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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會:十一月起提前清償違約金個別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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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1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徐毓莉台北十八日電)民眾向銀行貸款,如果提前清償,多數銀行會收取違約金。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最近與銀行業達成共識,修訂銀行公會會員授信準則,除了部分特殊情況,銀行不得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十一月起,提前清償貸款時違約金的收取,應由銀行與貸款人以個別磋商條款約定。

消保會法制組組長黃宏全指出,根據四十七家本國銀行與三家信託投資公司辦理消費性貸款的資料,有三十多家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由於收取標準不一,消保會認為提前收取清償違約金應合理化,因此對部分特殊情況,規定不可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並納入銀行公會會員授信準則。

黃宏全表示,消費者提供貸款抵押的不動產遭政府徵收、遭天災毀損,或借款人死亡、有重大傷殘、銀行主動要求還款等情況,銀行不得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

另外,銀行與貸款人約定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時,為避免夾雜在定型化契約中不容易被發現,消保會也要求銀行要與借款人個別磋商,也就是要另外以白紙黑字註明,如果沒有以個別磋商條款方式約定,就不得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

黃宏全提醒,銀行與借款人約定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時,除個別磋商條款約定外,還應遵守提供消費者選擇權、違約金遞減原則,也就是讓借款人選擇限制清償時間或得隨時清償,而違約金的收取應考量借款人清償時間、貸款餘額等因素,採遞減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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