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訴江(25) 第三章 全球公審歷史創舉

“本世紀最大的一件事”
曹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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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公審江澤民大聯盟”的成立引起了巨大反響。政界、法律界、民運界、人權團體、評論界、國際組織、民間人士紛紛發表言論,稱審江將是“本世紀是大的一件事。”

1) 法律界

“鑒于人權為普世价值,無分國界,對法輪功學員堅持真善忍的人生信仰,為維護言論自由之基本人權,反對對人身自由的侵害,對于中國鎮壓者提出國際人權訴訟的用心表示充分理解,并呼吁中國遵守其所簽署之《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資為對法輪功團體及其學員的處理依据。尤應盡速釋放被拘留的台灣同胞,以免傷害兩岸人民感情。”
──台灣四千余名律師組成的台灣最大的律師公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2003年10月25日決議及聯合聲明。

“滅絕种族罪”危害的是全球公民的切身利益和人權,而不僅僅是某一個國家的事,當越來越多的民眾意識到這一點,百姓的呼聲越來越高的時候,這种呼聲便將形成一股勢不可擋的國際趨勢,那麼江澤民所犯下的滅絕种族罪也將被各國所公認,最終使全球公審成為現實”
──阿德雷德Flinders大學法律系講師格蘭特尼曼于澳洲雪梨”21世紀—制止群體滅絕罪行”研討會。

“。。。江澤民將面臨在世界多個國家被起訴,可能會面臨終身監禁等懲罰。”
──瑞士律師菲理浦.格朗

“我們掌握一個文件:江澤民在一万多名法輪功學員到天安門請愿后,我想他非常不安,30多天之后,他下達命令,大概是說我們必須根除法輪功,在中國,也在美國。他通過那些部委确實在盡其所能,要在美國消除法輪功。”
──法輪功學員狀告中國國安部、公安部和中央電視台在美國對法輪功學員進行騷擾和打壓一案律師馬丁‥麥克曼

“我非常欽佩法輪功學員的勇气。我本人當年也是因為為‘六、四’學生說了几句公道話,就被關了一年半。在那個環境下這樣做不容易。在中國那個社會民告官是不可能的,有理無理先打40大板,中共統治下与封建社會的做法差不多,甚至還厲害,打40大板是說你失禮‘犯上’,現在是說你‘顛覆國家’、‘顛覆政權’,這個罪可就大了,這不就是文革‘階級斗爭’的翻版嗎?有了這個罪名他就可以任意整你,甚至殺了你,讓你有冤也無處告。”
──旅美學者、法學家于浩成,1942年參加中??共產党,曾任晉察冀邊區晉察冀日報編輯,公安部群眾出版社社長、主編,南開大學法學教授,中國作協成員,國際筆會中國獨立作家分會成員。

“江澤民訴訟案若被受理,對香港熱愛民主人士來說是一劑興奮劑。”
──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陳景生

“江澤民的酷刑和群體滅絕罪,不僅違犯美國法律,違犯基本的國際法,也同樣違反中國政府的法律。因此訴江案針對的是江澤民個人的犯罪行為。訴江案以看作是世界人權運動的一部分,這种訴訟的意義在于,在世界范圍內建立這樣一個基礎,即任何官員如果犯下嚴重侵犯人權的罪行,如酷刑和群體滅絕罪,都要負刑事和民事責任。”
──美國人權律師莫頓.斯凱勒教授

“法輪功學員被剝奪了說話的權利和信仰的權利,遭到如此的迫害、甚至失去了生命,所以我們相信,如果有誰能听到我們的聲音,能相信我們,那其實我們就是贏了,就是這樣的。”
──澳洲公眾支援法輪功信仰權利協會發言人哈桑.古納里先生

“中共如果想真正在世界上受到尊重和認同,就必須在人權議題上改變思考模式。法輪功是江澤民任內下令鎮壓的,中共如果持續貫徹其主張,等于是為了江的個人行為,賠上整個國家的形象。江澤民應該趁他還有影響力的時候,終止對法輪功的迫害,而新接任的中共領導階層,切勿重蹈覆轍。”
──郭林勇律師,台灣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

2) 各國政界

“這是一個非常積極的、成熟的、非暴力的做法。通過對江澤民的控告,不但是對邪惡的一個重大打擊,而且可以引起媒體及世人對此事的關注,認清事實真象。”
──澳大利亞紐省上議院議員IanCohen于在澳洲雪梨”揭露謊言、拯救生命”大型集會。

“江澤民集團要承擔對迫害法輪功的全部責任。”
──前美國駐匈牙利大使,法輪功之友的創始人之一馬克.帕爾默先生

“江澤民不但對法輪功進行种族滅絕,他還是對整個中國的文化進行种族滅絕,除了人間審判之外,他最終將得到神的審判。”
──澳洲上議院議員、基督徒民主党領袖,FredNile牧師

“這是一項非常公正的舉動,要讓法庭來作出最后的裁決。”
──澳洲民主党紐省領袖,上議員議員Arthur-Chesterfield醫生

“江澤民不再是國家首腦,不應享有《外國元首豁免法》中的首腦豁免權。同時要求法院應該仔細地考慮這是對一個非民主政權國家提出的問題。建議書中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在任何意義上都不能說是一個民主國家,江得到的權力沒有經過民主選舉過程。相反,江的掌權是由于鎮壓1989年的民主運動。在他當政期間,美國國務院稱其為”獨裁統治”,大赦國際、人權觀察等知名机构,甚至美國國務院自己的國家人權報告中都記載了被告江澤民政府對其自己的人民采取的系統殘暴的人權侵犯。”
──美國國會”法庭之友”建議書內容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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