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維洛:秋菊不能「告狀」

——中國法院不再受理拆遷賠償的民事訴訟

王維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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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3日訊】—、 法院大門八字開,拆遷賠償莫進來

由張藝謀導演、龔俐主演的“秋菊告狀”,描寫的是一個普通的農村婦女,在丈夫遭村幹部毆打之後,運用法律的武器,“討了一個說法”的故事。從電影的完美結局來看,在那時那個“無法無天”的國度中,中國的司法系統,還是給了這個普通的農村婦女秋菊一個公正的說法。從“秋菊告狀”到現在,已經有二十多年的時間了。中國的社會發生了什麼變化?中國的法治建設如何?也許秋菊最有發言權了。

秋菊這次又遇到麻煩了,她和許多鄉親的房屋要被拆了,村長說,這是“為了國家的利益”,“為了公眾的利益”。秋菊認為拆遷單位所支付的補償費太低,不到市場價格的一半,用這個錢根本買不到一個同樣大的房子,所以要出去再討一個說法。秋菊的婆婆認為,胳膊擰不過大腿,還是忍了吧。秋菊的丈夫一聽到對付的賠償價錢就炸了,說∶要拆房,除非從我的屍體上過去。畢竟秋菊有前次“告狀”的功勞,婆婆和丈夫還有聽從了秋菊的意見。這不秋菊又走上了二十多年前“告狀”的路。

秋菊先是找鎮長,後是找縣長,但是都沒有解決問題,因為拆遷單位拿的就是鎮長和縣長批准的拆遷許可證。再說拆遷賠償損失標準也是縣裏按照中央指示精神定的。秋菊聽人說,拆遷單位給鎮長、縣長私下裏塞了許多錢。走投無路的秋菊決定付諸公堂。秋菊來到縣法院門口,門口貼著一張大紅公告∶

按照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自2005年8月11日起,全國法院不再受理拆遷雙方就安置補償爭議提起的民事訴訟。當事人只能按照《拆遷管理條例》向有關部門申請裁決,由該部門決定安置補償的最終方案。

“法院大門八字開,拆遷賠償莫進來!”這一次,秋菊可遇到了大難題了,她不知道在中國,哪裡還有“討個說法”的地方?

二、法治是人類文明和進步的重要標準,是用和平理性的方式解決社會矛盾的最佳途徑

秋菊聽說上海正好在開“世界法律大會”(2005年9月4日至10日,由世界法學家協會主辦的第22屆“世界法律大會”在北京和上海舉行),就乘火車趕到上海,想找中國乃至世界的法學家們討個說法。

秋菊想,世界各國都在搞建設,都會有徵地拆遷,拆房者、徵地者和被拆房者、被徵地者有不同的利益,就會有矛盾。世界各國都一樣!難道別的國家也不讓告狀嗎?

在好心人的指點下,秋菊趕到了“世界法律大會”的會址,不巧,代表們都到烏鎮、周莊、同裏去旅遊了,剩在那裏的只是幾個會務人員。好心的人給了秋菊幾份資料,其中有“世界法律大會上海宣言”。他們告訴秋菊說∶“找外國人沒用。只有國際慣例對中國有利的,才會被採用;一旦國際慣例對中國是不利的,就會強調堅持有中國特色的。”會務人員告訴秋菊,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制定“物權法”,對拆遷賠償會有新的規定。

“世界法律大會上海宣言”說∶“法治是人類文明和進步的重要標準,是用和平理性的方式解決社會矛盾的最佳途徑”。

秋菊想,這個宣言寫得好啊。婆婆忍氣吞聲的辦法,不是公平公正的解決辦法。丈夫的鋌而走險的想法,也只會激化矛盾。只有法治,讓法院來裁決,才是最好的辦法。可是,為什麼中國不用這最好的辦法?中國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當事人只能按照《拆遷管理條例》向有關部門申請裁決,由該部門決定安置補償的最終方案。根據《拆遷管理條例》,所謂的有最終裁決權的有關部門就是縣或區一級的政府。

為什麼縣或區一級的政府不能對拆遷賠償費的高低做出最後裁決?拆遷,涉及兩個大問題∶第一,能不能拆?第二,拆遷賠償費是多少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三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保護私有財產,是世界上一切民主國家的立國之本。2004年3月1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增加了保護私有財產等有關條款,是中國在成為法治國家的道路上邁出的一大步。同時憲法也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因此,拆遷的首要條件就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據《拆遷管理條例》,由縣或區一級政府頒發拆遷許可證。從國家行政管理上來說,只要縣或區一級政府頒發拆遷許可證,就是認為滿足了“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的條件。但是被拆遷者可以對縣或區一級政府的這一行政決定提出異議。具體的辦法是向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就是老百姓說的“民告官”。在這個程式中,縣或區一級政府已經作為一方被涉及。同樣,縣或區一級政府也可以向行政法院提出訴訟,狀告不肯搬遷的居民。

