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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越大門撞傷人 判賠136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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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卓怡君/台北報導〕女子杜儀先2年前進入新光三越台北站前店時,原本敞開的大門突然關閉,擊傷她肩、臂等處,杜女要求新光三越賠償10萬元被拒,台北地院認為,環境安全也屬服務一部分,新光三越未提供安全消費環境屬實,昨判杜女可獲賠1萬3630元確定。

新光三越 尊重判決

新光三越表示,目前尚未收到法院的裁定文件,但一切會依法辦理,尊重司法的判決。

法律系畢業的杜儀先說明,92年7月8日中午,新光三越站前店許昌街大門,原呈90度向內開狀態,當她走到門口時,大門竟迎面撞上來,造成她受傷。杜女認為,應是當時有兒童玩耍碰到門所致。她認為,新光三越未將大門固定,導致意外發生,未提供安全服務,依消保法規定應負起賠償之責。

新光三越則主張,消保法中雖規定應提供消費者安全服務,但當時杜女尚未在賣場內購買任何商品,新光三越並未提供任何「服務」;況且,大門是被其他顧客碰觸而關閉,非新光三越所造成。被告另主張,雖門口未有服務人員預防意外,但也不能因此認為新光三越有所疏失,因為本案屬突發狀況,在2秒內發生,縱有警衛在場,也無從預防。

大門未固定 顯有疏失

但新光三越仍願給付杜女慰問金,因杜女要價10萬,公司無法接受,雙方才對簿公堂。

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賣場安全環境也屬服務一部分,新光三越未派人在門口看管,也未固定大門,顯有疏失,應賠償杜女精神慰撫金1萬元,醫藥費3630元確定。

賣場安全 商家有責

記者劉志原/新聞分析

本案承審法官認定,安全環境也屬服務的一部分,等同宣告消費者一踏入賣場、百貨公司、餐廳等消費場所,縱未購買任何東西,賣場也應維護其安全,若消費者受傷,商家即應賠償,如此,消費者購物安全將獲更周延保障。

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企業提供商品或服務,應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也就是應提供「安全服務」,但「服務」的範圍為何?

新光三越主張,「服務」是指消費者在賣場內購物、餐飲,因此若消費者在店內排隊買麵包或只是逛逛而沒消費時,均不屬於「安全服務」的保護範圍。

過去曾有一女子在新光三越信義店排隊買麵包,卻遭插隊的客人打斷門牙,新光三越即是如此主張。

但法官認為,消保法第7條安全服務的範圍,應放寬解釋,將購物空間及附屬設施的安全也一併納入,不應僅限於商品的安全保證。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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