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常識】淺談存證信函(三)
文字版 訂閱 簡體 繁體 2009.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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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常識】淺談存證信函(三)

作者﹕臺灣執業律師 陳怡禎


今天要為大家來說明『應如何回應一封存證信函』。

但是這其實很難有一個放諸四海皆準的答案。法律關係本即多元,再投射到千變萬化的日常生活事實,各種枝微末節、大同小異之處都足以衍生出不同的變化,若不了解雙方的故事,絕無法作出一正確、周全的建議。若真的要提出一可以一體適用、最不容易出錯的建議的話,我會建議「不、要、回、應」。

大家對於這個答案或許有些愕然,請大家先回想一下前兩回的內容,對方的存證信函在法律上的效力是什麼?就是「發函」及「信函內容」之證明而已。但是其內容是否確為事實,真正進入訴訟程序時,仍應由負舉證責任之人證明,絕會不因為一封存證信函,法官就相信他說的都是事實。

既然這樣,就算他信函說的內容不實,與其馬上爭辯回去,不如以靜制動,等待他的下一歩行動〈正當合法的管道是向法院起訴,其他不法的討債管道不包括之,若有,建議要保存信函或準備錄音錄影存證,以向警方報案〉。等進入司法程序,看法官如何指示,再作回應。這是最保守、也最保險的作法,除了上述的原因之外,更是為了避免因為您的回應使自己日後於訴訟上陷入不利的地位。

舉我們阿珠和阿花為例,如果阿珠在接到阿花要錢的存證信函後,也馬上回了一封存證信函,說「錢我已經在○月○日還你了」,那麼日後在訴訟中將發生舉證責任轉換的效果,阿花將以阿珠的存證信函為證據,證明阿珠確實有和她借錢,免除自己證明有借錢給阿珠的責任。而阿珠雖然主張已經還錢,但是這部分的舉證責任是在阿珠,若阿珠沒有辦法證明,法官就會判阿珠敗訴喔。

怎麼會這樣,可是阿珠明明已經還了阿花,而且阿珠確實有向阿花借錢,難道要說謊嗎?所以我的建議就是稍安勿躁,先別急著回函,等到阿花真的起訴,法官一定會先問阿花「你說借錢,有什麼證據?」,這時阿花就要想辦法舉證,當然法官可能也會順便問一下阿珠「你有沒有跟阿花借錢?」,這時阿珠可以說「這應該要由阿花舉證」,如果阿花沒辦法證明的話,他會遭到敗訴的判決。

但如果阿花能夠證明,阿珠此時就要說「就算有借,我也已經還了」,並舉證證明,這時候法官可能會對你說的話打折扣,所以其實這並不是最好的辦法,但這也是在阿花勢必會否認阿珠已經還錢的情況下不得已的做法。

各位讀者,最好的做法是不管作什麼事都要留下證據,像借錢給人家,除了要簽借據外,盡可能用匯款、轉帳或支票的方式,將錢交付,若沒辦法,也一定要對方拿到錢時在借據上簽收「已收到借款若干元」。

大部分的人都以為只要簽了借據就萬無一失了,錯了!因為在法律上借錢是一種要物契約,就是除非已經把錢交給對方了,否則契約都不算成立,就算你們簽了借據,也不算,因為那只是你們說好要借錢,但是不是真的有把錢交給對方,還是有疑問,所以切記!切記!一定要對將借款交付這個行為留下證據。

不只是借錢,還錢或任何牽涉到金錢給付的行為〈交房租、付訂金……〉,都是如此,請盡量以匯款或任何可以留下證據的方式,千萬不要直接拿現金給對方,也沒讓對方簽收,這樣以後發生爭執時吃虧的可是自己喔,不怕一萬,只怕萬一呀 。

最後,不要回應是在不了解個案事實的情況下,筆者所能作出最保險、較能適用於多數情況的建議,但對每一個個案而言,肯定不會是最好的建議,所以您如果接到存證信函,讀過後完全無法了解他到底在說什麼,建議您請教專業人士,不一定是律師,現在有許多地方提供免費的法律諮詢服務,如:縣市政府、鄉公所都有定期的法律諮詢時間,或設有法律系的大學通常假日也會有諮詢服務,作初步的諮詢,以決定您的下一歩。(http://www.dajiyuan.com)

10/6/2005 12:23:5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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