只有當行政法院判決拆遷許可證有效時,也就是判決縣或區一級政府的決定勝訴時,這個拆遷過程方可繼續進行。

這時才出現第二個問題∶拆遷賠償費是多少?這是一個民事糾紛問題。如果讓縣或區一級政府繼續作為最終裁決機構,這就不公平、不公正了。因為縣或區一級政府已經在前一個行政訴訟中被作為一方被涉及了,它的地位不再是中立的。再說,政府的職責是行政施政,而不是裁決拆遷賠償費的高低。法治,就象遊戲一樣,法律就是遊戲規則,政府和老百姓都是遊戲的參加者,是平等的,法院法官才是遊戲的裁判員。如果政府又參加遊戲,又當裁判員,這個遊戲有意義嗎?

三、什麼是“合理補償”?

秋菊來到北京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信訪處,張藝謀的電影使她成了家喻戶曉的名人,所以她才有機會進去“上訪”,而其他上訪者則都被拒絕門外。

接待人員向秋菊介紹了最近在討論的“物權法”草案。草案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縣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可以徵收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城市房屋及其不動產。”“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給予合理補償,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具體補償標準和辦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徵收城市房屋及其不動產,應當給予合理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具體補償標準和辦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秋菊一聽急了,問∶“徵收農村房屋及其不動產怎麼辦?為什麼沒有規定?”接待人員也不知道,為什麼全國人大常委會會有如此的疏忽。他只是說,也是應當給予合理。“什麼是合理補償?我的房子的合理補償到底該是多少?”

秋菊一聽這新“物權法”草案之後,覺得沒有什麼新內容。憲法說∶應當給予補償;“物權法”草案說∶應當給予合理補償。增加了“ 合理”兩字。

什麼是“合理補償”?什麼不是“合理補償”?誰說了算?“難道還是要由縣政府決定?”

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信訪處,秋菊還是沒有討回一個說法。 四、賠償和補償的差別

無論是憲法還是“物權法”草案,都使用了賠償或合理補償一詞,而不是賠償。雖然補償和賠償在某些時間、某些場合有相同的意思∶例如現代漢語詞典中是這樣來解釋賠償一詞的∶因自己的行動使他人或集體受到損失而給予的補償。似乎補償和賠償沒有本質區別。

但是在中國過去有關房地產的法律條例中,對土地補償費已經作過解釋,並明確定義土地補償費是政府用於解決徵地者和徵地者之間合法權益之間的經濟手段,體現的不是土地買賣關係,所以土地補償費不是土地的價格(參見∶丘金峰主編∶房地產法詞典,法律出版社)。這就界定了賠償和補償的差別,補償的不是市場價格,而是低於市場價格。

解放軍有三大紀錄八項注意,其中有“損壞東西要賠(償)”,而不是“損壞東西要補(償)”。中國老百姓常說∶補償補償,十補九不足。所以在憲法中和“物權法”草案中使用“補償”一詞,是有別於“賠償”一詞的。

五、只有市場價格才是合理賠償

什麼是“合理補償”?在世界絕大多數國家中,徵地拆遷賠償費的標準,就是被徵用土地和被拆遷房屋的市場價格。中國實現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既然是市場經濟,就應該承認,只有市場價格才是合理賠償,也只有市場價格才能成為一個標準,除此沒有其他標準。

筆者曾對中國的一例徵地拆遷賠償作過比較詳細的分析,並用德國的計算方法重新加以計算。得到的結論是,在此案例中,市場價格為151萬元,而徵地拆遷賠償費為56萬元,徵地拆遷賠償費只是市場價格的百分之三十七。

按照市場價格進行賠償,是個合情合理的要求。按照市場原理,被徵收人可以在市場上用賠償所得,買到一套相同區位、相同設施的住房。在這個過程中,他既無所得,也無所失。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要求老百姓“舍小家,為大家”是不合理的,因為大家是由小家組成的,舍了小家,也就沒有了大家。

六、結束語

世界法律大會的“上海宣言”說,大會感受到中國“在民主與法治建設中取得令人欽佩的進步”,倡議“推動司法制度的不斷完善,實現社會公平和正義”。二十年前,秋菊“告狀”,討回了一個說法。二十年後,秋菊卻不能“告狀”,這法治建設是進步了還是後退了?

秋菊在北京買了一架照相機,她準備回家之後,把要拆的房屋全部記錄下來,她要把所有的資料全部保存起來。她知道,終有一天,她會“討回一個說法”的。

作者為自由撰稿人,現居德國。

--轉載自《觀察》網站(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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