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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付歡唱權利金給詞曲作者 MUST協會控告 判賠47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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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2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林曉娟、劉志原、高嘉和/台北報導〕代表台灣國內700多位詞曲音樂創作人以及海外音樂著作權人的MUST協會,針對音樂公開演出權,向好樂迪KTV民生店提出民事訴訟,認為好樂迪拒絕給付歡唱權利金給詞曲創作者,等於漠視著作人的權利,台北地方法院昨天做出判決,MUST協會勝訴,獲賠47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台北地院審理認為,KTV業者除付版權費給唱片公司外,也應另付「詞曲公開表演費」給創作者,每包廂每年5000元,承審法官表示,除KTV外,全國有提供伴唱服務的酒店、餐廳等場所,也應支付「詞曲公開表演費」, 未來民眾前往KTV唱歌,恐怕將面臨漲價。

MUST協會在獲知判決結果之後表示,這是繼9月KURO飛行網被判侵害著作權有罪後,另一次勝利。MUST總經理朱程吾表示,目前除錢櫃及好樂迪兩大KTV連鎖業者拒不付費外,屬KTV自救聯誼會系統的小型KTV業者,大部份均已取得合法授權。

對此, 好樂迪則低調表示,KTV是個微利的行業,每年光支付給各大伴唱帶代理商權利金就高達4、5億元,再加上其他主張著作權的團體也要求支付費用,「一條牛被剝好幾層皮」,好樂迪當然要上訴到底。

而另一個KTV連鎖龍頭「錢櫃KTV」的主管指出,連鎖KTV也算是唱片市場蓬勃的推手,將詞曲著作人、歌手的作品推廣至普羅大眾,是共生互利,如果只逼著業者要錢,在不符成本下,那乾脆都下架,對消費者及業者與著作人都沒好處。

台北地院在昨天判決好樂迪必須賠償47萬元,並交付MUST代理之音樂使用清單後,同時自即日起, 不得在營業場所播放MUST所代理的音樂著作。

對於判決結果,出席記者會的音樂創作人包小松、黃舒駿也感到欣慰,黃舒駿說,國內的音樂使用普及度越來越高,創作人也樂於分享作品,但是利潤若不能回歸到創作人的身上,將對整體環境造成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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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伴唱帶也是表演

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新聞分析

台北地院審理好樂迪詞曲公開演唱費案,認定播放伴唱帶即等同於著作權法中所指的「公開演出」,等同於歌手樂團於現場歌唱表演,因此播出時,還得再付費,若不付費,即視為侵權,業者不僅須賠償,還可能惹上官司。

要解決此問題,根本之道,就是KTV業者在購買伴唱帶時,也應要求伴唱帶業者先向詞曲創作者取得公開表演權的授權,目前台灣國內的伴唱帶業者均已取得詞曲創作人的授權,但法院認為,這項授權僅是詞曲創作人同意伴唱帶業者將歌曲製成伴唱帶,但未授權業者可將伴唱帶公開播送。

長久以來,KTV業者認為播放伴唱帶只是「伴唱」,並非表演,真正表演的人是唱歌的消費者,因此不必付「詞曲公開表演費」,但法院認為,播放伴唱帶等同於創作人及歌手親自演唱,也就是說,消費者在KTV內唱歌是表演,而播放伴唱帶也是表演,依著作權法規定,公開表演即須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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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ST協會 決擴大追償

〔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楊國文/台北報導〕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昨天指出,詞曲創作人只是授權唱片公司或影視公司將歌曲錄製成影音,並未授權可供他人演唱,而依據著作權法規定,只要公開演唱,就應付版權費給詞曲創作者,而KTV消費者在包廂內唱歌,即應付詞曲公開演唱費,因此他們選定好樂迪台北民生店為目標,要求好樂迪付費,而下一階段,將針對好樂迪其他分店及錢櫃、V-mix等大型KTV業者追償。

仲介協會主張,五月天阿信、周杰倫、伍佰、方文山等600名詞曲創作者,均已委由協會處理詞曲版權問題,協會主張,KTV業者應支付詞曲公開演唱費,協會要求,應以每首歌5毛錢或以包廂坪數一坪一年1200元計費;好樂迪則認為,公司所購「公播帶」,權利當然包含詞曲公開演唱費。

而台北地院昨天的審理認為,依著作權法規定,未約定即視為未授權,判決書指出,「公播帶」並未授權消費者演唱,好樂迪應付費,計費方式為每包廂每年5000元,民生店共47包廂,1年應付費23萬5000元,另好樂迪需再付前2年的權利金共47萬元。

智財權領域權威之一的前法務部檢察官葉奇鑫表示,台北地院昨天判決好樂迪KTV應支付版權費,在法理上百分之百正確,但對KTV業者而言,可說是「有苦說不出」,搞不清楚須支付版權給那些對象,因此他認為,有必要仿效國外做法,由詞曲、錄音等相關團體組成一個仲介團體,一次談妥版權費,一勞永逸。

月前已被挖角到eBay擔任主管的葉奇鑫表示,音樂著作物的著作權有詞、曲、錄音三個部份,若在KTV營業場所播放,還涉及視聽相關著作權。而對KTV業者而言,不是不付,而是支付了某些著作權人的版權問題,突然又出現另一批著作權人的版權費還未支付,感覺好像永遠付不完似的,非常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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