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良慶:先維護言論自由權利

──維權報告(之1)

沈良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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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1日訊】安徽省檢察院在尚未徵得東陳崗宿舍區相關住戶一致同意的情況下,就越俎代庖、單方面與開發商達成對位於合肥市桐城南路369號宿舍區1-4號住宅樓進行「舊房改造」的初步協議。我在前天拒絕參加「徵求意見座談會」後,起草了《關於未經住戶同意就進行舊房改造的聲明》。昨天上午,我將《聲明》列印了10幾份,對應張貼在檢察院張貼舊房改造「通知」的宿舍區佈告欄、1-4號樓各樓梯口防盜門上,同時打電話告知公安局國保支隊。如果遭到強迫拆遷,我的維權行動最終可能會導致警方干預,此舉乃是為了讓警方瞭解情況、爭取理解和支持。國保支隊答應馬上派人過來。

張貼時,保安跑過來要將它撕掉。如果阻止他撕,肯定會發生衝突。儘管我對這種超越職責範圍的侵權行為很不滿,但不想同他發生沖突。一是覺得沒有必要,二是不想讓他自找麻煩。這些保安都是農民子弟,為了每月幾百元的微薄工資跑到城市來打工,難免要看雇主臉色行事,甚至替雇主幹很多不該幹的事,也不容易。我心平氣和地告訴他:「這是我和檢察院之間的事,與你無關,你沒有必要捲入沖突。如果要撕,就打電話向檢察院請示,他們命令你撕,我不會讓你為難。」並交給他1份寫有「轉呈柯漢民檢察長」字樣的《聲明》。不一會,他按對講門鈴告訴我:「上邊要撕掉,叫你有什麼意見可以到檢察院去談。」我說:「檢察院就不必去了,是他們多事要拆我的房子,不是我求他們搞什麼舊房改造。他們要你撕,你就撕吧。」

11時許,國保支隊劉副大隊長來了。我送了1份《聲明》給他,說:「貼在院內的已被檢察院撕掉,既然他們不讓在院內張貼,明天我就貼到街上去。如果檢察院或者警方認為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做法違法,可以控告我、送我進看守所。」他勸我不要激動,有事好商量,必要的話也可以請警方領導出面幫忙協調一下。我說:「謝謝。其實應該是檢察院找我商量,而不是我找檢察院。」

氣得一夜沒睡著。早晨6時許起床,在陽臺上找到1副破門扇,擦去汙垢,將《聲明》貼在左上方,用毛筆從右到左寫上「強烈抗議省檢察院侵犯人權、非法剝奪言論自由、強迫進行舊房改造」標語。8時許,我一手提著標語牌、一手拎把椅子來到宿舍區大門口,先問保安:「昨天是誰命令你撕的?」他說:「是保安隊長譚政。」我告訴他:「作為拆遷利害關係人,我和檢察院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有權對此發表意見;宿舍區佈告欄等地方本來就是供人們張貼通告、廣告之類資訊的地方,你昨天撕去我貼的東西,已經侵犯了我的言論自由這項憲法權利;可能你還沒有意識到言論自由的重要,但對我來講它是最重要的權利,在解決言論自由問題以前,我不會同檢察院談‘舊房改造’問題;可以原諒你的錯誤,卻不能不計較檢察院的非法行為。」我警告他:「不要再捲入我和檢察院之間的糾紛,檢察院幹部都不出面,你1個小保安管得了這種事嗎?就算我有違法行為,也不是你能管得了的事,把大門看好就行了;今天這個破舊不堪的標語牌可是我的私人財產,你要是敢碰它一下,我肯定要正當防衛,一切後果由你承擔。」

然後,我將標語牌靠在大門外牆上,坐在刺骨的寒風中守護它。

10時許,行政處陸廣德跑來大談舊房改造的好處、工作的難處和對我的關心,要我把標語牌拿回去。我說:「現在不談房子問題。標語牌可以拿走,一是我自己拿回去,一是你們派員警將我抓走。」他說:「怎麼會抓你呢!」我說:「是你們把我逼出來的。要我回去有兩個條件:誰下令撕的誰到我家賠禮道歉;容許我在佈告欄貼3天《聲明》。否則免談。」
(2005年12月17日)

轉自《民主論壇》(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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