本家進行鬥爭,而今天是冷血的資本家和共產黨一起與工人鬥爭,足見工人鬥爭前景的悲哀。以萬家豐為例,其每月向牲畜般地勞動,其每月工資僅為450元左右,而其每月房租竟高達400元,剩餘50元供他支配。人們可以啟動所有人類節儉方面的智慧能量來想像其每月如何來支配這50元以保證自己能有效地活著。每月50元的餘額,對一個人來講是一個心理極度危險的狀態,更危險、甚至是恐懼的是,今年的3、4月份,萬家豐、陳南柳他們面臨的則是更加不可想像的危險狀態。每月突然僅發50元錢,而且是在一種絕對不透明的狀態發生的只發50元錢的情勢,一則,資方根本不屑與勞動者溝通,另則,根本就沒有溝通的渠道,工資為甚麼突然變成了50元,數千人中無一人知道究竟。這裡又反映出另一個嚴峻的局面,即來自勞資關係溝通的渠道功能性缺失的問題。資方已完全習慣了遵從中國的思維模式思考問題,資方來自民主及法制社會,對勞資關係中蔑視勞方權益,單方實施使自己絕對獲益而使勞動者絕對受損失的舉措的社會危險性應有所瞭解。這種作法不僅僅是違法的和不道德的,同時是現實危險的。我在同被告人會見中得知,陳南柳進入興昂鞋廠已經兩年,資方從未告知其應當簽訂勞動合同,當被問及工會組織時,雖多經解釋,陳南柳仍未弄懂工會組織是甚麼東西,這並不完全桎梏於我對之解釋的技術不到位。工人與資方溝通渠道的暢通是勞資關係穩定、勞資雙方安全及社會秩序穩定的制度性保障,而中國,這是被公然忽視了半個多世紀的存在。興昂鞋廠是數千人的大企業,竟沒有工會組織(雖然在中國,有無工會組織對工人權益保護沒有實際區別)。另一方面,司法對勞資關係中勞動者權益保護的滯後及頹廢,致勞動者在中國社會實際上處於一種幾近無助的境地,尚有一絲能活下去的可能,忍氣吞聲則為選擇的常態。資方對利潤的病態需求及對中國這種對資方絕對保護的腐敗司法的病態信任是這次事件暴發的重要因素。

審判長,8月18日在會見被告人陳南柳時,我看到了一個二十多歲的年輕人的極度萎靡,會見中三次出現了其將頭疲倦地叩枕在窗台上的情形,我感到痛徹心底的震撼。我呼籲法庭注意到上述社會存在的客觀情由,體恤到被告人業已付出的巨大精神代價。本著法律、人道及良知,判決被告人陳南柳無罪,以使法院的判決經得起歷史的考驗。

此致

東莞市人民法院

辯護人:高智晟

北京市晟智律師事務所
2004年8月28日(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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