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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捷案起訴20餘被告 2被告具體求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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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程啟峰高雄二十一日電)高雄地檢署今天偵結高雄捷運泰勞滋擾案及高捷弊案,起訴二十餘被告,其中以圖利罪嫌起訴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前高捷副董事長陳敏賢等五人評決小組成員則依背信罪嫌起訴,但檢方僅對方來進、郭耿華具體求刑五年六月、六年,其餘被告則未被檢察官具體求刑。

起訴被告包括:泰勞MUEANGJAN PHON(中文譯名「朋」)、MEEMAK SARANYOO(中文譯名「沙朗育」)、BOPRIBUN SUKSAN (中文譯名「叔尚」)、KAEOKONEBAENG(中文譯名「彬」);華磐公司總經理嚴世華、副總經理王彩碧(嚴世華妻子)、經理楊安琪、員工鍾煥偉、史豐瑞、吳文寶、陳國安、李永遨(泰國籍)、陳瑞源(嚴世華朋友協助管理泰勞);前高捷公司副董事長陳敏賢、前總經理賴獻玉、前總經理特別助理劉克強;前總統府副祕書長陳哲男、前高雄市勞工局長方來進、股長郭耿華、前高雄市捷運局長周禮良、高雄市都發局長吳孟德、前交通部主任祕書鍾善藤。

其中,除方來進求處有期徒刑五年六月,郭耿華求處六年外,其餘被告則僅由檢察官向法官請求從重量刑。方來進、郭耿華都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四款圖利罪,以及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郭耿華受理泰勞陳情並獲悉泰勞可能暴動風聲,未向上呈報,另涉犯刑法第一百三十條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高雄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鍾忠孝說,被告所涉法條自有規定刑期,承辦檢察官有五人分別偵辦,每人見解不盡相同,大部分檢察官都僅求處從重量刑,而不具體求刑,讓法官有更大量刑空間。

陳哲男連續接受嚴世華夫婦招待前往泰國及韓國,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的圖利罪「對於非主管或監督的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被檢察官依連續犯求處加重其刑。

至於捷運公辦六標部分,檢方則將當初擔任「評決小組」成員的周禮良、吳孟德、鍾善藤、陳敏賢、賴獻玉依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的背信罪嫌,其中周禮良因犯罪時具有公務員身分,依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前段的規定,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檢察官認為,周禮良等五人為圖利特定廠商,竟違背其受高雄市政府及高雄捷運公司委託其任務,未依公正、公平、公開透明的原則及精神辦理六標工程的招、決標作業,任意變更開標順序,洩露底價,致使特定廠商得標,排除其他廠商競標,無法降低成本,致生損害於高雄市政府及高雄捷運公司的利益。

周禮良涉嫌收受陳敏賢的顧問費及住院慰問金,另涉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二十二條之一罪嫌,所得利益新台幣七十六萬四千元(扣除所得稅五十六萬四千元加上二十萬元住院慰問金),應依同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宣告沒收。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人於本人的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陳敏賢、賴獻玉、劉克強還涉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的背信罪,其中陳敏賢、劉克強另涉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

嚴世華、王彩碧涉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的背信罪、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的業務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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