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問答(65) 領養孤兒和領養一般兒童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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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27日訊】編者按:親愛的讀者朋友們,大紀元网站与移民律師李維先生合作推出「移民問答」信箱專欄,回答讀者有關移民法律、移民法最新動向或在移民申請過程中的具體問題,李維先生于1991年在佛羅里達州的斯特森大學法學院(Stetson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 獲得法律學位,從事移民法律工作有十二多年,是美國移民律師協會的會員。歡迎讀者聯系我們:usalife@epochtimes.com,P.O. Box 3481,Gaithersburg MD 20878。

問題六十五: 我是一個入了籍的美國公民﹐在2003年我和我的太太在中國領養了個女孩兒孤兒。我的太太仍然是中國公民。 我在2004年4月為小孩兒申請I-130﹐ 最近移民局給我一封信要我補交同小孩兒居住兩年以上的證明。我的小孩兒現在同我的母親在中國居住在一起。我是不太可能辭掉我在美國的工作﹐回中國同我女兒居住兩年。 請問:

1。 這個兩年居住期適用孤兒領養嗎?
2。 我領養時是中國公民﹐現在我是美國公民了﹐這兩年居住期還適用于我嗎?
3。 有沒有其他辦法將女兒帶入美國同我們團聚?

解答: 孤兒是那些父母過世了﹐或失蹤了﹐或被父母遺棄的小孩兒﹐或父母無力撫養﹐經簽字的文件後將小孩兒永遠放棄送到孤兒院為他人領養。

移民法提供了詳細的申請步驟﹐可見INA Section 101(b)(1)(F) [8 U.S.C.1101(b)(1)(F)] and Title 8 CFR﹐ Section 204.3﹐和I-600A和I-600表的註解和指示。使用孤兒領養定義性語言是”這個孤兒由美國公民領養” 在領養前要滿足所有條件﹐也就是說I-600A和I-600是由美國公民填寫﹐申請的。你的情形是領養已經發生了﹐且發生在你成為美國公民以前。但有可能移民局會解釋法律以適用于事後申請﹐也就是說你現在同時申請I-600A和I-600。法律沒有講到這種情形﹐當然也沒有說不可以﹐所以要看移民局怎麼解釋了。如果移民局認為 8 CFR 204.3中所說的”孤兒是由美國公民領養”是指如果領養時﹐領養者必須是美國公民。如果領養者在領養時不是美國公民﹐小孩兒就不滿足”孤兒”的定義﹐那麼移民局就不允許事後成為美國公民的人再申請I-600A和I-600。我認為移民局如此解釋的可能性很高。

如果你女兒不能被定義為移民法中定義的孤兒﹐那麼你就有兩年居住期。這兩年居住期可以發生在領養前或領養後。如果無法在領養後滿足這個條件﹐她必須能用其他簽証進入美國﹐如用B-2旅遊簽証。如果你太太也不是永久居民﹐她可以申請B-2或其他非移民簽証﹐從而將女兒帶入美國來滿足兩年居住期。因她在滿足兩年居住期後就滿足”美國公民的小孩兒”的定義了﹐她和你就可以申請I-130/I-485﹐不需要維持非移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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