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問答(62) 經濟擔保的責任何時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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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24日訊】編者按:親愛的讀者朋友們,大紀元网站与移民律師李維先生合作推出「移民問答」信箱專欄,回答讀者有關移民法律、移民法最新動向或在移民申請過程中的具體問題,李維先生于1991年在佛羅里達州的斯特森大學法學院(Stetson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 獲得法律學位,從事移民法律工作有十二多年,是美國移民律師協會的會員。歡迎讀者聯系我們:usalife@epochtimes.com,P.O. Box 3481,Gaithersburg MD 20878。

問題六十二: 本人是美國公民﹐兩年前將女兒夫婦申請到美國來﹐經濟擔保書是我與我丈夫負責的。去年﹐女兒同她丈夫離婚了﹐但那男人好吃懶做﹐身體又不好﹐近來見過醫生後﹐醫院將他的醫療費單寄到我們家來。請問我可否取消對他的移民經濟擔保書? 我不想做他的經濟擔保人﹐這樣下去﹐擔心會被他害死。另外﹐他與我女兒結婚﹐其實真正目地是想來美國﹐我感覺他有騙婚的計謀﹐我將如何應付?

解答: 你一旦簽了I-485表﹐你就有責任為受益人的經濟負責﹐保證他不成為政府的負擔﹐直到
(1) 他成為美國公民; 或
(2) 有了每週40小時的工作; 或
(3) 永久的離開了美國﹐ 或
(4) 他死了。

所以離婚並不解除你擔保的義務。換句話說﹐你把他擔保﹐辦到美國來了﹐你要負責他的生活﹐直到以上4個條件之一成立了。你不能撤回已經簽了字的擔保書﹐就象買的房子成交了﹐就不能不要了﹐除非你能證明這裡有做假行為。

從現實中﹐證明一個人”騙婚”在拿到綠卡後就比較難了﹐尤其是派生受益人的情形﹐除非你有很好的證據。你”覺得”是不夠的。

用I-864表﹐政府將”移民可能是’好吃懶做’的風險”成功的轉嫁到擔保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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