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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業司擬定物流業貨損賠償責任契約參考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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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淑芳台北二十八日電)為協助物流業者釐清貨物運送責任,減少損害賠償糾紛,經濟部商業司委託台灣國際物流協會研擬倉儲業、貨櫃集散站經營業、複合運送業等行業的貨損賠償責任契約範本已出爐,提供業者與客戶訂定契約參考。

商業司表示,2000年至2005年台灣物流服務委外市場每年複合成長率達13%,發展蓬勃;美國IDC調查公司評估顯示,全球物流服務委外市場2007年產值可達2765億美元,前景可期。

不過,台灣物流業因海商法第76條第2項未將港區外獨立契約人納入適用,而面臨實務作業問題,例如內陸貨櫃集散站經營業、倉儲業及複合運送業所運送的貨物若在儲運過程發生損害時,需由業者自行賠償貨主損失,導致業者必須承受巨大損失,甚至可能一夕破產。

商業司應中華民國物流協會業者要求,委託台灣國際物流協會針對「物流業貨物損害賠償責任制度」進行研究,研擬倉儲業、貨櫃集散站經營業及複合運送業服務契約責任條款範本,內容包括明訂責任期間(從貨物收受至交付)及業者免責事由建議事項、提供貨物責任限制申報價額與單位責任限制選擇,並將侵權行為的賠償請求、裁判管轄地等相關事項都納入契約。

這項契約範本不具強制作用,僅提供業界參考,雙方當事人可因應實際需要增刪契約內容。

商業司表示,為健全物流業發展,這項研究建議先修正海商法、航業法及民法,釐清運送人、受僱人、倉儲或貨櫃集散站等獨立契約人的責任限制,中長期則應制定兼具行政法與國際物流業私法性質的「國際物流業法」,建立完整的國際物流業責任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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