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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金融機構實施庫藏股 資格趨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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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17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陳中興╱台北報導〕

鑑於金融業實施庫藏股極大比例形同減資,將危及資本適足性,台灣行政院金管會昨天決定嚴格限制金融機構實施庫藏股,日後恐怕只有極少數金融機構有資格申請實施庫藏股。

自今天起,金融機構辦理庫藏股除了必須符合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規定辦理外,銀行局另加重要求如下:金融控股公司扣除本次申報買回公司股份金額後之集團資本適足率需達150%以上(法定低限僅100% ),不但如此,且金控公司擬買回自家股份時,其子銀行或子票券公司最近半年或1年之資本適足率需達12%以上(法定低限僅8% );子證券公司需達200%以上(法定低限僅150% );子保險公司需達300%(法定低限僅200% )以上。

以美國規範為例,資本適足率達12%以上之銀行,已屬「Well Capitalized」(具備良好之資本條件 ),包括德意志銀行、花旗、摩根大通等一流銀行都屬於這等水準,可見銀行局新規範門檻之高。

此外,在消極條件方面,想實施庫藏股的金控公司,其子公司必須未受主管機關增資處分,而尚未籌募資金完成者。

針對未加入金控之銀行,規定扣除本次申報買回公司股份金額後之資本適足率需達12%以上;且逾期2年以上之放款已全數提列備抵呆帳;全部資產可能遭受損失之備抵呆帳必須提足;最近1次自行申報之廣義逾期放款比率低於2.5%。

針對票券金融公司:扣除本次申報買回公司股份金額後之資本適足率需達12%以上;最近1次自行申報之保證墊款比率低於2.5%,且保證責任準備及備抵呆帳必須提足。

針對未加入金控之保險公司:扣除本次申報買回公司股份金額後之資本適足率需達300%以上;且資金運用之比率符合保險法第146條到146-6條等相關法令規定。

針對未加入金控之證券商:扣除本次買回公司股份金額後之資本適足率需達200%以上。

金管會副主委張秀蓮表示,過去金融機構實施庫藏股的經驗,發現很多都是超過2年仍未發配員工或作其他處分,因而依法自動減資,金融機構透過減資行為雖可「增胖」每股盈餘,但卻可能危及資本適足性,因此針對金融機構實施庫藏股加以嚴格規範。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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